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劳动管理规定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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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6劳动管理规定正版

文件编号:

NWN—GL001

合肥二宫机械有限公司

劳动管理规定

(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事

第三章服务

第四章业务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生活补助、医疗补助

及解除合同补偿

第七章婚丧喜庆费

第八章安全卫生

第九章教育

第一十章社会保险及福利保健

第一十一章表彰

第一十二章惩罚

第一十三章附则

 

合肥二宫机械有限公司

2008年5月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本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合肥二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

公司的员工除了遵守本规定,还应按公司的要求,专心从事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且互相尊重人格、同心合力,为维护公司的秩序和公司的发展作出努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员工。

除第二章、第七章、第十章及第47、48、49、50条之外,本规定的其他部分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的员工。

(二)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根据需要另行制订。

(三)本规定如有与中国法规相抵触时,以中国法规为准。

第二章人事

第三条(员工的招聘)

在招聘员工时,一律通过考试或面试,对符合公司要求的,公司择优录取,但不得录用未满16周岁的应聘者。

应聘者应提交下述文件:

(一)内容真实的履历书

(二)健康证明书

(三)最终学校的毕业文凭

(四)最终学校的成绩证明书

(五)

(六)资格证明书(具有特殊技术者)

(七)照片5张(最近3个月之内拍摄的)

(八)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九)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被录用者应提交的文件)

(一)一旦被录取,在录取日30天内必须提交下述文件。

1、家庭状况表,抚养家属情况表;

2、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上述提交文件中的记载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10天之内向公司汇报。

第五条(劳动合同)

公司按照中国法律与被录取者个别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内容另行规定。

第六条(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下表: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三个月以下的

三个月以上至一年的

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

二个月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

六个月

(一)

(二)

第七条(退休)

有关员工的退休年龄,规定男员工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岁,女员工为50岁,退休月份的月底为退休日。

退休后,如公司认为需要其人,本人又自愿继续就业时,可以再作为退休员工受聘,其工资待遇另行协商。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下列情形时,只要员工提出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本公司(含合资前原出资单位工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自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一般情况,公司将按如下(但不仅限于)期限签订劳动合同:

1、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2、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

3、公司还可根据需要与不同的员工签订其它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其它法定情形出现,公司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一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详见第十二章);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的人员;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的人员;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应当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十条(员工辞职)

(一)试用期内,希望辞职时,员工须在前一天将辞职申请交给所属部门领导。

(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希望辞职时,须在30日前向所属部门领导提交辞职申请,在不事先提出辞职申请就辞职的,公司不予办理各种手续。

辞职申请上应记述所属部门、姓名、辞职理由、辞职希望批准日期、书写日期。

所属部门领导在接到辞职申请后,应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收到日期和姓名,立即将辞职申请交给负责人事责任人。

第十一条(升、降级)

公司根据员工的能力、成果、道德、人品、行为决定员工的升级。

升级后,以2个月为试用期,以判断该升级的适当性,当公司认为是适当的,在试用期结束后,正式升级。

员工被认为从事现有工作的能力、成果、道德、人品、态度、行为不足或不具备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降级处理。

(一)

1、

2、

3、

(二)

1、

2、

3、

4、

5、

(三)

1、

2、

3、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

公司或员工的任何一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使对方受到经济损失时,必须赔偿其损失,接受过公司负担的研修或培训费用的员工在合同期满之前辞职或因违反本规定被劝退、解雇时,必须将该费用按照劳动剩余期间等分偿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

员工处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九条

(二)、(五)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妊娠、生产、哺乳期内时。

第十四条(业务的变更)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考虑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及其他情况,有权调动和变更员工的业务内容及工作地点。

员工对此不得拒绝。

第三章服务

第十五条(注意事项)

员工应经常注意健康、品行端正、精神饱满,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工作,努力提高技能,齐心协力为公司的发展献力。

员工在工作中,应为公司的利益,克尽职守,勤勉工作;不得有损害公司名誉、有损公司利益、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

