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范本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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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合同范本最新版
北京市集体合同范本(最新版)
甲方(用人单位方以下称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首席协商代表:
职务:
其他协商代表:
乙方(职工方以下称乙方)
工会组织名称:
全部职工人数:
首席协商代表:
职务:
其他协商代表: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乙方代表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甲方尊重并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地位,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乙方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
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甲方与员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与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单方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前征求乙方意见。
第八条乙方有责任帮助和指导职工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甲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监督甲方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协商代表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经与乙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每年年初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水平,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签订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甲方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
(1)劳动定额的确定和修改;
(2)奖金分配办法;
(3)津贴、补贴标准;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支付办法;
(5)职工试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下部门和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1)
(2)
第十六条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第十七条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办法。
五、保险、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乙方和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九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和比例。
第二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宣传和缴纳工作,乙方有权对甲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规定提取各项福利费用,积极改善职工的文化设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职工实行下列补充保险:
(1)企业年金;
(2)商业保险;
(3)其他
六、劳动安全卫生
(甲方如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节或以下列条款可删减)
第二十三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设施、条件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员工进行培训,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和支持协助行政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以保证职工在良好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七、女职工特殊保护
(甲方如果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可签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另见附件。
如未签专项合同,可将附件作为本条。
)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集体协商:
(1)
(2)
(3)
(4)
(5)
八、其他可供双方选择的协商内容:
第二十八条其他协商内容:
1.关于劳动纪律和奖惩
2.关于职业技能和培训
3.关于保守商业秘密
4.关于裁减人员
5.关于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6.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
7.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新合同。
第三十条对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规定的,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款出现;
(4)企业被撤消、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应按相关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十、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各推荐名代表成立联合监督小组,并订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本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10日内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条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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