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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避碰与值班规则

船舶避碰与值班

2009~2010学年

《船舶值班与避碰》考试大纲

92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近洋航区、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

922:

无限、近洋、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二/三副

923:

近洋、沿海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二/三副

921922923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1规则适用范围和一般定义

1.1.1规则适用范围

1.1.1.1规则适用的水域和适用的船舶

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1.1.1.2可制订特殊规则的水域和制定特殊规则的机关

1.1.1.3特殊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

1.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

2.优先使用,特殊规则未尽事项,依国际规则的规定

3.IMO可采纳TSS

1.1.1.4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

1.1.1.5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

针对

制定的部门

内容

要求

水域(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

有关主管机关

多为航行的规定

应尽可能符合

船队(军舰、鱼船编队)

各国政府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笛号

不致误认

特殊构造和用途船

有关政府

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

应尽可能符合

1.1.1.6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

对非机动船作了保留;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非机动船安全航行暂行规定。

1.1.2一般定义

1.“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定义指:

正在用;装有;可用?

包括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

机、帆?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渔具;正在;锚泊?

5.“水上飞机”一词系指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水上飞机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原因?

表现?

举例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原因?

表现?

举例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水域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主要考虑可航宽度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对水、不对水;锚泊、系岸、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定义、定义的目的、视觉、效果、实践、特殊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气象的原因,

13.“地效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

1.2号灯和号型,包括条款内容及识别方法,附录二的内容

1.2.1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表示船舶种类,大小和动态、用途

1.2.2号灯与号型的显示时间

号灯①日没--日出

②能见度不良

③认为有必要三者具其一即可显示

号型,“在白天都应遵守“

同时显示的情况: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认为必要。

1.2.3号灯的定义

号灯类型

灯色

位置

光弧

显示方式

桅灯

首尾中心线上方

225°

正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

舷灯*

左红右绿

舷侧或接近舷侧

112.5°

正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

尾灯

尽可能接近船尾

135°

正后方67.5°

拖带灯

同尾灯,在上方

135°

正后方67.5°

环照灯

红绿白黄

按附录一规定

360°

 

闪光灯

黄红

明显可见处

360°

120次/分或以上

操纵号灯

明显可见处

360°

 

1.2.4号灯的能见距离

号灯类型

能见距离(海里)

L≥50m

20≤L<50m

12≤L<20m

 

桅灯

6

5

3

 

舷灯

3

2

2

 

尾灯

3

2

2

 

拖带灯

3

2

2

 

环照灯

3

2

2

 

闪光灯

未规定

操纵号灯

5

1.2.5在航机动船应显示的号灯桅灯、舷灯、尾灯

1.2.6帆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舷灯、尾灯;上红下绿

1.2.7从事捕鱼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舷灯、尾灯;上红下白或上绿下白(桅灯)

1.2.8限于吃水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桅灯、舷灯、尾灯;三红

1.2.9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舷灯、尾灯

1.2.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桅灯、舷灯、尾灯;红白红

1.2.11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桅灯、舷灯、尾灯

1.2.12锚泊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锚灯

1.2.13搁浅船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锚灯,红红

1.2.14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的号灯舷灯、尾灯;上白下红

1.2.15地效船应当显示的号灯舷灯、尾灯。

红闪

1.2.16在相互临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交替黄

1.2.17根据他船号灯的变化估测他船的航向及航向区间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信号种类

信号

船舶种类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机动船

船长≥50m

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前后锚灯,还可使用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亮甲板,船长≥100m时必须显示这类灯。

船长<50m时,可以用一盏白灯代替前后锚

在船的最易见处显示一个球体●

船长<50m

前桅灯、舷灯、尾灯,亦可显示后桅灯

船长<12m

同上,亦可显示一环照白灯和舷灯代替

船长<7m

且航速≤7kn

同上,亦可显示一环照白灯代替,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气垫船

同上,在非排水状态航行时另加一盏黄色闪光灯

地效船

同上,在非排水状态航行时另加一盏高亮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船

按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相应号灯

尖端朝下圆锥体▼

帆船和划桨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同时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船长<20m

同上,或仅显示由舷灯、尾灯合成的一盏三色灯

 

船长<7m

如可行,显不舷灯和尾灯或其合成的二色灯;或备妥一个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

划桨船

可按同等长度帆船显示,或备妥一个电筒或白灯并及早显示

事拖带和顶推作业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除按等长度机动船显示外

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菱型体

 