除本规则规定的内容之外,员工应服从上级的指挥和命令。

作为上级,应指导和监督部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率先完成自己的职责,采取适当的措施指导督促部下。

 

第十六条(服装)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不得穿戴公司规定以外的服装,这里所指的服装包括工作服、帽子、鞋子;

(二)公司所借出的服装仅限工作时间穿戴,不得因私事或在上下班途中等使用;

(三)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应将公司出借的服装退还给公司。

第十七条(各种规定的遵守)

员工必须充分理解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制度、秩序的维持)

员工必须遵守工作制度,听从上级指示;上级应尊重部下的人格,同心协力,为创造既文明又有秩序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第十九条(服务须知)

(一)员工不得进行有损于公司名誉、公司信誉、或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员工应正确理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方针,努力精通业务;

(三)员工应公私分明,不得谋求私利。

(四)员工应自行整理、自行定置、自行清扫;

(五)员工可相互交流信息,但不得将公司的资料封锁,化为私有。

(六)员工必须对公司的设施、机械设备、器具、量具及其它备品备件爱惜使用,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它消耗品,认真使用各类文件资料并严格保管。

第二十条(财产和文件的管理)

员工不得将公司的财产私用。

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文件和帐簿等向他人公开。

第二十一条(保密)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及在合同结束之后,因职务上的原因,获得的机密或未公开的事项不得泄漏,并且在未得到部门领导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图纸、文件、帐簿出示给其它人阅览。

第二十二条(节约经费)

员工必须爱护公司的物品,力争节约,如发现设备故障、公司物品遗失或损害,其使用者和发现者都立即报告部门的负责人。

公司对遗失或损害公司物品责任者有权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离开工作场所)

员工在工作中未经许可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场所、外出、离开公司及进行非公事的会面。

第二十四条(就餐、休息和吸烟)

(一)员工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就餐及休息。

(二)员工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吸烟,禁止流动吸烟。

第二十五条(禁止收受金钱、物品等)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职务或职权借贷金钱和物品以及从事其他利益的收受行为,以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设施使用的限制)

员工如使用公司的设施必须事先获得许可。

第二十七条(个人物品的带入和带出)

员工进出公司时,不得带入或带出除日常必需品以外的物品。

不得不携带时,必须向上级部门申请,获得许可。

第二十八条(携带物品的检查)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员工出入公司时,对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员工应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二十九条(出入公司)

员工必须由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三十条(进出公司的限制)

对属于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者,令其禁止进入、或退出公司:

(一)酒后或有搅乱公司秩序之疑者;

(二)携带被认为在工作上不需要的火种、凶器及其他危险品者;

(三)被认为对安全卫生有危害者;

(四)被怀疑带有法定传染病病毒者;

(五)已受停止上班处分仍欲进公司者;

(六)其他相当于前述各项事由者。

第三十一条(防止事故)

员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章,时刻注意防止盗窃及火灾等。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迅速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施内进行集会活动等的限制)

员工在未得到公司许可情况下,不得在公司设施内进行集会、演说、发传单、张贴布告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工作的移交)

员工因辞职、解除合同、工作场所的变动或因休假离开公司时,必须进行适当的工作移交。

在退职、解除合同之际,属于公司借给员工的金钱及物品必须归还。

第三十四条(失物)

员工在发现失物时,必须立即将该物品交给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个人资料的变更报告)

员工在公司提交的第三条及第四条的个人资料有变更时,必须在10天之内提交变更报告。

第三十六条(工作报告)

员工在工作上发生问题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听从裁决,不得作虚假的报告或拖延。

 

第四章业务

第三十七条(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一)上班时间:

08:

30

下班时间:

17:

30(实际工作8小时)

午餐时间:

12:

00—13:

00(1小时)

特别工作者另行决定;

(二)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员工必须上班10分钟前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准备;

