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194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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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94号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生产各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生产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生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质量管理体系各要素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单位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
分包给外单位承担上述任一项工作的企业,应保证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分包的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A、B、C级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低一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或境外企业具有四年以上制造相同级别锅炉产品的历史。
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不具备低一级的锅炉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生产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生产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生产流程应合理布局。
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
(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生产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生产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生产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
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生产能力。
第十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生产设备应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二)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三)应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
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四)应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技术和专职检验人员。
(五)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
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
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六)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生产设备和工装要求
(一)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三)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1)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吨);
(2)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毫米厚);
(3)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生产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生产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一)具有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生产的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二)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三)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四)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二)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三)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一人项。
(四)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生产和检测设备
(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30mm厚)。
(三)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生产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吨。
(四)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和化学分析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六)具有保证精度的冲击试验加工设备以及检测仪器或有能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七)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八)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一)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二)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
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三)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生产和检测设备
(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20mm厚)。
(三)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生产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吨。
(四)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五)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一)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二)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生产和检测设备
(一)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切割、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二)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成形机械加工设备。
(三)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生产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吨。
(四)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三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
其中申请A级和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一般应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申请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备A1或A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具有A级和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资格。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具备健全的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满足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等条件。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有与所生产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
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焊接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理化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热处理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无损检测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质量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第十八条技术力量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技术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A1级、A2级、C级和B1级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数的10%,且具有与所生产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A3级、A4级、A5级、B2级和B3级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具有与所生产压力容器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专业作业人员
一、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中,生产焊接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持证焊工。
(一)A2级、A3级和C级许可单位,具有不少于10名的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4项合格项目;
(二)A1级、A5级、B2级、B3级许可单位,具有不少于8名的持证焊工,且应具备至少3项合格项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三)D级许可单位,具有不少于6名的持证焊工,且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
二、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应具有满足压力容器生产要求的组装人员。
三、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按照许可级别,配备相应的高、中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应具备相应的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A1级许可单位,至少应具有RT(或UT、MT、P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
(二)C级许可单位,至少应具有RT(或UT)高级无损检测责任人员1人,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
(三)A2级、A3级许可单位,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3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四)A5、B2级和D级许可单位,至少应具有RT和U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五)B1级许可单位,至少应具有UT或MT中级人员各2人.项,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具有中级资格证书;
(六)B3级许可单位需要进行无损检测的,应分别符合B1或B2级许可单位无损检测人员数量和级别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应具备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二.具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三.具有足够面积的射线曝光室和暗室。