拖带长度≤200m

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再加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用垂直二盏桅灯取代一盏桅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需救助的船舶

不能显示拖船号灯时,应采取招引注意信号,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与被顶推船成牢固组合体

整个组合体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显示

被拖船或物体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舷灯、尾灯,若不能按规定显示,应在其上面点灯或至少表明其存在

◆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

拖带长度≤200m

 

被顶推

舷灯

任何数目的船作为一组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

 

被旁拖

舷灯,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察觉

宽度<25m

前后两端各一盏环照白灯(弹性拖曳体前部不需显示)

末端显示一个菱型体◆拖带长度大于200m时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型体◆

 

 

 

 

 

 

 

 

 

 

 

 

 

 

 

 

 

 

 

 

1.3声响和灯光信号,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内容和附录三、四的内容

1.3.1长声和短声的定义

“短声”一词,指历时约一秒钟的笛声。

“长声”一词,指历时四到六秒钟的笛声。

1.3.2声响器具的配备要求

船长<12m有效声号

船长≥12m号笛

船长≥20m+号钟

船长≥100m+号锣

问题:

船长大于12米船舶应配备一号笛?

1.3.3操纵与警告信号

1.3.3.1操纵声号

  操纵声号的适用范围、操纵声号的鸣放时机、操纵声号的含义

1.3.3.2操纵灯光信号

1.3.3.3追越声号

追越声号的适用范围、追越声号的鸣放时机、追越声号的含义、追越船应注意的事项、被追越船应注意的事项

1.3.3.4警告信号

1.3.3.5一长声声号

  一长声声号的适用水域;一长声声号的含义

1.3.4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

1.3.4.1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声号的适用范围;

能见度不良的水域或其附近

1.3.4.2在航机动船应鸣放的声号;

1.3.4.3帆船、从事捕鱼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限于吃水船、从事拖带或顶推作业的船舶应鸣放的声号

1.3.4.4被拖船应鸣放的声号

1.3.4.5锚泊船应鸣放的声号

1.3.4.6搁浅船应鸣放的声号

1.3.4.7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可鸣放的识别声号

1.3.5招引注意的信号

1.3.5.1招引注意的信号使用时机

有必要招引他船注意;任何船舶

1.3.5.2对招引注意的信号的要求

1.不被误认规则其他信号;2.不被误认助航标志;3.不妨碍他船

1.3.6遇险信号

1.3.6.1遇险信号的使用方法

可单独或一起使用

1.3.6.2遇险信号的种类

举例:

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1.4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内容

1.4.1了望

安全航行的首要做法

1.4.1.1了望条款的适用范围

任何能见度,每一船舶(种类状态),任何时候

1.4.1.2保持正规了望的手段

视觉、听觉及一切有效手段号灯的显示,设备仪器的使用

1.4.1.3了望人员的资格、数量及位置

身体、技术;通常值班驾驶员和了望人员,注意特殊;驾驶台、首尾1.4.1.4保持正规了望的目的

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1.4.2安全航速

1.4.2.1安全航速的适用范围

每一船舶任何时候。

举例:

失控?

帆船

1.4.2.2安全航速的含义

能采取行动,能停船。

区别于地方限速,经济航速、车钟、能见度、冲程

1.4.2.3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非雷达船6个因素,雷达船12个。

首要是能见度

1.4.3碰撞危险

1.4.3.1碰撞危险的适用范围

每一船舶

1.4.3.2判断碰撞危险的标准DCPA\TCPA

不应根据不充分的资料;有怀疑时

1.4.3.3判断碰撞危险的方法

罗经方位法(电、磁)最好;舷角法;雷达标绘法(能见度不良)

1.4.3.4用罗经方位判断碰撞危险时应注意的问题

罗经方位不变,存在危险,变化也可能存在危险,几种情况。

1.4.3.5正确使用雷达应注意的事项

调整、显示方式选择、远近距离扫描、相当的系统观测,

不能完全依赖,量程12,航向向上、相对运动、相对矢量?

1.4.4避免碰撞的行动

1.4.4.1何种船舶应当及早采取避让行动

根据本章采取(非任何行动),环境许可应积极、及早(适用的船舶?

)、运用良好的船艺。

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让路船、负有同等避让责任的船舶。

1.4.4.2避免碰撞的行动时间上的要求

早,6~3(正横前)3(正横后)。

能见度不良6~4、船舶操纵性?

