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抗旱应急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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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抗旱应急预案修订

玉州区抗旱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目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编制原则3

1.4适用范围3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2.1指挥机构4

2.2职责分工4

2.2.1指挥部职责4

2.2.2防汛办职责5

2.2.3成员单位职责5

2.2.4工作组职责6

3.预防及预警7

3.1预防7

3.2预警8

3.2.1干旱等级8

3.2.2干旱预警9

4.应急响应9

4.1响应程序9

4.1.1响应等级划分9

4.1.2响应启动程序9

4.2应急响应10

4.2.1Ⅳ级应急响应10

4.2.1.1启动条件10

4.2.1.2响应行动10

4.2.2III级应急响应11

4.2.2.1启动条件11

4.2.2.2响应行动11

4.2.3II级应急响应12

4.2.3.1启动条件12

4.2.3.2响应行动12

4.2.4I级应急响应13

4.2.4.1启动条件13

4.2.4.2响应行动14

4.3响应等级升降与终止14

5.信息报送和处理15

5.1信息报送15

5.2信息处理15

6.保障措施16

6.1队伍保障16

6.2物资保障16

6.3资金保障16

6.4技术保障16

6.5水源保障17

6.5.1农业生态水源保障17

6.5.2城乡生活水源保障17

6.6宣教和培训17

6.6.1宣教17

6.6.2培训17

7.后期处置18

7.1灾后救助18

7.2保险与补偿18

7.3总结与评估18

8.责任追究18

9.附则19

9.1名词解释19

9.2预案管理与更新19

9.3指挥部人员组成更新19

9.4预案解释部门19

9.5预案实施时间1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政府对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管理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写导则》以及《玉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林市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规程编制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二、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避、抢、救”相结合。

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适用于天气干旱引起的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亦可适用于由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水质污染导致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等状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玉州区人民政府设立玉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区干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干旱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2.1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

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

指挥长:

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

由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协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区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局、粮食局,市国土资源玉州分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库移民局、供销联社、水利工程管理站、防汛办公室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电话:

2825912,传真:

2835512。

指挥部设立6个专门工作组:

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抢险组,负责执行抗旱救灾具体任务。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对防旱抗旱工作的指示、命令;负责发布全区干旱灾害灾情公告;根据灾情变化研究制定抗旱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组织灾民转移安置、灾民救助,以及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2.2.2防汛办职责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包括:

收集上报干旱灾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召开防旱抗旱会商建议;制定抗旱救灾应对方案;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实施;与灾区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全区抗旱救灾等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民兵协助干旱重灾区应急抗旱水源工程抢建和人饮水护送。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灾区地方政府群众转移;负责灾民安置点及灾区社会治安管理;负责抗旱救灾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发改部门负责水利抗旱项目、人饮项目和其他灾后重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或上报。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本级抗旱专项工作经费、抗旱应急预备金和抗旱项目、人饮项目资金;及时划拨抗旱救灾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全区抗旱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做好城乡群众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等水资源的调度计划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工程规划和建设;协调和指导旱区供水调水等抗旱救灾工作,防范、处理抗旱水事纠纷。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灾区灾情与救助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评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有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旱灾区伤员病员医疗救护、公共场所消毒、疫情防控等;加强灾区饮用水源卫生监督,防控疫病发生和流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抗旱救灾期间所需的运输车辆、舟船的组织和调度,确保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运送及时。

供销部门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

粮食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调拨和供应,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饮用水保障和开展节水宣传教育。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抗旱救灾指导工作。

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农业干旱受灾情况;组织干旱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指导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技术。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干旱灾区水产畜牧养殖业的生产指导工作,及时收集干旱灾害生产受损情况,组织和指导灾后养殖业生产恢复工作。

驻玉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官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援地方抗旱救灾工作。

宣传部门正确把握抗旱救灾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传媒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成员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相应的防旱抗旱工作,以及完成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抗旱救灾任务。

2.2.4工作组职责

监测组:

由水利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江河、水库水源的监测和调度;

城乡人饮、工业农业、生态水资源监测和调控,并提出抗旱救灾措施方案。

信息组:

由水文、气象、水利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气象、水文、旱灾情等各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警,为指挥部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转移组:

由公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协助灾区地方政府群众转移;

负责灾民安置点及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负责抗旱救灾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

调度组:

由交通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救灾用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组织调度;

负责各种救灾物资、装备的运输;

保障灾区救灾交通道路的通畅。

保障组:

