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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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修改稿
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修改稿)
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
甲方:
锦州高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加强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保证专用线安全、高效使用,发挥最大能力,实现合作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物价部门等有关规定,经锦州高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 公司专用线(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包括运输协议、安全协议、线路维修协议、费用结算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运输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高桥镇站至在乙方专用线内指定装(卸)车地点的货车取送、对好货位服务。
2.甲方可依据乙方书面请求,提供变更收货人或卸车地点服务。
3.甲方提供货物装载加固、危货运输、货车满载、改善货物包装及相关货物运输常识咨询服务。
上述服务收费,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1规定执行。
4.甲方有提前向乙方做送车预报,便于乙方做好装卸车准备工作的义务。
5.甲方有派员与乙方进行货车及票据的交接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对铁路专用线管理、做好企业运输员培训、提高专用线管理水平的责任。
2.乙方要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设备、劳力,做到夜间、节假日、风、雪、雨、雾天不间断地装卸车作业(恶劣气候不适宜机具作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负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引伸规则规定,保证发送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的真实性,按照国家铁路相关规定装载的责任。
4.乙方应按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定,负有开关专用线大门、派员接车对好货位;检查待装空车、待卸重车现状;装载货物符合铁路规章及相关文电规定;检查货物堆码、关闭车门及阀盖;卸空货车清理残留物;将铁路货车篷布送至规定地点;与甲方人员办理货车及票据交接等责任。
5.乙方有在送车完了后,向甲方报告装卸车进度和装车到站、品名、件数、车号等相关货运业务的责任。
6.乙方有在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到达和发送计划的义务。
7.乙方有向甲方提供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等涉及铁路运输相关数据的义务。
三、交接方法
货车调入专用线后,乙方人员应会同甲方人员对货车车辆技术状态及到达货车的施封、装载、篷布苫盖等进行认真交接检查。
1.交接时间:
调入车辆为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间。
调出车辆为甲方将货车取至天桥站内时间。
2.交接地点:
调入货车为调入装卸车地点,调出货车为天桥站。
3.交接内容:
⑴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⑵ 不施封的货车凭货车现状、货车装载状态(标记)或篷布现状进行交接。
4.交接签证:
调入货车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卸货簿》乙方签字作为交接凭证;调出货车由国铁人员在天桥站检查完了,且未提出异议。
四、作业时间考核
货车停留时间按以下规定考核:
停留地点
高桥镇站
甲方站内
乙方专用线
单位
批/小时
批/小时
批/小时
作业时间
2
8
6
甲乙双方应加强作业管理,压缩作业时间,节省运输成本。
因甲方积极努力,缩短停留时间,节省运输成本时,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甲方有将货车无偿送到规定装卸车地点的责任。
2.乙方责任
⑴ 由于货物运单填写不清或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货车未及时送到交接地点时,由乙方负责。
⑵ 货车调到指定地点后,乙方未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交接检查,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
⑶ 乙方未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匿报货物名称、体积、重量,招致甲方受损及第三方受损,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⑷ 调送待装空车(包括卸后利用)时,乙方负责对甲方调配的货车使用状态和清扫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不能使用时,应要求甲方更换,未提出要求更换即视为可以使用,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⑸ 乙方未执行“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长期囤存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上”的规定,造成甲方不能送车,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部分 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沈阳铁路局文电的规定,对乙方产权或使用权专用线管理、维修、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的责任。
2.甲方有对乙方专用线的线路质量、设备配置、装卸机具配置等,按照国家铁路的规定,结合与甲方接轨专用线的具体条件,制定质量标准、管理方法、作业流程、维修方案的责任。
3.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对专用线设备负责。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以及线路尽头土档须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乙方对调入专用线停留车辆的止轮防溜负责。
乙方自备铁路动力及人工手推移动车辆时,必须经甲方调度员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规定做好止轮;移动车辆后,对越出警冲标的车辆,作业后必须移动至原停留车位置,并做好止轮;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3.乙方对专用线的消防设备负责。
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4.乙方对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负责。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并保证作业区内线路两侧平整。
5.乙方应对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负责。
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建房;不得在影响调车作业人员瞭望的范围内设置广告、警示标志等设备;禁止损坏线路和相关配套设施。
6.乙方应对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负责。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乙方负责采取设置栏杆、报警、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看护;对暂不能安设拉门或栏杆的道口和人行过道,由乙方采取设置拉绳(链)等措施进行防护,并派人监护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停止向乙方专用线取送车:
⑴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标准;
⑵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
⑶ 未经甲方允许,企业擅自进行调车作业;
⑷ 企业违反本协议和铁路有关规定,不能及时改正时;