1.4.4.3避免碰撞的行动幅度上的要求

大,改向、变速?

并非越大越好,

目的:

导致安全距离驶过(避免紧迫局面),他船视觉(灯光变换)、雷达察觉。

最忌讳

查核?

1.4.4.4单用转向避让的条件

足够水域(先决)、及时大幅度、不致造成

1.4.4.5紧迫局面和紧迫危险的含义

单凭一船的行动,难以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

避免碰撞

1.4.4.6减速、停车、倒车的时机

目的:

留时间估计局面、避免碰撞。

措施:

1.4.4.7不应妨碍的含义

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避免形成碰撞危险。

碰撞危险前后均存在

1.4.4.8不应妨碍的船舶与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之间的相互关系

区别三种避让关系。

1.4.5狭水道

1.4.5.1狭水道条款的适用范围

任何能见度一切船舶;注意追越?

1.4.5.2狭水道的航行原则

安全,靠右舷水道的外缘。

1.4.5.3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

三种不应妨碍。

谁不妨碍谁?

只能在下水道航行的船舶的定义?

与限于吃水船关系?

1.4.5.4狭水道航行的注意事项

追越,居间障碍物遮蔽,锚泊。

1.4.6分道通航制

1.4.6.1分道通航制的适用范围

IMO采纳,未采纳

1.4.6.2分道通航制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的关系

不解除遵守其他条款的责任

1.4.6.3使用分道通航制时应遵守的三项原则

不使用,远离;使用,相应分道沿总流向离开分隔带线;

1.4.6.4沿岸通航带的使用原则

进入:

渔船、帆船、L<20米船、抵离、避免紧迫危险、不能安全使用分道。

1.4.6.5穿越通航分道的方法

避免穿越,直角穿越;

1.4.6.6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的时机

渔船、避免紧迫危险、穿越

1.4.6.7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

两种不应妨碍,注意与狭水道的区别

1.4.6.8应特别谨慎航行的区域

端部

1.4.6.9避免锚泊的区域

区域内和端部

1.4.6.10免受分道通航条款约束的船舶

两种操限船(维护航行安全、电缆),在作业限度内

1.4.6.11特殊信号及其含义

YG

1.5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内容

1.5.1帆船

  帆船间的避让关系和避让方法

注意适用范围:

互见、两帆船、碰撞危险、非追越、非我国帆船。

不同舷

同舷

左舷受风不能断定上风船受风舷?

机动船避让帆船:

船尾、上风、减速通过。

我国暂行规定:

顺风让逆风;船尾受风让其他舷受风的。

1.5.2追越

1.5.2.1追越局面的构成要件

互见中,任何船舶,无须碰撞危险;距离,方位,速度。

1.5.2.2追越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各条规定如何(优先性)

1.5.2.3追越局面的特点

相对速度小,相持时间长,易与大角度交叉混淆(危险追越)

1.5.2.4判断追越局面应注意的事项

(后船)有怀疑,假定是追越;

1.5.2.5追越船让路时应注意的问题

左舷追越是良好船艺,追越船自始至终负有让路义务直至驶过让清。

注意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行动

1.5.3对遇局面

1.5.3.1对遇局面的构成要件

互见中,两机动船,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构成碰撞危险

1.5.3.2对遇局面的特点

相对速度大,相持时间短(白灯的假定),易与小角度交叉混淆(怀疑)。

1.5.3.3判断对遇局面的条件

航向为船首向;左右舷各半个罗经点;正前方+桅灯一直线和或两舷灯

1.5.3.4对遇局面的避让方式

各自右转(一短声)=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效果:

DCPA增大,TCPA减小

1.5.3.5危险对驶局面的概念及避让特点

右对右横距不宽裕

1.5.4交叉相遇局面

1.5.4.1交叉相遇局面的构成要件

互见中,两机动船,航向交叉(11.25/2~112.5度),碰撞危险;

航向持久稳定。

1.5.4.2交叉相遇局面的避让责任的划分原则

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为让路船。

1.5.4.3交叉相遇局面下让路船应遵守的原则

前提,避免横越他船前方。

效果:

两船同速,一船转向,相对运动线变化?

