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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遵循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认真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依据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

公示制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

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安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进行;发展大学生党员重点应放在大学二、三年级。

大学生离开学校以后,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五条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对大学生入党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如下要求:

非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班学生学习成绩排名的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非毕业班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占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达不到上述条件或有课程重修的,应慎重发展。

第六条党支部每学期要制定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其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

一是本人履历、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二是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三是本人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今后如何努力等。

第十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利用每学年的入学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启发他们积极要求入党。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具备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

自愿申请入党,已参加党的知识培训学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对党忠诚,学习、工作表现较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等。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二)教育方法。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参加党课学习;参加新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听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考察内容。

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和端正入党动机等情况。

(四)考察方法。

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

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其表现。

活动考察──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表现。

(五)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确定发展对象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在确定大学生作为发展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慎重考虑:

(1)上两学期有课程重修或学习成绩不超过同班学生前三分之一的(毕业班放宽至前二分之一);

(2)未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

(3)团组织推优不超过半数的;

(4)上两学期中有违纪并受通报批评的。

(二)政治审查

政审内容:

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

政审方法:

同发展对象谈话、查阅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等。

政审要求:

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保守机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结果,不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审。

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材料整理齐全后,应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入党申请书、自传、发展对象考察表、思想汇报、函调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综合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学生要有本学年的学习成绩与名次及综合测评名次;教师应有教学、科研情况。

(四)公示。

发展对象材料在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前,应当实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公示期限;党总支和党支部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与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和党的知识学习情况,指出其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

(2)发展对象应根据要求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

(3)“入党志愿”一栏,应着重写清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求是地写出思想发展和变化过程、自己的主要优缺点及入党决心等;

(4)“本人经历”一栏,应注意不要遗漏,重要经历要写上证明人;

(5)“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6)“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的亲戚;

(7)“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8)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填写“无”;

(9)“入党介绍人意见”一栏中,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

应把在培养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认真作出评价,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加入党组织的态度。

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或“赠言”的方式代替;

(10)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支委会经过讨论认为合格后,再递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制

1.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党支部要认真准备以下材料:

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预审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2.票决程序: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预审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主持人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宣布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9)在同一个大会上,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10)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主要内容是:

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支部大会表决结果等。

3.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一种意愿。

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

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四)指派专人谈话对于支部大会通过票决接收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指派专人进行谈话,然后将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看法及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

(五)审批和公布

(1)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各党总支要将党支部整理好的入党人的一系列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经党委审批;

(2)公布结果。

党支部在接到党委的批复后,应召开党内会议及时宣布或张榜公布。

(六)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组织举行,一般安排在每年七月一日。

宣誓会场必须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横幅,明确领誓人。

程序是:

唱《国际歌》、预备党员宣誓、领导讲话、预备党员向党表决心。

第十五条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一)预备期考察、教育的方法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说明预备期的起止日期,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2)党支部、入党介绍人要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3)坚持汇报制度。

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4)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应将其入党材料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1)本人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主要内容为:

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今后的打算;

(2)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并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党组织提醒后,仍不提出申请或本人不愿转正的,审查核实后,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预备党员转正实行票决制。

具备党员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党支部做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教育考察及公示情况等材料,应存入个人档案。

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纪律、监督与处分

第十六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等;

(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为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范围:

(1)培养不力的责任。

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教育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2)审查不严的责任。

基层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政审不严、材料不齐,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其组织委员、书记的责任;党总支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追究党总支及其分管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处理:

(1)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要进行组织整顿;

(2)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4)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

党委将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或党纪处分,党委组织部设有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箱、举报电话,有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亳州师专委员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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