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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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须知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办理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送养人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不受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5.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公告查找生父母60日。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办理机关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送养人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不受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办理机关
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公告查找生父母60日。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登记
办理机关
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三、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
办理机关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二、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不受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5.送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母送养的,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1.《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2.送养人双方离婚的,仍须共同送养
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哪些旁系血亲是三代以内的呢?
从自己往上数,自己是第一代,父母为第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依此类推。
从自己往下数,自己是第一代,子女是第二代,依此类推。
计算时,找出自己和某一旁系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然后分别从自己和该旁系向上数至这一共同长辈,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
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长辈是自己的外祖父母,从姨表侄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四代,从自己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就是自己的第四代旁系血亲,而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据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姨、舅、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办理机关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5.收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办理机关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的结婚证。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生父或生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生父或生母送养的,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备注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登记
办理机关
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
二、送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收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备注:
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供被收养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2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表格下载
《收养登记申请书》由收养登记机关统一提供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机关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参考)
周一至周五8:
30至11:
30;13:
30至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所需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限
受理次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
10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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