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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楼市新政总结及分析

 

2013各地楼市新政总结及分析

 

北京

1.组建限购监督委员会,严厉打击骗购行为。

对弄虚作假违规骗购的购房人,5年内不准在京买房,对企业协助造假的,冻结全部在京项目的手续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进一步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利润率过大的项目,将启动全额监管,重点审查地价款来源和开发成本,并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

3.强化价格引导,严查变相涨价项目。

参照前期和周边项目价格,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对定价高涨幅大且不接受政府引导的项目,将暂缓上市。

4.进一步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

严禁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5.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加大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应力度,满足中端需求和夹心层家庭需求。

6.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企,采取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不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等措施。

7.加强市场信息公开,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防止误导误读。

 

南京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巩固调控成果,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确保完成年初制定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对今年40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和350公顷保障房用地计划,尚未完成的要落实供地时间表,今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在前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增加10%。

进一步优化供应结构,切实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尤其要确保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供应。

同时,提高郊区和新区住宅用地的供应占比,引导人口有效分流,形成人口合理布局。

  二、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探索新的土地供应方式

  继续加大土地供后跟踪监管力度,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

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项目加强监管。

对已构成闲置土地的,加大调查认定和处置力度。

对于可能形成高总价、高单价的地块,研究采取“竞地价、竞配建”,“竞地价、竞保障房资金”等方式,保持地价平稳。

  三、进一步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继续支持首套购房需求,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从严执行第二套房的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贷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四、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加强对价格的引导,指导企业合理定价,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实行“一价清”制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五、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市场销售秩序

  进一步严格落实限购政策,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度及购房资格查验制度。

对于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骗取购房资格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加快企业推盘进度,采取“有促有稳”的政策,尤其要加快对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产品的审批,形成市场的有效供应。

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须全部存入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且仅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化供应结构体系

  加大保障性限价房和租赁性保障房建设力度,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000万平方米。

加快完善政府集中建设保障房片区的教育、交通、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提高入住居民生活满意度。

不断优化保障房源供应结构体系,逐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三类房源并轨。

建立健全保障房准入、使用、退出等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防范和有效治理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行为,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

  七、加大保障性限价住房供应,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问题

  充分发挥保障性限价住房对于解决房地产市场自住型刚性需求的“调节器”作用。

2013年12月份推出3000套现房公开发售,增加市场供给,加大金融政策的支持。

适时调整政策保障范围,有效缓解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八、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加大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受益面,有效缓解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全面覆盖“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三个梯度住房消费需求。

到“十二五”末,逐步形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限价房、商品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适当加大土地、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监管,建立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

上海

一、落实各区县房价调控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13年初本市明确的房价调控目标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

2013年上海市住房用地供应量在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供应量,确保住房用地供应1000公顷。

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

三、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愿配尽配”;加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扩大受益家庭规模;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分配供应,尽力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继续做好征收安置住房搭桥供应,确保旧区改造家庭用房需求。

参照物价、收入等因素,研究2014年放宽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努力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

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

继续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

六、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税收或社保费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管、地税、民政、人保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联网、数据交互共享的作用,加强审核。

房管、工商、地税、价格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备案管理等规定。

加大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曝光

而对于三四线城市,全面跟进的可能性不大。

这主要是因为自2013年以来,各个城市之间的分化明显加大。

一线城市以及个别二线城市价格上涨较快,但是三四线城市市场比较稳定,个别城市甚至出现了下跌,调控压力并不大。

 

西安

一、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稳定房价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按计划均衡供应住房用地,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房价控制目标顺利完成。

  二、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做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引导工作。

对新申请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参照周边前期项目价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高、涨幅大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继续严格执行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严肃查处住房骗购、违规信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增加普通住房用地供应,优先向保障房项目供地。

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用地供应,2014年一季度末,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房用地计划,确保2014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加10%。

建立保障房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向保障房项目供地。

  五、优化保障房供应结构,完善保障房供应体系。

加快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并轨,实行租补分离、阶梯租金,逐步增加廉租房、公租房的供应量,构建以租赁性保障房为主的保障房供应体系。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大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国土部门要限制其参加土地竞买,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税务部门要对其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稽查和清算。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统计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供应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商品房住房交易和租赁等权威信息,避免炒作误读,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

太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充分挖掘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潜力,优化省城房地产空间布局,努力扩大住房市场供应,着力稳定市场预期,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满足自住型普通商品住房需求,切实维护住房民生,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住房限购政策门槛

  

(一)继续严格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3]15号),深度挖掘限购空间,加大限购政策执行力度。

  

(二)提高单身人员购房年龄门槛。

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购房,购房年龄从原规定的18周岁提高到20周岁。

凡20周岁以上、有本市户籍且无房的单身人员,只能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三)从严审核购房资格。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要购房的,必须提供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有效合法证明。

无法提供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

  (四)严格限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购买住房数量,原则上每单位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