由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

负责安置点灾民基本生活保障;

负责灾情统计、核实和上报;

负责救灾物资的分配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

负责灾区伤员病员医疗救护;

负责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消毒、疫病防控、卫生防疫等。

抢险组:

由武装部预备役民兵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灾区应急抗旱水源工程抢建和干旱重灾区人饮水护送。

3.预防及预警

3.1预防

一、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重点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五小水利”等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工程抗旱能力。

二、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率,加强全民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倡导节约用水。

三、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减少农业生产用水和提高农作物耐旱能力。

四、加强空中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五、强化城乡供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搞好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

六、积极推进中小型水库洪水调度系统建设,优化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增强水库抗旱蓄水能力。

七、加快旱情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高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八、加强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提高应急抗旱服务能力。

3.2预警

3.2.1干旱等级

干旱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社会经济干旱等三方面。

按照旱灾严重程度及其影响大小将干旱灾害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

轻度干旱: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2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农村人口5%以下,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为5%~10%。

中度干旱: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20%~40%,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农村人口5%~10%;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为10%~20%。

严重干旱: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40%~60%,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农村人口10%~15%;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为20%~30%。

特大干旱: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6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市农村人口15%以上;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30%以上。

3.2.2干旱预警

一、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雨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气象干旱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气象干旱预警。

二、水文部门加强对雨情、土壤墒情、地表及地下水情水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做好水文干旱分析评估,及时发布水文干旱预警。

三、农业部门加强对农作物苗情等农情的监测预警,掌握农业旱情动态,及时发布农业干旱预警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四、城市、乡镇及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饮用水供水状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供水安全预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防汛办加强对全区旱情动态和相关旱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强会商分析,为指挥部领导决策做好参谋服务,适时发布干旱防御警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响应等级划分

按干旱灾害的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2响应启动程序

接到预警预报信息,指挥部应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认已经达到应急响应条件,即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请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部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主任或水利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副指挥长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领导签发启动令。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长或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4.2应急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4.2.1.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2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农村人口5%以下,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为5%~10%。

4.2.1.2响应行动

一、指挥部:

由防汛办主任或水利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令。

作好工作部署。

二、防汛办:

加强抗旱应急值班,加强收集旱情信息和及时报送信息工作。

加强对水库抗旱水源的水量调度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抗旱工作部署,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开展督察检查和指导。

加强灾情监测及干旱趋势分析预测,提出应对意见、建议。

及时将灾情动态、趋势分析及抗旱行动等情况报告区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三、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抗旱工作准备。

水利部门加强对抗旱水源工程的水量调度,督促指导旱灾区抓紧开辟抗旱应急水源;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情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指导旱灾区群众做好农作物抗旱保苗保收工作,做好旱区农作物改种的技术指导和种子调剂、管理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四、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增加值班力量,及时收集旱情信息,并按照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报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开展抗旱工作。

4.2.2

级应急响应

4.2.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

级响应: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20%~40%,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农村人口5%~10%;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为10%~20%。

4.2.2.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行动:

一、指挥部:

由副指挥长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领导签发启动令。

分析抗旱形势,提出防御重点并发出紧急通知;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防汛办:

加强应急值班力量,由水利局分管领导带班值班。

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旱区督促指导和协调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做好物资调运和支援救灾准备。

三、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督促和指导各项抗旱工作,并做好抗旱救灾准备。

水利及其他相关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旱区供水安全的监管,督促所辖各供水单位根据缺水状况启动相应应急调水方案和供水调控方案,做好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生产用水的供应工作;农业部门加密墒情、农情的监测和分析预测预报;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灾区应急寻采地下水源工作的技术指导;财政、水利、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筹措并及时安排经费支持灾区抗旱救灾。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四、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

及时启动预案,派出工作组发动群众开展抗旱生产生活自救,按照信息报告制度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相关灾情,必要时申请上级提供援助。

4.2.3

级应急响应

4.2.3.1启动条件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40%~60%,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农村人口10%~15%;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为20%~30%。

4.2.3.2响应行动

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指挥部:

由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指挥长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做好工作部署;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督促和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或联络员集中在指挥中心办公,加强组织、协调和联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情况严重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工作部署。

二、防汛办:

副指挥长坐镇防汛办值守指挥。

及时将抗旱救灾信息通报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地区;加强对重点灾区的实时调度;视情况调运抗旱物资支援地方救灾;按照重大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及上级防汛部门报告灾情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

