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仲裁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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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仲裁申请书范文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_仲裁申请书范文

  商事仲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甲:

ITK株式会社

  住所:

日本国广岛县福山市箕冲町127番地4

  法定代表人:

向井康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

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6层A座

  电话:

__x

  传真:

__x

  电子邮件:

____

  申请人乙:

千石商事有限会社

  住所:

东京都文京区千石4丁目1番17号

  法定代表人:

水上祯男,社长

  委托代理人:

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事项同上)

  被申请人甲:

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

  住所: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风路老市委内

  法定代表人:

朱发壮,总经理

  被申请人乙:

香港新达海产公司

  住所:

香港九龙尖沙嘴梳士巴利道3号

  法定代表人:

杨纪国,总经理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协议: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10月28日签订的《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十条的规定:

出资者之间关于合资公司的决定、合同书、章程的解释或履行出现纠纷时,由董事会协商,必须努力解决。

协议(应为“协商”,申请人注)无法调解,可以请求仲裁。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2、解散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3、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因其拒绝解散合资公司给申请人造成的投资权益损失50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8万元,全部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10月28日,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资章程”),合资成立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拟经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罐头加工、干燥制品加工、贸易以及种植业,主要以生产加工罐头为主。

第一年的目标为150,000罐(5加仑罐),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增20%。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第一年度的目标在国内销售占生产数量约80%,出口约20%。

在中国国内销售由代理商或者甲方帮助合资公司直接进行销售,合资公司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筹集必要的外汇。

合资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于1992年12月9日正式成立。

  合资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6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出资207万元人民币,占45%;申请人ITK株式会社出资184万元人民币,占40%;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出资23万元人民币,占5%;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10%。

经1994年和年两资增加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增为867.20万元;年,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申请人千石商事有限会社,从合资公司全部退出。

增资和股权结构调整后,各方的出资和比例为:

申请人ITK株式会社出资41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7.86%;申请人千石商事有限会社出资4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3%;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出资10.2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18%;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96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的45.66%。

以上注册资本,已依照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全部、及时缴付。

  合资公司地1993年建成投产,投产当年即亏损854,963.5元人民币,约占当时的注册资本的19%。

究其原因,主要是竹笋质量和数量距原计划要求有较大的差距,造成工厂竹笋原料严重不足,因而产量低、成本高。

  接下来的两年,原料供应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合资公司;由于生产成本高,原料供应不稳定,产品的竞争能力低,使得合资公司远不能达到预定的生产规模150,000罐,产能浪费和设备闲置严重,这使得合资公司连年亏损。

  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发展,1994年各股东以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向合资公司又注入了400万元;1995年股东还以借款的方式向合资公司输血,其中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提供了39,258,560日元(折合人民币334.4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提供了273.6万元,共计608万元。

这些借款极其优惠,不但借款期长达五年,而且年利率只有4%,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水平。

  尽管94-95年股东毫不吝啬地提供了近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但合资公司仍然以较快的速度继续亏损,1996年度继续亏损135万元,累计亏损额高达487.8万元之巨。

  由于原料问题始终无法解决,使合资公司开工不足,产能浪费严重。

合资公司始终维持了较高的亏损水平,至年已累计亏损591.38万元。

年度,股东提供的低息借款已经到期,但为留给合资公司扭亏增盈的最后一线希望,股东容忍合资公司继续占有借款达600万元左右。

但是,合资公司并没有象股东所期盼的那样能扭亏增盈,至年底仍然亏损418万元。

  年5月,由于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长期拖欠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未清结,儋州市人民法院向合资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合资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儋州支行偿付2,518,048.30元。

这已现实地威胁到了申请人ITK株式会社的借款安全。

年申请人ITK株式会社考虑到借款已逾期3年,合资公司扭亏无望,决定依法收回借款。

  ITK株式会社收回借款后,合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150万元,严重匮乏,且面临着随时被申请人或其债权人收回的现实危险。

