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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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应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

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股东的优先责任,即使公司日后运营出现困难,无法偿还所有的债务,债权人通常情况下也不能像投资人主张偿还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其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其他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合伙企业明显低于投资公司制企业;

(2)创办费用较低;(3)合伙人数没有限制们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中筹集资金;(4)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当然,合伙企业也是存在着不少的缺点,例如:

(1)普通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无线连带清偿责任;

(2)权利比较分散,决策效率较低,如果合伙人之间的决策方面发生矛盾,非常容易影响企业经营;(3)外部筹资比较困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其优点表现为:

(1)创立容易,结构简单,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只需要按照盈余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主要有:

(1)投资者需要对投资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限于投资者的寿命,若投资人死亡且我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企业必须注销,无法实现企业的延续发展;(3)由于规模较小,很难从外部获得大量的资金发展企业。

二、如何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伊始,创业者不但需要了解我国现有企业制度中可以选择的各种投资、创业形式,而且应当了解每一种形式额优劣,从而选择一种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通常而言,决定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当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拟投资的行业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规定只能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

比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而不能采取公司制形式,而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事业,法律则要求必须采用公司制形式因此,根据拟投资的行业确定可以采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

对于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对于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需要根据实务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创业者的特殊要求来确定组织形式。

例如,近几年来再创业投资领域内非常热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允许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但是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改,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采取了发达国家最为流行的做法,即有限合伙制额组织形式。

2、创业者风险承担能力

对于创业者而言,其风险承担能力是其创业前不许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商业环境中存在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而企业组织形式如何与创业者日后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息息相关。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制的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对于风险控制具有重大的意义;而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或者投资人则需要对于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选择者两者组织形式,则创业者所必须承担的风险不仅限于目前投资数额,还包括全部个人财产,因此,采用后两种组织形式进行创业的风险相对较大。

3、税务因素

由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缴纳的税不同,因此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必须考虑税赋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制企业,既要就公司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为股东代缴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从税赋筹划的角度而言,选择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通常所需要缴纳的税赋较公司制企业更低。

但是这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微小企业,由于我国政府对其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到税赋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公司制企业或者更加节税。

4、未来融资的需要

企业组织形式对于未来的融资也是具有较大的影响。

如果创业者自身资金充足,你=拟投资的事业所需资金要求也不大,则采用合伙制或者有限公司的形式均可;但是如果日后发展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规模非常大,则建议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5、关于经营期间的考量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旦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则企业必须解散;合伙企业由合伙人组成,一旦合伙人死亡,除非不断吸收新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的寿命也是有限的。

因此,无论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通常的经营期限都不会很长,很难持续发展下去。

但公司制企业却完全不同,除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决议解散外,原则上公司制是可能永远存在的。

因此,创业时可以根据拟经营的期限来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若希望将该企业不断经营下去,则更建议公司制企业形式。

当然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可以从投资权益的自由流通度、经营管理的需要等多个方面就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和比较。

总之,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的,只是最合适的,创业者只有对自己的实际需要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选择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创业者的新选择:

有限合伙

我国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时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该制度规定部分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等特殊行业起到了促进作用,因而颇受投资者的重视和青睐。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通常而言,创业者往往是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者技术研发能力之人,但是他们缺乏创业资金,而风险投资者是拥有大量资金,专业从事投资的企业或者个人,他们不愿意或者精力参与企业经营,在此种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度契合了市场需求,能调动各方面的投资创业热情,实现了风险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最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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