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标准报批稿10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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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标准报批稿1026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JT0064-2014
ICS13.100
C56
备案号:
JT
XXXXXX发布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protectionandAccidentPrevention
ForMerchantSeafarers
(报批稿)
C**不
目次
5.1船东的职责和义务5
1前言
2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浙江海事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宁波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荣祥、黄燕品、于洪江、陈仕勇、郭正德、陈和平、丁涵池(其他人员由部局定)
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1范围
2
本标准给出了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的方法和途径,以确保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健康。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或港口内海员在船上作业的所有场所。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3733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定义和术语
6
1
2
3
3.1定义
3.2
1
2
3
3.1.1“船员”seafarer
3.1.2
依照《船员条例》的规定注册取得船员服务薄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3.1.3“海员”seafarer
3.1.4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受聘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3.1.5“个人防护设备”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
3.1.6
劳动者在生产供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戴得用品,包括但不仅限于防护服,安全帽,眼面护具,听力护具,手套,安全防护鞋,救生绳,安全索,呼吸器和防毒面具;
3.1.7“船东”shipowner
3.1.8
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人或光租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3.1.9“安全委员会”thesafetyandhealthcommittee
3.1.10
在有五名及五名以上海员的船上成立的,检查并处理船上安全和健康及相关诸事项的委员会;
3.1.11“安全代表”safetyrepresentative
3.1.12
被推选或指定的在船上为安全委员会服务的普通海员;
3.1.13“安全员”safetyofficer
3.1.14
由船长指定的一名具体负责实施和遵守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和方案的人员。
3.3术语
3.4
3.2
3.2.1组织organization
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制定和实施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管理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2011年职业安全与健康国标中的定义)
3.2.2
1.1.1.可接受的风险acceptablerisk
1.1.2.
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已降低至可容许程度的风险。
3.2.3职业安全与健康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
影响或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的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访问者或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安全的条件与因数。
3.2.4危险源sourceofhazard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3.2.5危险源辨识Identifyhazards: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征的过程。
3.2.6危害hazard
是指对海员健康造成损伤、伤害或损害的固有潜在性。
它可以有多个来源,例如内在属性、处境、势能、环境或人的因素。
3.2.7风险:
risk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曝露或接触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3.2.8风险评估:
Riskassessment
暴露于有害环境因素所产生风险的系统评价和/或量化,考虑暴露的严重结果和可用的控制措施。
3.2.9健康损害healthdamage
可确认的、由工作活动和工作相关状况引起或加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不良状态。
3.2.10事件incident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或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或者死亡的情况。
3.2.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Program
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为达成一定的组织目标,并且具备职责、权限、任务和完成时间表等完整的、规范的活动策划要素。
3.2.12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policy
最高管理者就组织职业安全与健康正式表达的总体意图和方向。
3.2.13工作场所workplace
在受控制下实施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任何地点。
3.2.14事故occupationalaccident
因工作引发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伤害事件。
例如:
因高处坠落或因触碰移动设备所引发的伤害事件。
