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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照片有法律效力

  篇一:

法律辞职信

  诗意辞职信全文:

  关于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的报告州纪委、州委组织部: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

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

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全面

  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

  觥筹交错之纷扰。

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

  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

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

  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

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

  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

  作,加班熬夜是常态。

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

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

  性心动过缓,20XX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

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

  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

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

入职

  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

  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

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

  知,20XX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

  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

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

  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

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

  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

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

  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

  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

  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

由于起步

  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

  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

  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

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

  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

  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篇二:

辞职信辞职申请

  感谢公司三个月来对我的培养,我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再次感谢公司的信任和

  关照。

申请人:

年月日篇三:

诗意辞职信诗意辞职信诗意辞职信:

近日,一则诗意辞职信网络走红。

据了解,写这封辞职信的是恩施州纪委

  研究法规室主任孙涌。

在该封诗意辞职信里,孙涌文笔飞扬,行笔流畅,堪称是辞职报告,

  再加上其官员身份,瞬间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据资料显示,孙涌现年37岁,出生于利川,是副县级纪检干部。

其父曾在当地媒体担任

  过领导。

但孙涌则是通过公开招考,用自己的实力成为恩施州首批面向高校招考的公务员。

  其后,在工作中,他表现优异,屡屡升职。

20XX年,孙涌通过竞聘升至副县级。

孙涌已经步入中年,为何要要辞职?

是否与现在的全面从严、为官不为等有关?

对此,孙

  涌予以否认。

他在这封被誉为诗意的辞职信里提到,这“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因为他想

  当律师。

  从这封辞职信里,我们深深感受到孙涌为官期间的成绩,以及他为人上进的精神。

同时,

  这也让我们感叹:

一个清廉的好官又离开了官场。

目前,孙涌辞职已经获得批准。

下一步,孙涌将准备从事律师工作。

在此,也祝愿弃官

  从律师的孙涌,能迎来事业的第二春,开辟出另一片新天地。

诗意辞职信全文:

关于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的报告州纪委、州委组织部:

  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

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

  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诗意辞职信全文:

  关于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的报告州纪委、州委组织部: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

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

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全面

  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

  觥筹交错之纷扰。

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

  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

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

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

  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

  作,加班熬夜是常态。

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

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

  性心动过缓,20XX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

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

  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

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

入职

  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

  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

  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

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XX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

  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

  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

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

  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

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

  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

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

  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篇四:

  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20XX-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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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

  她一气之下于20XX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

  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

”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

  接受辞职的答复。

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

  职请求。

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她认为,电子邮件的

  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

公司发出的这一

  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

  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

  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

通过技术手段获取,

  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

  观性”与“合法性”。

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

  证据使用。

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

  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

  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

  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

  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

  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

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

  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

  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

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

  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

  案。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

  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

在做

  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

  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

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

“我已经决定今天辞

  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

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

  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

“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

  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XX年7月12日,

  您的薪金支付到20XX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

  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

  司,她认为:

“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

  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

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

  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

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

  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

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

  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

  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

  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

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

  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

  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

  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

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

  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

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

  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

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

  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

  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

  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

  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

  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

  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

  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篇五:

诗意辞职

  信诗意辞职信

  来源:

荆楚网作者:

束继泉施副县级干部写“诗一般的辞职信”欲辞职当律师23日,网上出现一封文采飞扬的千字辞职信,当事人是恩施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孙涌,

  一名37周岁的副县级纪检干部。

昨日,记者经过多方采访,证实了孙涌辞职获准的消息。

  一步,孙涌准备从事律师工作。

“诗一般的辞职信”获点赞在这封1200多字的辞职信中,孙涌特别强调:

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与“为官不为”

  无关,也无关人事困扰。

  通过竞聘升至副县级

  孙涌1977年8月出生于利川,父亲曾在当地媒体担任过领导。

20XX年毕业于湖北工学

  院(现湖北工业大学)投资经济专业后,孙涌通过公开招考,成为恩施州首批面向高校招考的

  公务员。

由于表现突出,他参加工作第二年便入党。

成为恩施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之前,

  他担任恩施州委督查室副主任,属于正科级职务。

120XX年,孙涌参加恩施州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考试竞聘,相关资料显示,当时孙涌

  篇二:

撤回辞职报告说明

  篇一:

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本人于20XX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原因,计划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顾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顾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

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4月27日篇二: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XX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

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

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

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

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

而且根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决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决定。

这个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

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

但同时,也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

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决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

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

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

  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

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

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篇三:

离职人员再录用规范

  制定单位:

生产技术课

  首版日期:

20XX年9月15日

  机密等级:

社外密

  1.目的:

对离职及已离职人员再录用进行规范,明确已离职人员再录用渠道,特制定此规定。

  2.范围:

cfl制造部3.名词定义:

  3.1已离职再录用人员:

在ccfl制造部工作通过正当手续办理离职,申请再录用人员.3.2原单位:

已离职人员在ccfl制造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4.规定内容:

4.1离职相关管理

  4.1.1合同期满:

说明:

合同期满,未续签者,在合同上交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此阶段提出续签请求:

  ①如合同尚未提交管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续签合同;②如合同已提交管理部则不可续签。

  4.1.2自行离职:

  员工在合同有效期间,需要离职,首先由个人提出离职申请上交主管审批,主管审批ok后,离职人员在规定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

  说明:

在离职申请上交日起至离职日,此阶段提出撤消离职申请:

  ①如离职申请尚未提交管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撤消离职申请;②如离职申请已提交管理部则不可撤消离职申请;

  4.2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

  说明:

  1.原单位通过报告向主管汇报,报告内容需体现已离职人员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及考核状况.并填写  员再录用申请>(hc4-f-1444后附).原单位需如实填写.2.各课别主管会议检讨已离职人员录用问题:

  ①会议检讨可录用后,将(附带

  报告)交由部门主管确认.

  ②会议检讨不可录用,原单位直接撤回申请

  3.签至部门主管审核确认:

①审核通过后,申请返回原单位.②审核未通过,原单位撤回申请.

  4.2.3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公司正当手续办理离职.

  b.在职期间无记大过处罚记录.

  c.离职原因正当,不可有以下记录:

  

(1)工作期间因打架、斗欧被公司给予开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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