需购买两套及以上的,应提交购房用途、套数和价格,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购买。

  (五)加大对违反限购行为的查处力度。

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对房价调控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督促金融机构在满足广大市民自住型购房信贷需求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机投资性购房的贷款需求。

各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要向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倾斜,以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缴管理。

加强存量房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交易税收的管理,确保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强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加大投机投资性购房的交易成本。

   四、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力度。

  科学合理地编制《太原市2014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太原市2014年住房用地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及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70%。

规划部门要优化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空间布局,保证住房供求的结构性平衡。

以结构优化降低市民的居住成本,带动销售价格下降。

   五、大力支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切实提高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供应上市速度。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继续加快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成片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零星棚户区改造。

加快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进度,提高建成区老旧住宅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居民的安置需求。

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大整村拆除改造的力度,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成。

继续实行廉租(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中按比例配建的规定,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手续办理,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切实落实资金筹集和投入,确保尽快形成实物进行安置、分配。

放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门槛,收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收入1125元放宽到1290元,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继续强化执行商品住房销售房源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规定。

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进行指导,引导企业理性定价。

擅自提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物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加大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的供应。

   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从严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雇佣或纵容他人炒作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打各类囤积土地行为。

加大处理各类问题楼盘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九、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

  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提高发布信息的准确性,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

福州

1.严格控制在售或即将预售楼盘商品住房价格上涨。

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项目成交均价,或在同一楼盘中销售均价明显高于前期开发的同品质产品成交均价的项目,暂不予批准预售。

在售或即将预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必须按照报备的“一房一价”价格销售,不得提价。

2.继续加大土地供应力度,特别是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要根据市土管会研究议定的意见,各区加快交地进度,市国土局做好土地出让方案和时间安排,以满足当前住宅用地供地的需要。

3.加快商品住房预售备案,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房管局每周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帮助企业加快商品住房预售手续办理,满足市场需求。

4.由副市长林瑞良牵头,副秘书长罗蜀榕具体负责,市房屋登记、物价等部门成立房价监测专门工作小组,每周召开商品住房价格分析会,及时监测分析商品住房变动情况及原因,预判下周市场动向,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5.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房地产中介机构治理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6.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行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轨运行,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由市房管局牵头,市建委配合,充分利用目前施工的黄金期,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基本建成1.8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任务。

7.“榕七条”提高外地购房家庭购房条件,对于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交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广州

一、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

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

已批准建设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须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二、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

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五、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

根据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六、穗府办〔2013〕14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郑州 

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根据郑州市商品住房预售门槛较低的实际情况,自9月1日起,对于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以上的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封顶,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证。

  二、加大对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增加土地供应保证住房投放的稳定增长

  年底前将向市场推出住宅用地410.87公顷,使今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同比增长达到75%左右,2014年和2015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保持不低于10%的年均递增速度,并确保70%以上用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保持郑州市住房有效供应的稳定增长。

  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普通只发有效供应

  一、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平行接件、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加快投放。

  二、加快解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遗留问题,使基本具备预售条件的300多万平米的商品住房于12月底前陆续投放市场。

  按照价格“零增长”的目标,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一次性在预售方案中申报所有住房销售价格,并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备案。

  二、对于新批预售项目,其预售方案中商品住房价格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内同商品住房价格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同品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三、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环比“零增长”的要求重新申报未销售住房价格。

  四、启动“郑州市商品住房限价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市场监测,对不按照申报价格销售或者销售价格月环比上涨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南昌

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今年住宅用地供应量超过年度供应计划的10%

2加快普通商品住宅建设,形成有效供给

3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条件。

严禁未成年人购买住房

4对房价涨幅较快和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5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继续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每年完成不少于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6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以及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

一、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探索新的土地供应方式

三、进一步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执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引导企业合理定价

五、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市场销售秩序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化供应结构体系

七、加大保障性限价住房供应,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问题

八、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沈阳

一、继续保持住宅用地供应全国领先水平,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棚改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重达到75%以上。

密切监控土地价格,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

  二、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需提供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年限由1年以上提高到2年以上,即能够提供在本市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65%。

  四、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多层建筑应封顶,高层建筑应建设到总层数的2/3以上。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六、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危房改造。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规定。

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售楼现场和网上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信息,严禁捂盘惜售。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房产部门暂停网签备案。

  八、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建立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提供基础支撑。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产部门负责解释。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公布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加快推出商品住房用地,确保已具备出让条件的商品住房用地年内成交。

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年内再推出一批商品住房用地。

2014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比前五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

加强对拟出让地块的研判,把握商品住房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严防出现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对已出让商品住房项目的促动工力度,督促开工建设,尽快上市销售。

严格查处闲置商品住房项目,对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无偿收回。

  三、继续实行严格的住房限购政策。

严格按照厦府办[2013]60号文件精神,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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