1.5.5让路船的行动

1.5.5.1让路船的含义

互见中,12,13,15,18条规定的

1.5.5.2让路船应遵守的避让原则

早大宽清

1.5.6直航船的行动

1.5.6.1直航船的含义

对应于让路船,可独自行动,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

1.5.6.2保向保速的含义及适用时机

含义:

保持初始的航向航速,并非保持同一罗经航向同一主机转速。

可变:

1当时操纵需要;2他船理解。

1.5.6.3可独自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

让路船没有按照规则采取行动,紧迫局面;交叉局面,避免左转。

1.5.6.4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的时机及行动的注意事项

紧迫危险,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1.5.6.5让路船的责任

自始至终负有让路义务。

责任不解除

1.5.7船舶之间的责任

1.5.7.1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与规则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

落后于9、10、13条。

互见中符合显示号灯号型的不同种类船之间。

1.5.7.2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关系和划分船舶之间避让责任的原则

避让操纵能力原则,几何制原则,规则未规定的按特殊情况遵照良好船艺。

1.5.7.3机动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

机动船让帆、渔、操限、失控。

1.5.7.4帆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

帆让

1.5.7.5从事捕鱼船与其他船舶之间的避让关系

渔让操限、失控。

1.5.7.6水上飞机的避让责任

首先不应妨碍所有;构成碰撞危险,按机动船。

1.5.7.7限于吃水船的特点及航行注意事项

除失控、操限,其他避免妨碍。

注意自己条件,谨慎驾驶

1.5.7.8地效船的避让责任

起飞、降落、飞行时。

1.6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包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象及内容

1.6.1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的适用范围

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航行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1.6.2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

定义,能见度是首要因素

1.6.3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的戒备

判明碰撞危险(雷达),雾号?

1.6.4能见度不良时转向避让原则

除追越,对正横以前的避免向左。

对正横或正横后的,避免朝着转。

转向效果。

1.6.5能见度不良时减速、停车和停船的时机

听到他船的雾号在正前方,除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

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

必要时,把船完全停住。

1.7责任条款

1.7.1责任条款适用的对象

船舶、船舶所有人、船员、船长

1.7.2遵守本规则各条的疏忽的含义

避碰规则有规定而没有遵守

1.7.3海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的含义

船员经验、习惯做法、其他专业知识

1.7.4特殊情况下所应保持戒备上的疏忽的含义

突发情况

1.7.5背离规则的条件、可能需要背离规则的情况、背离规则的目的

危险是紧迫的,客观的,背离是合理的;由于碰撞、航行、特殊情况的原因;避免紧迫危险

1.7.6背离规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背离的内容;协议背离、背离是遵守规则,非规则灵活性体现。

1.8各种特殊情况下的避碰

1.8.1分道通航制水域、港口水域的船舶避让

航向未定?

地方规则?

分道通航制?

1.8.2渔区航行时对渔船的避让

渔区的准备,避让拖网渔船。

1.8.3狭水道、岛礁区的避让

1.8.4多船同时构成碰撞危险时的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航行的时候,应当每隔约一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二)在锚泊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以引起来船注意,直到驶过为止;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二)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三)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四)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五)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一)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二)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三)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四)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五)被追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一)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二)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三)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2.航行值班原则和驾驶台工作程序

2.1航行值班中基本原则的内容、应用和意图

2.1.1适于值班的条件

2.1.1.1保持安全值班的目的

避免事故,船舶适航,保管货物,保护环境,依据、适用、主管。

2.1.1.2值班人员的值班时间的强制性标准

24h,10h,2段,一6h,7天70h;国内工作10小时,不包括

2.1.1.3STCW规则为防止疲劳作出的指导性意见

有关机关制定休息时间,压倒其他的工作,其他时间?

防止疲劳关键因素;短航次船。

2.1.1.4疲劳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

睡眠不足,体力消耗,心理因素,工作环境,身体,技术

2.1.1.5为保证安全值班应采取的措施

合理的组织安排调整

2.1.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发证、航行计划、海上值班等

2.1.2.1值班安排的总体要求

注意遵守要求、原则、指南确保值班

考虑环境和条件确保值班

在驾驶台与之相通的场所

锚泊适当值班,装危险货物考虑各方面

2.1.2.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基本规定

      包括人员适任、航次计划、海上值班和保护海洋环境等

资格与职务,物料航线,明确职责,安全值班值班驾驶员值班期间负责航行安全

2.2驾驶台协调工作程序

2.2.1驾驶台值班驾驶员承担的责任及要求

负责航行安全,船长上驾驶台,主机的使用,记录

2.2.2驾驶台了望的要求

2.2.2.1了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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