  合资公司建成投产12年以来,其实际能够实现的生产能力,严重背离合资公司设立时预定的经营目标(详见附表),经ITK株式会社和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倾力扶持近10年,合资公司仍然保持较高的亏损水平,无法扭转亏损,至年底已累计亏损424万元;目前根深蒂固的原材料供应问题仍然是合资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加上在流动资金上存在的严重困难、市场前景的严峻、设备、技术的老化,合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

据合资公司自行估评如年继续生产经营,亏损还将扩大100万元以上。

  因此,申请人认为:

由于原材料供应、产品竞争力、产能浪费等原因,使合资公司连续多年遭受重大损失,目前及以后都面临着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合资公司根本不可能达到经营的目的,没有现实可行的发展蓝图,无法继续经营。

应根据合资合同第三十三条、章程第六十九的规定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此意见经被申请人香港新达海产公司杨纪国董事,杨表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但因被申请人只占合资公司股权的1.18%,对合资公司的事务采取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的态度。

其派出的董事杨纪国先生,长期忙于其它事务,联系异常困难,且该公司没有其它可供联系的人员,以致于不得不将其列为被申请人,以仲裁的方式促使其参与合资事务的处理。

  被申请人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在是否解散合资公司的问题上,态度根本不同。

其以非市场经济的因素考虑,在认识到只年停产和不停产都将亏损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仍固执地坚持生产,不同意解散合资公司并依法清算。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意见根本不能成立:

1、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资公司不可能达到经营目的,各方均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蓝图,这已是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提出继续生产的意见,是缺乏经济理性的,是单纯的为了生产而生产,归根结底是以人力阻挠市场体制对劣质企业的淘汰;不但没有效益,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各股东的权益;3、被申请人自身债务缠身,其信用存在明显瑕疵且没有相应的财产基础;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张和意见缺乏一贯性和可信赖度,不能单独或共同地为合资公司克服目前所存在的困难,更无力对合资公司进行战略重组。

  被申请人不同意解散公司依法进行清算,不但对合资公司无益,只会使合资公司的负债进一步增加,从而使所有者权益减少。

因此,我们认为,从提起仲裁之日起至正式作出裁决期间,合资公司增加的债务从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减少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资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人:

ITK株式会社

  申请人:

千石商事有限会社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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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甲:

ITK株式会社

  住所:

日本国广岛县福山市箕冲町127番地4

  法定代表人:

向井康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

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6层A座

  电话:

__x

  传真:

__x

  电子邮件:

____

  申请人乙:

千石商事有限会社

  住所:

东京都文京区千石4丁目1番17号

  法定代表人:

水上祯男,社长

  委托代理人:

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事项同上)

  被申请人甲:

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

  住所: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风路老市委内

  法定代表人:

朱发壮,总经理

  被申请人乙:

香港新达海产公司

  住所:

香港九龙尖沙嘴梳士巴利道3号

  法定代表人:

杨纪国,总经理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协议: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2年10月28日签订的《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第四十条的规定:

出资者之间关于合资公司的决定、合同书、章程的解释或履行出现纠纷时,由董事会协商,必须努力解决。

协议(应为“协商”,申请人注)无法调解,可以请求仲裁。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

  2、解散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

  3、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因其拒绝解散合资公司给申请人造成的投资权益损失50万元;

  4、裁决被申请人甲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28万元,全部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2年10月28日,申请人ITK株式会社、日本国新新贸易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了《中日合资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合资章程”),合资成立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拟经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罐头加工、干燥制品加工、贸易以及种植业,主要以生产加工罐头为主。

第一年的目标为150,000罐(5加仑罐),第二年以后每年递增20%。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第一年度的目标在国内销售占生产数量约80%,出口约20%。

在中国国内销售由代理商或者甲方帮助合资公司直接进行销售,合资公司必须通过合理的方法筹集必要的外汇。

合资公司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于1992年12月9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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