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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与检测基本知识

建筑材料与检测基本知识

◆学习单元

单元一建筑材料概述

【知识目标】

1、了解材料定义、分类;

2、了解材料在工程中的地位、作用及发展趋势。

 

一、建筑材料的定义及分类

1、定义:

建筑材料是在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地下工程、基础工程等各种土木工程中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件及零配件的总称。

2、分类

1)按组成:

无机材料、有机材料和复合材料三大类。

无机材料——钢材、石材。

有机材料——木材塑料涂料。

复合材料——钢纤维混凝土、水泥砂浆、钢筋混凝土沥青混合料。

2)按工程项目

(1)主体材料——建造主体工程的材料,水泥及其制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等。

(2)装修材料——用于建筑物室内、室外,起装饰和美化作用的材料,内外墙装饰+室内顶棚装饰+室内装饰+配套设备、零配件(灯具、卫生洁具、管件)。

3)按主要性能

(1)结构性材料——构成建筑物受力构件和结构所用的材料。

(2)围护性材料——用于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材料。

(3)功能性材料——担负建筑物某些非承重功能的材料。

(4)装饰性材料——起装饰和美化作用的材料。

防水防腐涂料、外墙饰面砖、彩色涂料、水磨石、玻璃和陶瓷等。

二、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是建筑工程的物质基础,是工程质量保障的前提。

2、影响或决定工程造价。

一般工程的材料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重要工程可达70%~80%。

3、保障建筑物各种使用功能顺利实现。

4、带动和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使建筑设计水平和施工工艺水平有新突破。

三、建筑材料的发展趋势

1、轻质高强方向

提高比强度,减小截面尺寸,降低自重,提高抗震性,实现高层化、大跨化和轻量化。

2、高性能方向

高性能长寿命建筑,降低材料消耗,如高性能混凝土——易浇捣、易密实、不离析。

3、绿色、生态、节能、环保方向

 

单元二建筑材料检测的意义及相关规定

【知识目标】

1、了解检测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2、掌握质量标准体系的分类及表示方法,能读懂技术规范;

3、熟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流程。

一、建筑材料检测的意义

1、检测是实施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2、检测数据,是质量的真实记录,是指导、控制、评定质量的必要依据,是评价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和预防工程质量事故的手段。

二、建筑材料检测的相关规定

1、检测机构的条件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通过“计量认证”,二是要具有“检测资质证书”。

2、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3、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取样,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

取样工作必须由“见证人+取样人”共同完成。

(2)送检,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送检工作必须由“见证人+送检人”共同完成。

检测工作,必须遵循“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见证单位——是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委托的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见证人——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的本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1~2名担任;取样人—施工单位的从事试验检测的工作人员。

4、见证取样范围及送检程序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送检程序

①)送检之前,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②取样人员在见证人的全程见证下,完成在施工现场的取样和制作试件工作,并送至检测机构检测。

③送检单位填写检测试验委托单。

④检测单位按委托单的有关要求实施检测,完成检测后,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

⑤当出现不合格项目时,检测机构要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见证单位。

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应在24小时内报告。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人员的资格认证

(1)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见证人员必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见证取样员”证书。

(3)见证人员对工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时应有该工程建设单位签发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见证人书面授权书由建设单位和见证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隔3~5年换证一次。

2)见证人员的职责

(1)制定送检计划。

(2)必须现场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对见证工作负法律责任。

(3)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送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见证人员必须在送验委托单上签字,以备检测单位核验。

(5)见证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一经发现见证人员有违规行为,发证单位有权吊销“见证取样员”证书。

三、建筑材料的技术标准体系

1、技术标准的分类

(1)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是国内的最高标准。

(2)行业标准—全国性的某行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

当国家有相应标准颁布实施时,该项行业标准即废止。

(3)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

在公布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

(4)企业标准—当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时,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代号“QB”),以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2、技术标准的表示

 

代号+编号+名称。

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

(1)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对其规定的各项内容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自愿采纳、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

3、建筑材料检测常用的技术标准

(1)产品标准—如《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2)方法标准—如《水泥取样方法》。

(3)基础标准—如《水泥命名定义和术语》。

 