第二节专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除应满足第十五条至二十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二条A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A1级许可单位中生产超高压容器的单位,应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机加工需要的设备,应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人。
二.A2级许可单位应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吨的吊车。
深冷容器制造单位,应具备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和检漏仪器。
三.A3级许可单位中生产球壳板的单位,应具备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和经验丰富的球壳板制造专业操作人员。
四.A5级许可单位,应具有中级(或以上)持证电工至少2人。
五.A4级许可单位中,生产纤维缠绕容器的,应具备自动缠绕机械。
第二十三条B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B级许可单位,应具有满足气瓶爆破试验要求的专用场地和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二.B1级许可单位,生产调质钢气瓶的,应具备UT或MT无损检测设备仪,淬火和回火的热处理设施。
三.B2级许可单位,应具备气瓶生产线。
其中乙炔瓶应具备配料、搅拌、振动、烘干和蒸压釜等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具备连续生产流水线和热处理及其自动记录装置。
四.B3级许可单位,应具备专用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生产缠绕气瓶的应具有缠绕机械和固化设备。
五.满足生产专门产品需要的其他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C1级许可单位,应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C2级和C3级许可单位,应具备组装能力和相应试验设施。
第二十五条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专用的生产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和必要的工装,不得与碳钢混用。
第二十六条同时具备几个级别许可的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一节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要求
第二十七条总要求
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锅炉产品,在征得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第二十九条结构要求。
锅炉结构必须完全符合上述中国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产品检验要求
锅炉的外观检查、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无损检测的项目和比例等须满足上述中国锅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要求
一.蒸汽锅炉采用的弹簧式安全阀应是全启式结构。
二.采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式安全阀时,安全阀应与带螺纹的短管连接,而短管与锅筒或集箱应采用焊接连接。
三.压力表、温度计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每台蒸汽锅炉的锅筒上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装一只水位表:
(一)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二)额定蒸发量≤2t/h,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装置的锅炉;
(三)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四)电加热的锅炉。
五.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具有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6t/h的锅炉具有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装置。
六.用煤粉、油、气体做燃料的锅炉具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七.额定出水水温高于或等于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的热水锅炉,具有超温报警装置。
第三十二条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对于额定压力大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一)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二)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术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一)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二)汽水系统图。
第三十三条产品铭牌的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牌,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
第二节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总体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所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有关的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境外企业如短期内完全执行上述中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确有困难时,对出口到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在征得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后,可以采用国际上成熟、完整体系的技术规范,但同时必须满足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的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图样(包括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A1级、A2级和C级许可范围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压力试验报告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
五.压力容器产品竣工图样。
第三十六条产品铭牌的要求
在压力容器的明显位置装有金属铭牌。
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单位名称;
三.制造许可证书编号;
四.介质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
七.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八.产品编号;
九.制造日期。
第三十七条设计要求
一.按常规设计的钢制压力容器,确定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一般不得低于3;按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确定材料许用应力的系数一般不得低于2.6。
否则,应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选取见表1。
表1铝、铜、钛、镍及其合金的安全系数
条件
材料
设计温度下的抗拉
强度
设计温度下的屈服限
设计温度下的特久强度(平均值)
(105小时后发生破坏)
设计温度下的蠕变极限平均值(每1000小时蠕变率为0.01%的)
铝、铜、钛、镍及其合金
板、锻件、管、棒
钛
nb≥3.0
ns≥1.5
nd≥1.5
nn≥1.0
镍
nb≥3.0
ns≥1.5
nd≥1.5
nn≥1.0
铝
nb≥4.0
ns≥1.5
铜
nb≥4.0
ns≥1.5
铸件
螺栓
nb≥5.0
ns≥4.0
注:
(1)当无法确定设计温度下屈服强度(条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强度为依据确定许用应力时,nb应适当提高。
(2)铸件的系数应在板、锻件、管、棒的基础上除以0.8。
二.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产品,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当采用标准规定以外的强度计算方法或试验方法进行设计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A、B类焊接接头示意图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五.压力容器的所有A、B类焊接接头(如图所示)均需按相应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RT或UT)。
焊接接头系数应根据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型式及无损检测的比例确定,焊接接头系数规定见表2。
表2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系数
全部无损检测①
局部无损检测①
钢
有色金属
钢
有色金属
②铝
②铜
②镍
钛
②铝
②铜
②镍
钛
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全熔透的对接焊③
1.0
0.85
0.90
0.85
0.95
0.85
0.95
0.90
0.85
0.80
0.85
0.80
0.85
0.80
0.85
0.85
有金属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
0.90
0.80
0.85
0.80
0.85
0.80
0.85
0.85
0.80
0.70
0.80
0.70
0.80
0.70
0.85
0.80
无垫板的单面焊环向对接焊缝
/
/
/
/
/
/
/
0.65
0.70
0.65
0.70
/
注:
①此表所指无损检测,对钢制压力容器以射线和超声波检测为准,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原则上以射线检测为准。
②表中所列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头系数上限值指采用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下限值指采用非熔化极惰性气体保护焊。
③相当于双面全熔焊透的对接焊缝指单面焊双面成型的焊缝,按双面焊评定(含焊接试板的评定),如氩弧焊打底的焊缝或带陶瓷、铜衬垫的焊缝等。
六.常温贮存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应按不低于50℃时的混合液化石油气成份的实际饱和蒸汽压力确定,并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液化石油气的限定成份和对应的工作压力。
七.压力容器筒体与筒体、筒体与封头之间的连接以及封头的拼接不允许采用搭接结构,也不允许存在十字焊缝。
八.内径大于等于500mm的压力容器应设置一个人孔或二个手孔(当容器无法开人孔时)(夹套容器、换热器和其他不允许开孔的容器除外)。
九.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八条压力容器用钢的要求
一.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其使用范围不得超出相应标准规定的允许使用范围。
二.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磷量P不应大于0.030%,含硫量S不应大于0.020%。
三.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的含碳量不应大于0.25%,且碳当量Ceq
(1)不大于0.45%。
如确需选用含碳量大于0.25%的钢材,则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建造前征得用户的同意、确认;
(2)碳当量Ceq不得大于0.45%;
(3)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四.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调质低合金钢,如果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钢材的含磷量P不应大于0.020%,含硫量S不应大于0.015%。
焊接裂纹敏感系数Pcm
(2)不应大于0.25%,且应提供材料的焊接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报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注1:
Ceq=C+Si/24+Mn/6+Ni/40+Cr/5+Mo/4+V/14
2:
Pcm=C+Si/30+(Mn+Cu+Cr)/20+Ni/60+Mo/15+V/10+5B
五.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的钢板和用于压力容器的低合金钢板,每批应抽两张钢板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20℃或按图样规定。
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按表3的规定。
表3冲击试验要求和冲击韧性合格指标
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Mpa
三个试样的冲击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