3.2.15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员工因暴露于工作环境内职业危害因素下而导致的各种疾病。
例如:
工人因暴露于木粉
或化学物环境内所引发的哮喘。
7基本要求
8
4
4.1本标准应遵循“安全第一、综合预防”的基本原则,以保障海员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4.2依据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实践准则,建立风险可测量的程序,以降低船上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风险、频率和产生后果的严重性。
4.3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守则和工作环境因素的标准,按照安全优先的顺序,兼顾工作的效率,采取“消除——取代——隔离或在源头上防止风险——技术或工程控制——组织措施”的风险控制措施。
4.4本标准采用全面风险防范的理念,风险管控运用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
下图运用Bowtie(领结图)为可选示例:
9职责、义务和安全委员会
10
5
5.1船东的职责和义务
5.2
4
5
5.1
5.1.1自船舶设计阶段,船东应履行适当而谨慎的义务,使船上工作场所满足人体工程学原则和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标准、工作守则等的要求并应特别关注有关危险防范、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中所使用的材料、工作方法以及疲劳等问题。
5.1.2
5.1.3船东可结合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包括风险评估、海员的培训和指导及建立船上预防职业事故和疾病的方案。
5.1.4
5.1.5船东起草和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应与海员协商,并视情况与有代表性的海员组织协商;
5.1.6
5.1.7船东应确保船长在船期间获得充足的岸基支持来有效地履行其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责任;
5.1.8
5.1.9确保在有五名或五名以上海员的船上成立安全委员会并任命或选举安全代表,充分考虑代表的基础广泛性。
5.1.10
5.1.11船东应对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进行报告、分析和调查。
5.1.12
5.1.13依据规则3.1和标准A3.1向海员免费提供安全的并促进海员健康和幸福的起居舱室和娱乐服务,并且接受检查以确保初始和持续地符合最低标准,包括规则4.3及MLC2006守则的相关条款。
5.1.14
5.1.15船东确保为船上安全与健康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资源。
船东应支付与安全委员会所分派任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对要求成员参加职业安全与健康课程的费用和工资损失进行偿付;
5.1.16
5.1.17在不足五名船员的船上,船东就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提供充分的交流并考虑在船上有五名或更多人员的船舶上建立安全委员会;
5.1.18
5.1.19船东在其整个船队中分享调查报告结论中的知识,以避免重蹈覆辙;
5.1.20
5.1.21船东就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以及与工作过程有关的预防性和保护性措施向海员提供适当的信息、培训和指导,其呈现的形式应当易于理解且语言简练;
5.1.22
5.1.23船东确保船长和所有海员完全知晓其可能影响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船上责任;
5.1.24
5.1.25船东向每一艘船提供必要的设备、工具、手册和其他信息,以确保所有操作的实施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对海员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任何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并向其海员提供充足的个人保护设备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并且应当要求海员适当使用并遵守事故预防和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措施;
5.1.26
(a)考虑船员的人数、预计的工作周期及船上当时的条件,对所有操作进行组织和规划,以避免海员遭受事故或伤害的风险,并且:
(b)
(c)预防船上可能出现的危险;
(d)
(e)避免过度或不必要费力的工作姿势和动作;
(f)
(g)确保安全地使用材料、产品和工作方法,并且在短期或长期内对海员的安全或健康不构成危险;
(h)
(i)保证工作负荷海员可以承受、工时合理,包括在工作时间内有合理的休息时间,认可疲劳是一种潜在的危害;和
(j)
(k)确保仅在有适当防护时才使用机器。
(l)
5.1.27船东应认识到船上安全与船上体面工作和生活条件之间的关联,包括与船岸之间良好的管理和交流、休息时间、居住舱室及营养之间的关联。
5.1.28
5.1.29船东应建立一个报告和分析事件和危害局面的制度,并应视情况在整个公司中分享获取的知识。
船东还可鼓励海员报告所有不安全和不健康的情况或操作。
5.1.30
5.3船长的职责
5.4
5.2
5.2.1确保船东的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在船上得以实施,并明确地传达给所有海员;
5.2.2
5.2.3在船上营造积极的安全文化,包括合理的预防措施和持续的安全提升以预防船上的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
5.2.4
5.2.5鼓励海员积极参与并就安全与健康的工作条件及风险评估表达其观点,无需担心遭受解雇或其他不利措施;
5.2.6
5.2.7规划、实施和监督工作开展,将事故、伤害或疾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5.2.8
5.2.9仅对海员分派适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和技能的工作,不得对18周岁以下的海员分派不适合的职责;
5.2.10
5.2.11以明确易懂的方式,以确定为全体海员知晓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发布适当的告示和指示;
5.2.12
5.2.13包括所有应急和防护设备在内的安全设备得以良好维护、妥善存放;
5.2.14
5.2.15所有规定的演习和应变部署以要求的时间间隔逼真、有效和认真地进行,并符合任何适用的规则和条例;
5.2.16
5.2.17定期按应急程序进行练习和培训并向海员演示特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5.2.18
5.2.19为海员提供操作手册、船舶平面图、我国法律和条例、安全程序等信息,以便安全地开展其工作;
5.2.20
5.2.21任命或选出一名或多名安全代表,并在有五名或更多海员的船上定期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