⑸ 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时。
2.甲方机车进入乙方专用线内,由于设备不完善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设备(机车、车辆)损坏时,由乙方负责。
3.由于专用线产权(使用)单位对所属道口未尽到看护责任,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毁损,由乙方负责。
第三部分 线路维修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专用线铁路线路维修有偿服务。
但不包括线路大、中修和自然灾害线路损坏的维修。
需大、中修或遇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乙方根据规定修程标准编制施工预案,另行投资。
2.甲方对维修期内的线路质量负责(由于乙方日常维护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造成线路损坏除外)。
3.甲方有向乙方追缴维修欠款以及收取滞纳金的责任。
4.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线路维修常识及使用知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向甲方缴纳线路维修费用的责任。
缴纳费率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2规定执行;该表所列为维修费用,材料费按该表备注栏规定另行计算。
2.乙方委托甲方维修的线路(设备)按下表执行:
设备名称
线路
道岔
道口
信号机
电动转辙机
轨道电路
单位
米
组
米
架
台
米
数量
3.乙方负有按照国家铁路规定的周期,对专用线及设备实行大、中修的责任。
4.乙方负有对维修后的线路日常监护责任。
任何车辆均不得爬压线路和在非道口处横越线路;使用铲车装卸、倒运散积货物时,必须保证铲车与枕木、钢轨及路基防护设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铲车与上述设备发生直接接触;同时,道岔区内禁止装卸散积货物;因装卸作业或车辆刮碰造成线路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在接近线路区域施工前必须与甲方会签。
任何单位在进行穿过路基、跨越线路的管线、电线施工以及进行与线路相关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增改时,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甲方会签同意;需封锁线路施工时,必须由甲方派员监护施工。
5.乙方有对线路进行巡查,防止机械、车辆、设备等伤害线路行为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封锁线路:
⑴ 更新改造线路设备需要封锁以及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冻害、风沙害、雪害、水害)危及行车安全时。
⑵ 临时发生线路及道岔设备损坏(如钢轨、辙岔、鱼尾板折损)危及行车安全时。
⑶ 未经甲方会签同意,乙方或其他单位进行穿过路基或跨越线路的管线施工和施工在线路两侧铁路限界内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及施工后影响线路维修作业及以后设备更新改造的一切建筑施工时。
2.甲方提供的维修服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致使取送车作业不能进行时,乙方可拒付维修费用。
3.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修费用,甲方不承担维修服务,影响取送车作业时,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4.对专用线及设备达到大修、中修日期而未进行,甲方不承担维修不当的责任。
5、正常维修范围在维修期内设备失修,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维修期外造成后果以及影响取送车作业乙方负责(维修期为交款日至次年对应日的前日)。
第四部分 费用结算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运输协议的相关规定,完成高桥镇站至天桥站、天桥站至乙方专用线的货物运输及取送车责任。
2.甲方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告知所欠费用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按照实际货车运输和取送作业的发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的责任。
2、乙方有向甲方询问发生费用及款额的权力。
3、乙方有权利与甲方核对费用明细账目。
三、费用清算
甲方与乙方费用清算,按照下表执行。
运杂费费率表 表1
序号
费别
项目
单位
费率
收费依据
1
运费
运价
元/吨公里
0.30
辽价函(2003)67号
2
短途运费
元/吨公里
0.25
辽价函(2001)38号
3
杂费
货物暂存费
元/车日
30.00
锦价发(2010)134号
4
货车清扫费
元/车
5.00
锦价发(2010)134号
5
施封锁材料费
元/个
1.50
锦价发(2010)134号
6
货位清扫费
元/车
4.00
锦价发(2010)134号
7
取送车费
元/车
22.00
锦价发(2010)134号
8
轨道衡过称费
元/车
30.00
铁运(2005)46号
9
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
元/车
20.00
铁运(2005)46号
10
机车作业费
元/半小时
90.00
铁运(2005)46号
11
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元/批
300.00
铁运(2005)46号
12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车停放费
元/车日
20.00
铁运(2005)46号
13
押运员乘车费
元/人
3.00
铁运(2005)46号
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表 表2
顺号
维修项目
计算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收费依据
1
线路
米
30.00
1.更换补充钢轨、枕木、尖轨、辙岔、石碴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计价方法:
实际费用=购入价格+运输费+管理费(5%)
2.钢轨无损检测(探伤)每年次米2.20元。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沈铁价发[2006]19号
2
道岔
组
3100.00
3
钢桥
延长米
208.00
4
圬工桥
延长米
71.00
5
涵渠
轴长米
50.00
6
隧道
延长米
90.00
7
道口
米
132.00
注:
1.集装箱运费重箱按一口价规定,核收216.00元/车;码头空箱运费96.00元/车;场站空箱运费70.80元/车。
2.按照(辽价函[2006]38号文件规定,专用线短途运费的计费方式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第34条规定执行。
3.因乙方责任(如货物装载不合格、超吨、运单记载收货人不清、变更卸线或收货人等),造成二次调车作业及变更卸线、收货人时,甲方按照实际发生收取运费、短途运费及变更手续费。
4.货车二次利用,在不同线路进行装卸作业时,分别计算运费及短途运费。
5.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上级物价部门进行费率调整时,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
6.费用结算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采取按月清算。
超过10个工作日未清算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清算违约金及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将货车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应由甲方进行取送,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及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甲方停止送车,由乙方负责。
第五部分 附则
1.协议履行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双方均可以向当地法律部门诉讼及仲裁。
2.协议有效期:
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甲方:
锦州高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乙方: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签订日期: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