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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文件汇编修订版完整篇doc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文件汇编修订版1

中央音乐学院

科研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2013版)

科研处

二O一三年一月

学术委员会

(1)

一、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1)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流程图(3)

学术规范(4)

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4)

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8)

三、中央音乐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10)

四、中央音乐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12)

科研项目(14)

一、纵向科研管理制度(14)

(一)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的通知(14)

(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18

(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21)

(四)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5)

(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29)

(六)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7)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44)

(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49)

(九)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53)

(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61)

(十一)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66)

(十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经费管理办法(68)

(十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70)

(十四)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72)

(十五)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75)

(十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80)

(十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90)

(十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99)

(十九)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施办法(104)

(二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09)

(二十一)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实施办法(116)

(二十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121)

(二十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123)

(二十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130)

(二十五)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136)

(二十六)教育部音乐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46)

(二十七)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156)

(二十八)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160)

(二十九)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62)

(三十)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64)

(三十一)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管理规定(166)

(三十二)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168)

(三十三)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170)

(三十四)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173)

(三十五)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81)

(三十六)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185)

二、“211工程”(193)

(一)“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193)

(二)“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7)

(三)中央音乐学院“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00)

(四)中央音乐学院“十一五”“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与管理细则(203)

(五)中央音乐学院“十一五”“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研究生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9)

(六)关于“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者培养计划的管理规定(210)

(七)关于对“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提供项目补充经费的管理规定(211)

(八)中央音乐学院学科带头人资助计划实施办法(212)

(九)中央音乐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拓展计划实施办法(215)

(十)中央音乐学院“中青年学术骨干对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217)

(十一)中央音乐学院“青年教师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219)

三、学校科研管理制度(223)

(一)中央音乐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23)

(二)中央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27)

(三)中央音乐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231)

(四)中央音乐学院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235)

(五)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241)

(六)中央音乐学院重大学术活动资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43)

四、横向科研管理制度(248)

(一)中央音乐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248)

财务制度(252)

(一)中央音乐学院预算管理办法(252)

(二)中央音乐学院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的规定(256)

(三)中央音乐学院财务报销须知(260)

(四)关于规范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决定(268)

(五)关于规范各部门与外单位合作协议的决定的补充规定(268)

(六)关于经济合同的问答(269)

(七)关于规范外聘人员劳务费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273)

资产管理(275)

(一)中央音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275)

审计监督(281)

(一)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81)

(二)中央音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285)

科研评奖(291)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91)

(二)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294)

(三)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章程(297)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文件汇编修订版1第2页

学术委员会

一、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1978年制订,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42条的规定,设立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各教学系、部应建立本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行使相关职能。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第二章构成与管理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5-27人。

结构如下:

1.设委员会主任1人,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担任。

2.副主任1-2人,由主管教学与科研的副院长担任。

3.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长任秘书长。

4.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的院级领导、各教学系、部主任及教授委员会主任、科研处处长、研究所长、附中校长及各教学系、部教授代表构成,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委员会设顾问委员,由65岁以上在职的原委员构成。

6.秘书处根据委员与顾问委员任职条件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四条委员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者,由秘书处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后建议退出委员会。

第五条各系、部和附中设立部门学术委员会,部门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院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由院科研处代管,由副主任和秘书长汇签批准使用。

由秘书长向全体委员会汇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职责与权力

第七条院长根据《高教法》赋予院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与权力:

1.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与标准等重大学术事宜;

2.审议学院五年规划,为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发展等重大规划提供咨询;

3.审议学院教学方案、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重大教学管理规定;

4.审议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鉴定及评奖;

5.审议重大学术活动、演出的立项;

6.审议重大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立项;

7.审议学术争议;

8.审议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9.审议其它涉及学院学术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秘书处负责汇总与准备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事与形成决议。

第九条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由秘书处组织通信评审的方式表决。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采取利益相关人回避制,委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次全体会议,遇到特殊情况由主任提议召开专门会议。

第十二条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非委员会的专家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重大事宜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起施行。

中央音乐学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流程图

学术规范

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

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

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

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管理制度文件汇编修订版1第3页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

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2012年12月18日

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

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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