三、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机制,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抗旱水源的统筹调配,督促指导旱灾区合理安排供水;农业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受旱地区及时、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作物抗旱技术指导。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和指挥部的部署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四、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密切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联系,按照重大灾情汇报制度及时上报灾情和救灾情况,必要时提请上级提供紧急援助。

4.2.4

级应急响应

4.2.4.1启动条件

全区受旱作物面积占实种面积6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全区农村人口15%以上;或城乡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比值30%以上。

4.2.4.2响应行动

在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一、区政府:

由指挥长或区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签发启动令。

由政府组织召开抗旱救灾紧急动员会,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区政府派出督导组赴一线加强抗旱救灾工作指导;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灾情公告。

二、指挥部:

指挥长坐镇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值守指挥,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旱救灾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组成抗旱救灾现场指挥工作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率队深入灾区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三、防汛办:

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督促各镇街防汛机构加强应对;跟踪掌握重大灾情险情的发展动态,迅速调遣抗旱救灾队伍和生活饮用水、食品等物资赶往重灾区;如情况紧急,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并提出支援申请。

四、成员单位:

公安、人武、水利、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上下总动员,按照职责分工,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迅速派出应急工作队伍进驻灾区一线,协助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五、各镇街防汛指挥机构:

转移安置干早地区群众,确保群众生活有水饮、社会稳定;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努力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3响应等级升降与终止

根据旱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指挥部有关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宣布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5.信息报送和处理

5.1信息报送

气象、水文、水利、农业等抗旱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墒情、农情和蓄引提水利工程与农村人饮工程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并及时将信息提供给本级防汛指挥部。

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随后补报详情和续报。

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照5天1次加密上报,I级应急响应时按照2天1次加密进行续报。

5.2信息处理

一般性旱情、墒情、灾情等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本级指挥部收到灾情信息后,防汛办应加强旱情监测分析,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干旱灾情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本级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旱情、灾情报告后,经本级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同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和《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一级防汛指挥部。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社会公众是抗旱的主要力量,发生干旱灾害时,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抗旱服务组织是抗旱救灾的攻坚力量,应充分发挥其抗旱设备优势和专业优势,多为抗旱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基层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的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地引导和扶持,以增强农村基层抗旱队伍的整体力量。

6.2物资保障

本级指挥部按上级要求储备抗旱抽水机具等物资,重点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需要。

各镇街防汛指挥部、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储备抗旱抽水机具等物资,以解决辖区抗旱应急需要。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旱救灾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3资金保障

抗旱经费的筹措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受旱地区群众要积极自筹资金开展抗旱自救。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旱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旱灾地区的应急抗旱补助。

6.4技术保障

水利、农业部门是抗旱救灾的重要部门,应建立抗旱技术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组织专家组前往灾区指导和协助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利用本级指挥部现有防洪减灾系统平台,建立干旱预测预报系统,保证干旱信息的快速采集、汇总、传递、评估、检索,为抗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6.5水源保障

水利部门是水资源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做好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水源的应急抗旱备用水源规划和建设工作。

6.5.1农业生态水源保障

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塘坝、水窖等蓄水工程的蓄水潜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容多蓄水,为农业生态用水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备用水源。

新建一批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不断增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能力,为应急抗旱救灾提供保障。

6.5.2城乡生活水源保障

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进程,利用现有农村集中供水厂网,以周边中型水库作为备用水源,筹措资金加快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确保城乡用水安全。

6.6宣教和培训

6.6.1宣教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利用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干旱防御知识,提高群众预防干旱的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6.6.2培训

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节约用水、节约能源政策及技术的宣传力度,组织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培训。

7.后期处置

7.1灾后救助

灾害影响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灾后救助和恢复生产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民政、农业、水利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

7.2保险与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3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指挥部应对本次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

8.责任追究

在抗旱救灾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和不服从区防汛指挥部要求开展抗旱救灾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迟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指挥部命令,不及时履行抗旱救灾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五、对抗旱救灾工作不力,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影响较大的。

9.附则

9.1名词解释

气象干旱:

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

水文干旱:

侧重地表或地下水水量的短缺,指某一给定的水资源管理系统下,河川径流在一定时期内满足不了供水需要。

如果在一段时期内,流量持续低于某一特定的阀值,则认为发生了水文干旱。

社会经济干旱:

指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水量日益增加,以水分影响生产、消费活动等来描述的干旱。

其指标常与一些经济商品的供需联系在一起,如建立降水、径流和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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