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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宏达AQAF002改重要

合同编号:

AQ-AF002

 

张家港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

I标段#1、#2机组建筑安装工程

 

脱硫系统设备管道玻璃鳞片防腐项目施工分包合同

 

甲方:

北京国电国清脱硫公司

乙方:

河北省枣强县启航防腐环保设备厂

 

合同签订日期:

2015年12月29日

目录

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附件一、张家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附件三、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四、廉政协议书

 

第一部分协议书

合同双方:

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河北省枣强县宏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业主与总包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

安庆电厂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Ⅰ标段—#3机组建筑安装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

安庆市老峰镇

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脱硫系统设备管道玻璃鳞片防腐项目—约7358.1平方米(详见施工图:

TS1305S-J1503);包括及不限于前述所列的范围和以上项目范围内的设计修改、增加,详见相关施工图纸、设计更改单、业主联系单、甲方委托单和工程联系单等。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工程以工程施工分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全部合同工程造价暂估3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叁佰伍拾万圆整)。

2、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乙方必须无条件完成,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某项施工不能满足工期、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承包范围,直至责令乙方退场,并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发生的工程费用及相应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结算总价中扣除,同时甲方按此项费用的100%对乙方进行处罚。

三、工期

1、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4年3月30日开工;考核工期: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派专人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设计院进行沟通,做好前期的优化设计。

2、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4年9月30日竣工;乙方必须确保节点工期,并按甲方要求进场。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乙方的报价书;

4、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附件;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五、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七、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3月28日;

2、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吴中路

3、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生效。

4、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三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乙方:

单位合同章:

单位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上海市吴中路45弄5号地址:

电话:

64869666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

1.1负责向乙方进行总包合同各项规定交底(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1.2负责施工前对乙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1.3对乙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并按照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总进度计划和平面布置等监督乙方执行。

1.4向乙方转交施工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地质资料、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

1.5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1.6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1.7组织现场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对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和管理。

1.8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证手续。

1.9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在乙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配合等不能满足工程施工之所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直至满足要求。

1.10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1.11审核乙方提出的月度已完工作量统计报表,并根据核定后的数额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2向乙方提供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以便双方对口联系工作;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乙方项目负责人。

1.13负责及时办理乙方施工人员的入厂手续。

2、乙方职责

2.1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如乙方未履行各项义务与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2.2根据总包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要求以及技术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2.3组织配备施工管理班子,明确项目经理及对口甲方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安全负责人等相应职能人员名单;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4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审核并按审定意见修改后贯彻执行。

2.5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乙方在施工前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及时通知甲方,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2.5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2.6按照甲方通知要求组织人员进场,将劳动力投入计划及月度施工人员名单报甲方,且施工过程中须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保证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

2.7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提交各类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及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2.8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交通道路的完好、畅通、清洁及进出人员的安全,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及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其相应追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须派专人维护照管好施工区域内的照明、设备、材料等,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向甲方租赁使用的机具、设备及其他设施,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2.10乙方用工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其职工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2.11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工作量统计报表、现场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同时按甲方现场合同部要求提交当月实际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资料(具体填报格式按甲方表式为准)。

2.12乙方应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2.13若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雇佣劳务、采购物资、租赁设备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盈亏责任。

3、指令和决定

3.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3.2业主或监理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4、甲方项目经理

4.1项目经理的姓名、证书编号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4.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4.3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4.4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乙方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的姓名、证书编号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5.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5.3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乙方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5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有权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二、工期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甲方下发的各种进度计划均视为本合同附件,如因外界非乙方原因确需调整甲方项目部的进度计划,必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均视为乙方单方违约。

2、具体分项工程进度必须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3、乙方于每月——日前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节点目标编制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获批准后按计划组织施工,甲方据此对乙方按月考核。

4、工期调整及竣工。

三、质量与安全

1、质量检查与验收

1.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或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3工程的检查、验收及调试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就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4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2、安全施工

2.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2.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四、物资及设备供应

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业主与甲方的有关约定履行。

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3、除9.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供材料场内装卸车、驳运及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甲供材料乙方在领用时须核实数量并验收签字。

除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外,乙方不得以其它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拒绝验收。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指定或配备专职材料员且具备签字认可权,如乙方进场后未能将材料验收员名单报甲方备案,则视为乙方人员花名册中任何人均有签字认可权。

乙方应对其验收后的材料负责保管,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被盗或变质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采购材料应按甲方贯标文件规定执行,应有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或出厂说明书、产品准用证等,同时必须经检验合格(检验费用包含材料复试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乙方采购的材料的生产或供应厂商在采购前必须得到甲方与业主(有要求的话)的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甲方和业主的确认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责任。