1目的:

检验偏差处理标准操作规程,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验过程出现的偏差的管理。

3职责:

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4控制要求:

4.1检验偏差定义:

检验仪器不稳定,检验条件及操作有误时造成的可疑检验结果,取样没有执行取样操作规程,进行检验所得到的结果。

4.2来源

4.2.1取样人员的偏差,取样过程造成的。

4.2.2质量检验的偏差。

4.3调查

4.3.1调查检验方法是否掌握,仪器是否符合要求,应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4.3.2仪器使用条件是否适当,在操作中有无差错(取样误差,标准品、样品处置等)。

4.3.3计算中有无差错,检验相对平均偏差是否合格。

4.3.4偏差分析鱼骨图:

4.4处理

4.4.1经化验员逐步排查因素不能找出原因,则保留试验溶液并报告负责人。

由负责人检查所用试液、样品及器皿,组织化验员讨论分析原因,检查原始数据、图谱、仪器、实验操作,色谱系统可考虑重新进样。

4.4.2当表明为化验失误时,负责人应判超标结果无效,安排进行复检。

4.4.3否则通知QA或生产车间进一步调查。

4.5复检

4.5.1调查步骤

4.5.1.1对原始数据进行复查,确保公式、标准值、其它参数使用正确。

如果确认为计算错误,纠正错误并记录在检验记录上,撤回复检调查表即可。

4.5.1.2复核无误时,应对检验过程进行复查,调查试剂配制、滴定液配制时间、浓度、检验试剂的制备及使用,以及称重程序等。

如果调查显示错误出在这些程序上,则原结果无效,在复检调查表上记录下来,取原样品复检,重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4.5.1.3以上复查无误时,再对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复查。

对仪器操作进行复查,检查校正日期、系统适用性及稳定性。

如果调查显示确属仪器问题造成不合格,则应对仪器进行校正或维修。

仪器维修校正之前,不能再使用,应挂明显的故障状态标志,并尽快进行维修校正。

待仪器恢复正常后,再对原样品重新测定。

4.5.2如果以上调查步骤全部执行并且没有发现错误原因,QC应报告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4.5.2.1由质量部负责人指定两名化验员复检原始样品,在原始样品用完或失效之前,不再重新取样。

如需重新取样,应核对取样证和取样袋标签,二者完全一致时方可再次取样,以免误取其他包装内的样品。

4.5.2.2两名复检人员分别复检,测定两组平行数据(总计5组),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和复检调查表,一并上交,经复核后,将检验原始记录和复检调查表上报给质量管理部。

4.5.2.3如果5组结果基本一致,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相对标准偏差符合检验标准操作规程中其方法的偏差要求,则最初超标结果失效,以此检验报告单为有效报告单。

4.5.2.4如果5组结果相对标准偏差不符合要求,则应重复3.2项的程序,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4.5.2.5如果5组结果中一个或多个不符合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部应调查原因。

4.5.2.5.1对于原辅料,质量管理部应与供应商取得联系,由其进行复查检验,在确认两个实验室检验遵循的分析程序相同并取得同样不合格结果后,质量管理部应签署不合格报告单,供应仓储部实施退货。

如果对方复检合格,则应实行对检,双方在同样化验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试剂对同一个样品进行测定,以取得一致结果。

确为不合格时,实施退货;确为合格时,化验室应查找错误原因,填写在《复检调查表》上。

5.2.5.2对于成品检验不合格的,质量管理部应当检查批生产记录,以确定生产是否存在不合格因素。

质量管理部根据检查情况决定予以返工或报废的处理,并将结果在质量分析会上通报。

4.5.2.5.3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复检调查表上。

4.5.3纠正措施:

4.5.3.1当分析调查确认是化验员的错误,应对其进行指导或重新培训。

4.5.3.2当分析调查表明是仪器故障,则对该仪器贴上故障状态标识,直至修理或校正合格。

4.6确认:

若化验室认为非化验失误,应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4.7审批

4.7.1出现检验偏差后,化验员填写检验偏差处理表,内容包括:

检验品名、规格、批号、偏差项目、数据、本人的复验结果。

4.7.2专业技术负责人结果。

4.7.3分析偏差的原因。

4.7.4化验室对偏差的处理意见。

4.7.5质量管理部处理意见。

4.7.6根据检验偏差,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跟踪落实结果。

4.8完成、调查、复检、整改应在超标结果产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7.1索赔概述

索赔之于承包商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一,索赔是承包公司生存下去所应该具备的重要能力;其二,通过索赔可以维护承包公司的合同利益;其三,通过索赔管理能提高承包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7.1.1工程索赔的概念及特点

1、工程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只要存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都有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这就决定了索赔是双向的。

即承包商或者业主作为索赔人提出的请求称为索赔,而将业主或者承包商作为答辩人所做的抗辩称为反索赔。

所以,反索赔是指阻止、对抗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工程索赔的特点

(1)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

(2)对某一特定事件的索赔没有预定的统一的标准解决方式

在不同项目中,对同一类索赔事件的索赔,要达到索赔目的还需要分析:

①项目的合同背景。

②业主以及工程师的信誉、公正性和管理水平

③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索赔业务能力

(3)对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只有“索”,业主才有可能“赔”,不“索”则不“赔”

(4)由于合同管理注重实务,所以对案例的研究十分重要

7.1.2索赔起因和索赔依据

1、索赔的起因

索赔的起因常见的有:

(1)增加(减少)工程量的索赔;

(2)地基变化的索赔;

(3)工期延长的索赔;

(4)加速施工的索赔;

(5)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的索赔;

(6)工程范围变更的索赔;

(7)工程拖期的索赔;

(8)合同文件错误的索赔;

(9)暂停施工的索赔

(10)终止合同的索赔;

(11)设计图纸拖交的索赔;

(12)拖延付款的索赔;

(13)物价上涨的索赔;

(14)业主风险的索赔——合同中明确定义的业主风险项下的条款;

(15)特殊风险——一般是人为的,例如战争、恐怖活动、罢工、政变等;

(16)不可抗力天灾;

(17)业主违约;

(18)法令变更的索赔等等;

2、索赔的依据

索赔依据,也叫索赔的理由,是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其作用是论证承包商的索赔权,即对某一索赔事件承包商是否有权利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通常来自于下列四个部分:

(1)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

(2)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3)工程惯例

(4)过去类似案例的索赔处理结果

7.1.3索赔的分类与索赔成立的条件

1、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要求业主延长工期;

②费用索赔——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2)按照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①合同内索赔。

②合同外索赔。

③道义索赔。

一般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业主可能会同意道义索赔:

a.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

b.业主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

c.业主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

d.谋求与承包商更长久的合作。

(3)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①单项索赔。

②总索赔。

2、索赔成立的条件

任何索赔事件的成立,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1)索赔事件客观存在,而且造成了工期或费用的损失;

(2)索赔事件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工期或费用方面的损失确实是由该索赔事件造成的;

(3)正当的索赔理由,即索赔事件是对方造成的,依据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

(4)有效的索赔证据,即作为支撑材料的索赔证据能真实有效地证明索赔事件的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

(5)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就会丧失索赔权。

【案例7-2】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可调整价格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390天,合同总价5000万元。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如下事件:

  ⑴因地址勘探报告不详,出现图纸中未标明的地下障碍物,处理该障碍物导致工作A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增加人工费2万元、材料费4万元、机械费3万元。

  ⑵因不可抗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施工供电设施发生火灾,使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10天(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维修供电设施增加人工费1.5万元、其他损失费用5万元。

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20天,补偿费用15.5万元。

分析:

事件

(1)属于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的物质条件,承包商可以合理得到工期和费用补偿;但是由于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所以工期索赔不成立,只有费用索赔成立;

事件⑵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工期本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由于该工作处于非关键线路上且延长时间未超过总时差,所以不能索赔工期;而费用损失发生在承包商的施工设施上,按合同规定,此项损失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因此费用索赔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承包商仅能索赔事件