(三)员工在结束工作后必须将自己的作业场所及其周围打扫干净、整理得有条不紊,保证第二天可以顺利开工。

员工应注意防火、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除了工作需要或预先得到许可者以外,下班后必须尽快离开公司。

第三十八条(正常工作时间的变更)

有关前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在四周内,平均每周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变更,但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三十九条(出差的处理)

(一)公司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决定员工出差;

(二)员工在出差前,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三)有关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除公司有特别指示外,按通常所规定工作时间处理;

第四十条(工休时间)

(一)为了不影响自己及其他员工的工作,必须在所指定的场所休息;

(二)工休时间因私外出时,必须请假获得上级许可。

第四十一条(上班与下班)

(一)员工在上下班时,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地点通过;

(二)员工在上班前10分钟必须到达自己的岗位;

(三)下班后,无工作需要必须尽快离开公司。

第四十二条(迟到)

员工迟到时,必须将迟到原因向上级汇报,但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迟到时,虽不作迟到处理,但需做同样的汇报。

第四十三条(早退)

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得不早退时,必须请假并获得上级的许可。

第四十四条(缺勤)

(一)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缺勤时,必须事先请假,通过直属上级向主管部门汇报。

在无法事先汇报时,事后必须立即补办手续;

(二)病假员工因病请假时须向公司提供如下证明:

1、公司指定医院(特殊情况除外)病假证明或医院急诊证明;2、病历;3、挂号单;4、开具药品的发票单,只有以上证明齐全方可享受病假。

在确实不能由本人直接请假时可通过他人凭以上证明销假;病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20.67的标准扣除病假工资。

当月不发全勤奖。

病假期间不发交通费。

需要治疗一个月以上时,每个月都必须提交诊断书。

(三)事假员工因事不能到岗上班,应请事假,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事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月奖)/20.67/天的标准扣除事假工资。

当月不发全勤奖。

事假当天不发交通费。

(四)因疾病或受伤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使之提交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休息日)

(一)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规定,员工的休息日如下:

1、星期六

2、星期天

3、元旦1天(01月01日)

4、春节(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二)3天

5、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

6、国庆节3天(10月01日、02日、03日)

7、清明节1天

8、

端午节1天

9、中秋节1天

10、创立纪念日1天

11、妇女节1天

12、青年节0.5天(14岁至28岁)

(二)上述第3项到第10项的休息日与星期六、星期天重复时,休息日可以顺延。

但是,关于第11项、12项,只有部分人享受,按国家规定不进行补假。

(三)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休息时,除法定休息日外,其他的休息日可以补休。

第四十六条(加班加点)

(一)、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让员工休息日出勤,当公司安排加班时,员工应尽量予以配合公司对于加班的员工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加班前,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所属部门部长及科长的批准许可,私自加班不予计算。

(二)平时加班应在当天16:

30前,双休日加班应于周五15:

00前将加班单经所属部门部长及科长确认后提交人事部。

紧急情况紧急处理。

第四十七条(女员工的待遇)

(一)公司对于有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原则上给予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以内,也可两次合并使用)哺乳时间。

但是,有关具体的哺乳时间安排,必须预先与所属部门和人事商量;

(二)公司不应该让妊娠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上夜班和延长其工作时间;

(三)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和特殊保护,按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十八条(带薪休假)

(一)员工的带薪休假期间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要使用有薪假期者,必须在3天前填写规定的申请表,并获得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许可。

(三)公司在认为员工利用有薪假期有妨工作时,可以变更其休假时间或分期给假;

(四)员工因疾病及受伤缺勤时,如本人申请,在有薪假期余下的天数范围内可以用有薪的假期代替缺勤日。

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

(一)对于员工的婚丧喜庆和灾难等,给予以下的特别假期。

特别休假期间如有休息日时,该休息日不再另外享受;

1、本人结婚(第一次)男性未满25岁3天

女性未满23岁3天

晚婚者(第一次)男性25岁以上追加20天

女性23岁以上追加20天

    再婚3天

2、子女结婚1天

3、配偶的生产3天

4、父母(包含配偶的父母)