6、乙方自购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参加验收。

在使用过程中,甲方(监理)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若检验发现材料不合格时,该批材料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7、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施工图和甲方审定的施工措施,依据本工程合同约定的定额版本中的有关材料消耗量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计划,经甲方审核后作为限额领料的依据。

对超定额用料按市场价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

五、工具、机具

1、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在进场时须有书面清单,经过甲方检验合格并应贴有甲方检验合格的标识后方可使用,纳入甲方工地管理范围。

甲方有权禁止乙方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机械、索具、工器具进入现场施工。

书面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报甲方备案,以便工程结束时清点、核对、签证,同时办理相关出门手续。

2、在施工前乙方必须提供带入现场的计量器具目录编号及鉴定证书,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1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执行本工程内容的施工、管理、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其中包括机械、人工、材料、安全文明施工、利润、税金等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配合等有关费用。

1.2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二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5其他

1.5.1由于乙方在本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此,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均不再进行签证补偿:

1)施工承包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零星点工,如各类成品保护等;

2)安全文明用工及进退场用工

3)自身质量缺陷消除

4)政策性调整及市场价格调整

5)场内二次驳运

6)配合现场测量放线

7)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

8)施工过程中由于降水等原因发生的基坑降排水费用;

9)因根据最终版图纸及设计修改可能引起的原材料备料风险。

1.5.2乙方应充分考虑因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体系的具体要求和业主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较高期望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以上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不另行计取。

1.5.3发生以下情况时,费用也不另行计取:

1)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2)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赶工费、施工材料、消耗性材料的价差等发生的费用。

3)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而采取的包括施工区域清扫、余物、垃圾清理等所有安全措施发生的费用。

4)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噪声、粉尘、废弃物及油污废水等影响环保问题的治理防范措施费。

5)图纸迟供、设计修改及安装反移交土建进行收尾施工滞后等原因可能造成的窝工、停工、待工、机械现场留置等发生的费用。

6)乙方为保障工程正常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等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工程量的确认

2.1乙方在上报施工图预算及月度产值时要求做到仔细、准确,如发生所上报的工程量超过甲方对口技术和经管部门核定量的10%时,甲方将暂停支付当月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2工程联系单的签证:

如乙方遇到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不属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返工、修补及甲方根据现场需要进行的必要的施工措施等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2.3确因现场工程需要,甲方将超出本合同承包范围的单位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合同管理要求及时办理增补合同等相关手续。

如工程结算时发生超出本合同未增补合同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内容,甲方将不予认可该部分施工内容及相关的结算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4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要求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3、合同价款的支付

3.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3.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3由甲方提供的且在合同价款内包括的材料、机具、临时设施等发生的各类费用及乙方要求甲方配合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3.4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

3.5月度产值申报要求:

3.5.1申报时间:

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完成的工程量(说明:

必须是已完工作量,每一子目的已完工作量必须是完成定额子目所描述的所有工作内容,才可以将该子目作为已完工作量进行产值的上报。

)交甲方技术部门确认,每月30日前根据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编制预算,将月度产值上报甲方经管部门审核。

3.5.2申报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规定的已完工程量签证单格式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工程量,每页小签,并经甲方签字认可;

2)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按合同确定的计价原则编制月度产值,要求书面预算书一份并附电子版。

3.6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均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工程款的支付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甲方只有在收到业主相应的工程款或保修金后才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或保修金,非甲方原因不能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或保修金时,乙方不能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催收且须保证正常施工。

3.8乙方每次领取工程款时,必须出具工程款收据(或发票),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工程施工需要,若发现有挪用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代扣代缴事宜时,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已支付工程款额出具工程发票,因乙方开不出工程发票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9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时,期满后6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结清余款。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1、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后3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本工程只有在通过业主验收合格后方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工程竣工日期为业主确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3、工程执行不验收不结算的制度。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达到本合同的约定,方可办理结算。

4、乙方在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10天内,编制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书递交甲方,甲方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确认,未经甲方主管领导审定批准的结算书无效。

5、乙方未能按期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责任按照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2、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修复并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及时按要求派人保修。

保修期内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时,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理,相应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时由乙方另行支付。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违约与争议

1、当发生下列违约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1乙方将本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1.2乙方与业主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1.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1.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1.5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3、争议的解决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

3.1施工中如双方对某一问题发生分歧,在没有得到统一前,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3.2双方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结果双方都必须执行。

发生争议,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十、保障、保险及担保

1、保障

1.1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工程以外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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