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396150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4.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docx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

 

2008届法学专业毕业生论文(设计)

 

课题名称: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

*******

*******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08年10月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姓名

黄政立

校外学习中心

(广西南宁)扶绥县财政局

学号

907311754

证件号

452128************

批次

200703

层次

业余高起专

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

饶雷际

课题名称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第3稿)

指导教师

评语

 

终稿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汽车等机动交通工具使用日益普遍,同时引发交通事故几年来不断增多,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严重地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广泛关注。

但尤其令人愤慨的是,部分交通事故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企图侥幸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驾车逃逸,有的即因此贻误受害人救治时机,造成本可救治的受害人死亡。

这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也必须在刑法处罚上予以严肃处理。

为此,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

在此,笔者结合具体的办案实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理论探讨。

本文拟从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逃逸的责任认定以及处罚等方面的问题作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处罚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及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1、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2、行为人以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1、逃逸行为的主观故意

2、逃逸行为的目的

3、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

4、肇事后的投案时间

三、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1、履行救助义务的

2、逃逸后主动投案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节加重

四、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情节特别恶劣的

(三)、致人死亡的

1、明知被害人死亡

2、不知被害人死亡

3、对死亡结果的无因果关系

4、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5、隐藏或遗弃被害人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与处理

法学0703级广西扶绥县黄政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汽车等机动交通工具使用日益普遍,同时引发交通事故几年来不断增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广泛关注。

但令人愤慨的是,部分交通事故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企图侥幸逃避法律追究,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驾车逃逸,有的即因此贻误受害人救治时机,造成本可救治的受害人死亡。

这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容,也必须在刑法处罚上予以严肃处理。

这主要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是驾驶人员基本职业道德。

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但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而且往往因为肇事人的逃逸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对社会危害大,所以应予以严惩。

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十分复杂,在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逃逸后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各不相同。

这就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形应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作具体分析,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

本文拟从肇事逃逸的定义、肇事逃逸人的主观罪过等方面的问题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理论探讨,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根据。

为正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逃逸与死亡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却过于笼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理解上的分歧。

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涵义予以界定。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但是这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

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就是不履行这五项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

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停车、报警其实只是抢救、听候处理等其它义务的附随义务,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不能脱离基本义务而存在,不履行这两项义务(即不停车、不报警)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保护现场虽然使肇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但它并不从根本上否认肇事责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而不抢救伤者和财产将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不听候处理实际就是逃避责任追究,是行为人从根本上否认其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必将导致肇事责任无法认定、无人承担。

所以说,抢救伤者和财产的义务和听候处理的义务才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二者中任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产生一系列严重问题,也正是这两项义务的不履行使逃逸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可罚性。

[1]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构成及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1、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根据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可知,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

所以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并达到《解释》中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行为人的逃逸才可以追究其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行为人以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

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3、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在这里,逃跑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

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

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

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

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

逃跑的地点,笔者认为,并不限于当场。

行为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或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备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2]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肇事逃逸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的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点把握:

1、逃逸的行为是否主观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夜间驾车行驶与一黑影擦过,行为人认为是风吹来的树枝或布片等物品,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行为人下车才发现血迹,然后报案并投案。

这种情况下,如能查证上述事实,则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能认定逃逸,客观上在发现自己交通肇事行为后,及时报案并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即不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应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断一个人逃离现场是否具有逃逸故意,应当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置他人劝阻于不顾驾车逃跑,弃车逃跑,编造诺言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

如果明知发生了肇事,行为人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

2、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寄存器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如张某系外地的一位汽车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后因害怕人身受到当地群众的攻击而驾车驶离现场,在距事发现场5公里的位置,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主动投案。

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已经驾车驶离现场了,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这种认定方法由于没有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意图并无逃逸的故意,显然,这种认定方法是不对。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并对事必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经,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已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但杳无音信,或者夸大对方责任,回避自己的责任,从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并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是逃免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应认定为逃逸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避的故意的行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逃逸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李某系某公司的一位货车驾驶员,在一次运输过程中,由于对路面情况不熟悉,加上观察不够,在倒车的过程中将一名妇女撞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弃车离开事发现场返回单位,将事件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他不要乱动,等候处理,当地公安机关寻找他时,他确实正在其宿舍时等候公安人员。

因此,本案中,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故对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因为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畏罪逃跑,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有的人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有的则认为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打击而逃跑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逃逸,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现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因此,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肇事后的投案时间。

对于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及时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并称其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我们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是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

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是因为怕被受害人及其亲属打自己才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这种情况,是被告人对自己的主观故意性质认识不清,按照笔者在前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的论述,这种仍应认定被告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表现为逃避履行以下义务;

(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避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一种,都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

不能以被告人的这一辩解理由,而认为被告人主观无逃逸意图,这是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问题,仍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有的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碍了自己归案。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负有按照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协助取证的责任,同时被告人必须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时的到有关部门投案。

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包括:

行为人肇事后被被害人家属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其他人员秘密非法拘禁;肇事后被人打昏一直昏迷不醒,被人带离现场等,使被告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客观行为的情形,上述情况属确实无法自动去投案,这种情况若查明属实,应认定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不认定逃逸。

[3]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正如前文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作为行为,而应从严把握。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的这一规定是责任认定的根本依据。

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普遍存在着对行为人具有逃逸行为时,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此认定显然不当。

笔者认为,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从肇事人主观动机出发分三种情形说明: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如肇事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

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

这种情形下,肇事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

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

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肇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肇事人的主动投案。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

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

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

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

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

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

如果其结果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将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从严处理。

下面将对于这种情况作些简要的叙述。

[4]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节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简述

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指在发生交通肇事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或逃避救治义务而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在责任认定中一定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

即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发生了交通肇事而故意逃逸。

2、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性,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即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的逃逸行为造成的。

如果被害人的死亡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3、在时间上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然后伤者才因行为人逃逸无人救治而死亡。

两者之间应该存在这种时间上的顺序关系。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现实当中,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其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也有故意的情形,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加以具体的分析做出判断,比如行为人白天在城市或者人员较为密集的地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很有可能得到他人的救助而避免死亡,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因无人救助或延误了治疗而死亡的,对行为人可依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处罚;但如果事故发生在深夜又是人员车辆往来稀少的地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应当是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

因为他完全应该预测到这种情况下逃逸有很大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死亡。

具有间接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先前的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应当具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或扩大的作为义务,但他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根据以上的责任认定的论述可以得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地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

在实践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应区分各种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处理。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

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行为人的肇事行为直接引起的,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肇事后逃逸”的规定处罚,,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肇事后逃逸”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21世纪的今天,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根据统计,200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亿,在如此巨大的数量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隐患——根据交通部统计的数字,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

在这些惨痛的数字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为黑暗名词——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做出了阐述,既探讨了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行为性质,也探讨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的实际问题等。

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时笔者更意识到,我国现有法律对调整该领域法律关系时,还是有诸多的漏洞和争议。

这对法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挑战,对司法实践活动也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学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