如果不要求该委员会,则有关安全与健康的信息应当以其他的方式传达;
5.2.22
5.2.23将安全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告知船上所有的海员及船东,且其成员有能力履行其职责;
5.2.24
5.2.25将主管当局和船东发布的有关海员安全与健康的通知告知安全委员会;
5.2.26
5.2.27依据国内法律和条例及船东的程序,对所有事故或险情、伤害和疾病进行调查、记录和报告。
5.2.28
5.2.29船长可指定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对船舶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的实施和遵行。
5.2.30
5.5海员的职责
5.6
5.3
海员应:
5.3.1积极参与对安全文化的促进并就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及风险评估表达其观点;
5.3.2
5.3.3与船长和船东合作,实施规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及其他措施;
5.3.4
5.3.5参加职业安全与健康会议并竭尽所能维护其本人的及船上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5.3.6
5.3.7妥善运用预防原则,按指示使用可用的个人防护设备及衣物并在适当时使用其他方式;
5.3.8
5.3.9仅使用有适当防护的机器且不要停用这些防护装置;
5.3.10
5.3.11立即向其直接监督人报告任何可能构成危害且其无法自行处置的情况;
5.3.12
5.3.13当其拥有充足理由相信存在迫近和严重的危险危及其安全与健康时,有权自行远离危险的处境或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将危险立即告知海员的监督人;
5.3.14
5.3.15就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地交流,确认已理解了指示并提供了寻求澄清的机会。
5.3.16
5.3.17除在紧急情况下,海员除非得到适当授权,否则不应干扰、移除或移走任何安全装置或其他对其或对他人提供保护的设备和器械,或者干扰为预防事故、伤害和疾病而采用的任何方法或流程。
海员不应操作或干扰他们XX操作、保养或使用的设备。
5.3.18
5.4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5.4.1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的实施中与船长和船东合作;委员会应为海员提供一个影响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的讨论会;
5.4.2参与规划、管理和协调船上安全与健康的工作条件。
委员会应采取对包括海员心理健康在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至关重要的一切预防性措施,并提供解决安全与健康问题的建议;
5.4.3参与调查、辨识和分析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
5.4.4与船长协商,提出预防任何复发的措施并参与实施;
5.4.5保持对保护海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规定的更新;
5.4.6参与有关船上的工作条件的适当和必要培训与指导原则的界定;
5.4.7持续检查对安全程序的遵守情况;
5.4.8与相关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5.4.9代表海员通过船长向船东提出意见和建议;
5.4.10就影响海员的任何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开展讨论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对包括救生设备在内的相应的防护和安全设备进行评估。
5.5安全代表的职责
5.5.1由船上各部门选出或从其中任命,并应参加安全委员会的会议;
5.5.2在不损失报酬的情况下被准予充分的时间脱离其主要船上职责,以便能够履行其职责或接受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培训;
5.5.3不因行使分派给该职务的职能而遭受解雇或其他不利措施;
5.5.4能够查阅包括调查报告在内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文件以及达到船舶的所有部位;
5.5.5参与包括运用预防性措施及进行风险评估在内的船上任务的规划;
5.5.6参与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卷入事故或事件的安全代表不应是调查团队的成员;
5.5.7享有直接与主管当局和海员组织沟通的权利而不受限制;
5.5.8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5.6安全员的职责
如任命了安全员,则其应
5.6.1实施船舶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
5.6.2定期实施风险评估和相应的后续措施并进行监督,以确保持续改善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5.6.3与安全代表密切合作,推进安全文化;
5.6.4提高海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意识;
5.6.5鼓励每名海员采取负责任的行为,以主动促进船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包括精神上的幸福;
5.6.6确保那些在船上操作化学品的人员获得了有关化学品内在属性及预防措施的充足信,息并查核化学品仅以适宜于化学品的方法在适宜于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内使用,以提供预防事故、伤害和疾病的有效保护;
5.6.7核实机器、防护性设备和其他技术辅助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在防止或显著降低风险方面是适当的;
5.6.8辨识和调查任何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5.6.9将调查情况报告给安全委员会并在必要时报告给当事人;
5.6.10与安全委员会一起对事故和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建议以防止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
5.6.11进行职业安全与健康检查;
5.6.12监控并向海员提供船上职业安全与健康培训;
5.6.13安全员应是安全委员会的成员。
5.7安全委员会
5.7.1安全委员会的组成
a)安全委员会应包括船长和(或)船长指定的一名具体负责实施和遵守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和方案的人员,及两名或更多名安全代表。
安全代表的人数应当反映出船上海员的人数及在适当情况下不同部门或工作小组的数目。
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尽可能有效地代表所有等级的全部船员。
安全委员会的可能组成方式有几种。
下面的图表展示了不同船舶上安全委员会可能的组成情况。
如任命了安全员,则其应当是委员会的成员。