(1)中的费用,共计9万元。

7.1.4索赔的证据

索赔证据,是为了证明索赔事件的真实性,以及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等的材料。

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的索赔是不可能得到对方认可的。

1、证据种类

①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②来往信件

③各种会谈纪要

④各种现场文件

⑤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进场、使用的记录、凭证、报表等

⑥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⑦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⑧市场行情资料

⑨其他材料

2、证据要求

上面这些材料通常还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才能作为索赔证据:

①真实性。

②全面性。

③法律证明效率。

④及时性。

⑤关联性。

7.1.5索赔的任务

1、预测索赔机会

2、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

要做到三点:

第一,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向业主和监理递交索赔意向通知;第二,索赔事件发生后,或者持续过程中进行事态调查,并收集、保存证据;第三,在索赔事件结束后提出索赔报告。

7.1.6索赔程序

不管是使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使用FIDIC施工合同,承包人或发包人向对方提出索赔都要经历如下程序:

1、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FIDIC施工合同是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如果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超过28天未提出意向通知的,将丧失索赔的权利。

2、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同样的,发包人也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提出索赔的一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处理

①审查索赔报告

②向对方作出索赔答复

向对方作出索赔答复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对方的索赔要求;

③执行索赔处理结果,或是采用其他办法解决争议

7.1.7索赔报告

1、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

在索赔报告中,要求:

首先,索赔事件必须是正是发生的;其次,对索赔事件的责任应进行清楚、准确的分析;最后,索赔报告应简洁、条理清楚,结论定义准确,有逻辑性,还要注意用词委婉,避免使用强硬不友好的抗议式语言。

此外,在索赔报告中应注意强调以下几点:

(1)索赔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或突然性;

(2)承包商已经将索赔事件的发生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听取了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并采取了防止事态扩大的措施;

(3)索赔事件造成了承包商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长;

(4)承包商在合同中能够找到索赔权。

2、索赔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单项索赔报告

构成包括:

承包商或其授权人致业主及工程师的信;索赔报告正文及附件(粘贴证据)。

(2)综合索赔报告

①总论部分。

包括:

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报告书的编写及审核人员。

总论部分要求简明扼要,引述较大的索赔事项,以3-5页为限。

②合同引证部分。

这部分是为了确立索赔权。

需要概述索赔事项的处理过程,重点说自己一方已经如何尽力;还要说明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时间、引证合同条款,并指明所附的证据资料。

③索赔论证。

若是工期索赔,对工期延长,实际工期和理论工期等进行详细论述,并说明自己要求工期延长的根据;如果是费用索赔,则说明承包商遇到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任务或不利于合同实施的条件,承包商由此承担了额外经济损失,并且这些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④索赔款确定部分。

即索赔款计算部分,要注意采用合适的计算方法、说明索赔款计价的构成、列出索赔款计价表、分项论述各组成部分的计算过程并提出所依据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和编号;

⑤工期延长部分论证。

论证方法主要有网络图法、比例法等。

⑥附件。

即粘贴证据资料的部分。

7.2索赔值的计算

7.2.1工期索赔计算

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首先是为了获得工期的延长,以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经济损失;其次,可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获得经济补偿的可能性。

在索赔报告中,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网络图分析法、比例分析法以及其他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各有其优缺点。

1、网络图分析法

网络图分析方法是进行工期索赔的首选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

网络图分析方法的基本思路为:

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照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多个延误,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影响,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

并将这些影响代入原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个新工期。

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分析法

在实际工程中,索赔事件常常只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是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他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法,这种方法通常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如公式7.1所示:

附加工程或新增工程量价格

总索赔工期=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公式7.1)

3、其他方法

7.2.2费用索赔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①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劳动;法定工资增长;非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情况导致的索赔,人工费的计算也不完全相同,如完成额外工作的人工费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和工效降低的人工费损失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②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存储的费用。

材料费用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索赔包括:

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具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具使用费;由于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完成额外工作的机械费一般按机械台班费计算;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用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④企业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长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管理费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

企业管理费由于各工程计算基数不相同,而且费率也不完全相同,所以索赔时应区别对待。

⑤利润

⑥延迟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

(2)措施项目费

因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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