配偶者和子女的葬礼3天

5、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葬礼2天

6、兄弟姐妹的葬礼1天

7、天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公司认为所需的天数

8、传染病等政府指定的天数

(二)员工行使选举权或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劳动模范大会等国家活动时,应给予特别休假。

(三)在上述各项休假期间,应支付工资。

婚假需提交结婚证明。

第五十条(女员工的特别休假)

(一)对于女员工给予下述特别休假:

1、对于进行了避孕手术的女员工,手术后1年内每月给予一天的经期休假;

2、对于将生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前15天、产后75天共计90天的休假,如属难产或双胞胎时,再加15天。

难产时,必须提交医院诊断书,对于晚婚再加15天;

3、对于进行人流的女员工按国家规定给予假期;

(二)在前项的各项休假中员工的各项费用按《合肥市企业员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三)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和特殊保护,按有关法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停工)

发生自然灾害、电力事故时,公司可根据工作情况和其它事由,安排全部或一部分员工调班。

第五十二条(请假手续)

员工需休假时,原则上在休假前填写请假单,并得到所属部门部长及科长的同意;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休假,作为旷工缺勤处理,但由于丧假疾病等突发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向所属部门部长及科长请假,同时须向人事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但事后须填写请假单;

第五十三条(视为旷工的情形)

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2、请假未获批准的;

3、续假未获批准的;

4、以虚假理由请假的,包括持虚假医院证明休病假和以虚假理由请事假者;

5、假借公司事由外出而办私事者;

6、对部门或职位的调整,不服从分配,接到通知后逾期未到岗的;

7、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1小时及以上、或故意停工、怠工或擅自停止所负责的日常工作的;

8、虽提交辞职申请,但未获批准或未到规定日期而不到岗的、不履行职责的;

9、月度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3次者按旷工一天论处;

10、违法违纪致伤导致休息的;

11、

12、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特别休假时,需事先向所属部门及人事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五章工资

第五十四条(工资)

有关员工工资另行规定。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五十五条(职工登记表)

新员工须真实填写《职工登记表》,如发现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备案(最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

第五十六条(保守秘密义务)

不论是否涉及是自己负责的业务和工作,也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内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员工都不能泄露公司的内部秘密。

公司的内部秘密包括:

公司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公司员工个人情况等员工工作中或通过其他员工知悉的不为外界知悉的一切信息。

另外,员工应按公司的要求另行与公司签订《保守秘密合同》。

第五十七条(专利等权利的归属)

员工的发明、设计等,其内容属于公司业务范围,且发明或设计等的行为属于该员工任务的情况下,专利权、其他权利归属于公司。

前款的情况下,公司向该员工支付适当金额的报酬。

第七章婚丧喜庆费

第五十八条(婚丧喜庆费)

员工的婚丧喜庆费发放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八章安全卫生

第五十九条(安全卫生的确保)

公司应采取工作安全卫生所必要的措施,积极努力改善作业环境、防止灾害以及确保员工健康。

员工在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听从安全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的监督,并进行协助。

第六十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选任)

公司决定并委任安全管理人员和卫生管理管理者。

第六十一条(安全卫生教育)

员工必须接受有关安全和卫生教育。

第六十二条(健康诊断)

公司对员工定期进行健康诊断,必要时,对全部或一部分员工进行临时性健康诊断。

如无正当理由员工不得拒绝。

第六十三条(业务的限制)

员工在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为保护员工健康,可限制其业务和变更其业务,并采取治疗及其他保健卫生措施。

(一)由于疾病或身体衰弱,需要一定的保护时;

(二)身体有重大障碍,需要特别保护时;

(三)根据健康诊断需要保护时。

第六十四条(业务的禁止)

员工经健康诊断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可禁止其业务。

(一)患传染病,或有患传染病的可能性时;

(二)患精神病,或有患精神病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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