b)对于有不足五名船员的船舶,船长应确保海员积极推动合作性活动,如在海运业内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中的信息共享、培训和协商。
c)安全委员会组成举例
安全委员会
船长(主席)
安全代表
安全员
图1:
船舶配员在5人至15人的安全委员会组成结构
安全委员会
船长(主席)
甲板部
安全代表(甲板部普通船员)*
安全员
轮机部
安全代表(轮机部普通船员)*
安全员
图2:
船舶配员在16人至29人的安全委员会组成结构
安全委员会
船长(主席)
甲板部
安全员
安全代表(甲板部普通船员)
轮机部
安全员
安全代表(轮机部普通船员)
膳食/宾馆部
安全员
安全代表(膳食部普通船员)
图3:
船舶配员在30人及其以上的安全委员会组成结构
*一名普通船员来自每一个部门或有最多普通船员受雇的工作领域。
5.7.2安全委员会的会议
6
6.1
a)安全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并应考虑到船舶的营运模式和配员的安排,会议的频度足以确保改善的持续性。
在两名或更多委员会成员要求召开会议解决特定问题时,船长作为主席还应召开会议。
只要有可能,应当通过安全委员会在船舶这一级处理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b)在严重的事故或事件之后,作为常规调查和报告程序的一部分,也应召开会议。
同时建议,应将危险情况作为安全提升的机会,以预防未来伤害海员的或对船舶造成损害的事故或事件。
c)为避免在委员会会议之间有任何拖延,安全代表们应定期沟通,以辨识潜在的或现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并努力将其解决。
在这样做时,其应与包括膳食部在内的各个部门中负责任务的人员合作。
e)会议纪要应分发给委员会会成员,供在船上工作的人员查阅并发送给船东。
相关记录应在船上保存两年。
a)
5.7.3安全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a)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应接受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充足培训。
委员会成员应获取技能或知识来促进健康并保持安全,在考虑到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与其他海员合作,并协助解决与尽量减少船上工作环境中所发现职业危害有关的问题。
b)
c)所有被选出和任命的委员会成员最低应获得以下科目的基本培训:
d)
1)船上使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
2)
3)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4)
5)安全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角色;
6)
7)参与风险评估;
8)
9)如何确保海员获得必要的建议来解决安全忧虑或问题及鼓励坚守预防原则;
10)
11)参与对事件的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防止该类事件的重复发生;
12)
13)如何自主管当局或船东获取有关安全与健康工作环境的相关信息;
14)
15)与多国籍海员有效沟通的方式;
16)
17)分派给海员和船上其他人员以及,如适用,旅客的安全任务;
18)
19)促进船上安全工作环境所要求的承诺。
20)
c)此外,安全委员会中应具备以下几个科目的特定专门知识:
1)如何实施风险评估和管理;
2)
3)如何提供必要的建议来解决安全忧虑或问题及鼓励坚守预防原则;
4)
5)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分析并作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建议,以防止其再次发生;和
6)
7)对分派给海员和船上其他人员以及,如适用,船上旅客的安全任务进行监督;
8)
9)对新安全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发展应提供时间和资源。
10)
6对所有海员的培训和指导
6.1总体要求
6.1.1所有海员在上船前应得到培训或证明适任或另行有资格履行其职责并圆满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并且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针和方案中包括对海员的培训和指导。
6.1.2包括对船上厨师的最低要求和适任,包括有关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的信息。
国际劳工组织“船上厨师培训导则”对最低要求和适任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南。
6.1.3IMO之STCW公约的要求:
a)海员持有相应的证书并满足适用的适任标准;
b)海员具有适任能力来履行其职责且一旦被分派职责,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其日常职责或应急职责相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征;
c)在被分派船上职责前,除旅客外,在海船上受雇或受聘的所有,须接受经认可的个人求生技能方面的熟悉培训或接受充足的信息和指导;
d)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船上任何职务的海员,作为船舶在编人员并指派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之责任,在其被分派船上职责之前,接受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应基本培训或指导。
e)充足的培训、信息和技能认证机制是确保安全和健康工作条件的重要措施。
应定期审议全套培训课程,并根据船舶类型和尺度及其设备的发展以及船上配员实践、国籍、语言和工作组织方面的变化对其加以更新。
f)满足STCW公约培训规定的海员培训包括一些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
船东应提供在STCW公约、MLC2006标准A3.2第4款及船上厨师培训导则中未涵盖的有关职业危害的信息和指导。
包括在职业危害和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措施方面提升意识的活动。
例如:
1)使用视频、远程学习或课堂培训;
2)在船上张贴宣传画;
3)使用刊物关于海上工作的危害以及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措施的文章的期刊;
4)使用不同媒体开展针对海员的新闻活动。
6.2船上入职安全熟悉培训
6.2.1船上入职安全熟悉培训应基于STCW公约和规则的要求。
船东应确保船员理解公司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是保持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的一个关键方面。
6.2.2船东应考虑将第七章中关于健康和有害接触风险的主题包括在内,作为船舶安全熟悉方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6.2.3为了降低职业事故、事件和疾病的风险,安全熟悉方案应持续进行。
这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