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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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嘉兴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法律标准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基础设施建设;     2.占用未利用地;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并处罚款:

占用未利用地、耕地10亩以下的每平方米10-15元

可并处罚款:

占用耕地10亩(含10 亩)以上的每平方米15-20元

严重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罚款:

耕地10亩以下、基本农田5亩以下的每平方米20-25元

并处罚款:

耕地10亩(含10亩)以上、

基本农田5亩(含5亩)以上的每   平方米25-30元

2

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含10亩)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并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可并处罚款: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

严重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        3.涉及基本农田

可并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

可并处罚款: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为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

3

破坏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涉及耕地2亩以下;    2.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可并处罚款:

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

严重

涉及耕地2亩以上。

可并处罚款:

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

4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10%-15%。

严重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2.涉及耕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 10亩以上;        3.涉及基本农田

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15%-20%。

5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 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

涉及土地5亩以下

责令交还土地

并处罚款:

每平方米20-25元

严重

涉及土地5亩以上

并处罚款:

每平方米25-30元

 

6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轻微

自行履行土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

不予处罚

一般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下,并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

可处罚款:

土地复垦费1-1.5倍

严重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上,并经责令逾期不改正。

可处罚款:

土地复垦费1.5-2倍

7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涉及基本农田0.5亩以下。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并处罚款:

开垦费1-1.5倍

严重

涉及基本农田0.5亩以上。

并处罚款:

开垦费1.5-2倍

8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0条“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6个月内的

责令限期办理

可处罚款:

每平方米10-15元

严重

逾期6个月以上

可处罚款:

每平方米15-20元

9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移动或涂改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责令恢复原状

可处罚款:

500-800元

严重

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可处罚款:

800-1000元

1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较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用于开垦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不含30公顷)

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

可处罚款:

每平方米1-10元

一般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用于开垦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上(含30公顷)、100公顷(不含100公顷)以下

可处罚款:

每平方米10-20元

严重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用于开垦荒山、荒地100公顷以

可处罚款:

每平方米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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