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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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加快构建我省种养循环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根据《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7〕150号)、《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全省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业重点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对各地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
(二)实地检查。
第二年4月底前,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市、州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
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系统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6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政府。
第八条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
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牧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省农牧厅会同省环保厅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成立市、州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畜牧、种植、农村能源、农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住建、金融、保险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州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
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成立市、州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的得2分,成立了领导机构但未协调依法履职的扣0.5分;市、州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的得2分,每多召开1次专题研究加0.1分,最多加0.5分;市、州政府与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的得1分,每少签订1个扣0.4分,扣完为止。
(二)扶持政策(20分)
出台市、州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并建立财政稳定投入机制;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计分方法:
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出台市、州级扶持政策并建立财政稳定投入机制的得5分;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由省农牧厅确定,满分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建设农业有机废弃物网络体系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得2分;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得1分;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得2分。
(三)政策落实(10分)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好国家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将畜禽规模养殖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等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
计分方法:
省农牧厅、省环保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得3分;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得2分;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购置实行敞开补贴得2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得3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科学编制市、州种养循环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对市、州级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监管,支持有机肥生产开发利用;完成全国畜禽规模养殖信息服务云平台数据上报,并开展实时数据维护,建立“一场一策、一场一档”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树立一批粪污综合利用示范点;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
省环保厅、省农牧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科学编制市、州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得1分,依法依规对市、州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评得2分;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评得4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得2分;开展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监管得1分;完成数据报送并实时更新得2分;创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树立示范点得1分;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得2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的,2018年达到71%以上的,2019年达到73%以上的,2020年达到7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省农牧厅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
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以上,2018年达到89%以上,2019年达到93%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省农牧厅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第三方评估。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标解释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未达标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省农牧厅行业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市、州,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
(一)各市、州未在2018年1月4日前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并报省农牧厅、省环保厅备案的,扣10分。
(二)每年成功创建1个部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0.5分;成功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分别加4分。
(三)每年在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重要媒体报道1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加0.5分,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或国家级媒体报道1次加1分,同一报道以最高级别计算,最多加3分。
(四)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10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75万头猪当量或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5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五)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3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200个或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100个或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六)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指标
数据来源
得分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各市、州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成立市、州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的得2分,成立了领导机构但未协调依法履职的扣0.5分;市、州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的得2分,每多召开1次专题研究加0.1分,最多加0.5分;市、州政府与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的得1分,每少签订1个扣0.4分,扣完为止。
(二)扶持政策(20分)
出台市、州级扶持政策并建立财政稳定投入机制的得5分;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由省农牧厅和省环保厅等确定,满分1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建设农业有机废弃物网络体系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的得2分;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得1分;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得2分。
(三)政策落实(10分)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3分;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得2分;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购置实行敞开补贴的得2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政策的得3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科学编制市、州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得1分,依法依规对市、州相关畜牧业规划开展环评得2分;对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评得4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得2分;开展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监管得1分;完成数据报送并实时更新得2分;创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并树立示范点得1分;按期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得2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直联直报系统及
第三方评估
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的,2018年达到71%以上的,2019年达到73%以上的,2020年达到7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以上的,2018年达到89%以上的,2019年达到93%以上的,2020年达到95%以上的,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达到100%,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省农牧厅行业统计数据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未达标的不得分;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市、州,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
(一)各市、州未在2018年1月4日前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并报省农牧厅、省环保厅备案的,扣10分。
市州有关
证明文件
(二)每成功创建1个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加0.5分,上不封顶;成功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分别加4分。
市州有关
证明文件
(三)每年在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重要媒体报道1次加0.5分,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或国家级媒体报道1次加1分,同一报道以最高级别计算,最多加3分。
市州有关
证明材料
(四)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10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75万头猪当量或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50万头猪当量或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五)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3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200个或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超过100个或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六)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省环保厅、省农牧厅
四、否决项
省环保厅、省农牧厅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附件3
概念解释
1.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
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2.规模养殖场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111号)规定,各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如下:
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3.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