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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论述

监督学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答: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答: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答:

1)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3)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4)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

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

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

4.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答: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

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

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

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

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

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

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

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4)监督专才思想。

古代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

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5.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答: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1)让人民监督政府。

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毛泽东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毛泽东认为,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4)严惩权力腐败。

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6、试述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进。

答:

(1)秦朝开创监察机关独立与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

秦王朝建立后,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

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

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

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

秦朝法律规定,御史大夫与主管行政的宰相、掌军事的太尉一起,并称为“三公”。

在秦朝创建监察机构时,已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独立自成系统的管理体制。

(2)两汉中央多重监察与地方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

西汉前期因袭秦制,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基本上是由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负责,这种监察在机构上是单一的。

从西汉中期开始,对中央及其官员的这种单一监察逐渐转变为多重监察。

东汉中央的监察机关为两个系统。

一是御史台,亦称兰台寺、宪台。

二是司隶校尉,专司监察。

为强化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公无前106年)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刺史部,也即十三个监察区,由中央的御史府向各州派一名刺史为监察官,负责一州的监察事务。

东汉地方监察机构除沿袭西汉置刺史和督邮外,又在县一级设廷掾为监察官。

使地方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

两汉中央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和军事机构之外,实际上由皇帝亲自领导,而地方所置的十三州刺史部,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垂直领导,地方郡国长吏无权插手。

这种垂直领导的体制经两汉四百余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3)魏晋南北朝的多重与多级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实行多重监察体制。

如曹魏政权中央的监察机关就是多重的四个监察系统。

一是御史台。

二是司隶校尉。

三是尚书左丞。

四是校事。

这一时期,地方为三级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多级的监察体制,弊多利少。

(4)隋唐中央监察机关单一化与地方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隋朝设立单一的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置御史大夫一人为台长。

御史台的地位很高,与分掌政府行政的尚书、门下、内史等省并立。

对地方州县官吏的监察,在隋文帝时未成定制,炀帝时建立司隶台,“掌诸巡察”。

隋末,将司隶台并入御史台,由御史台派刺史巡察郡县。

唐朝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台长;御史中丞二人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御史台的地位,与政府掌行政的尚书、中书和门下三省并立。

对地方州县及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时,将全国划分为十道监察区。

由御史台派巡察或安抚、存抚之使巡行州县。

唐玄宗时,改十道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检察非法。

(5)宋朝中央台谏职责合一与地方他官兼领监察的的多重体制

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和谏院两大并立的机构。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

御史台下属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谏院置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居谏官之首。

宋朝开创了台谏职责合一的先例。

宋朝对地方各府州县及官吏的监察,则背离汉唐之规,既不设专门的监察机关,又不置专职的监察官,而是采取由地方它官兼领的多重监察体制。

这种多重监察体制,在澄清地方吏治上存在许多弊病。

使宋朝地方的吏治愈来愈腐败。

(6)元朝提高中央监察机关的地位与地方沿袭汉唐的垂直领导体制

元朝于世祖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年),在中央建立御史台,开创了台谏机构合—的先例。

元代御史台所设的机构也与历代不同,为殿中司和察院。

元朝在地方重建监察机构,为行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

元朝从中央到地方所建立的自成系统的监察体制,比汉朝地方的十三州刺史部和唐朝的十道(后改为十五道)监察区,更趋科学和严密,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各级官吏实行有效的监察。

(7)明清两朝的监察体制更趋完善

明朝中央监察机关为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为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又另置六科给事中专察中央政府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及官吏。

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为长官。

明朝在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上,也分为两个系统。

一是在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吏,对地方掌行政的十三个布政使司和掌军事的十六个都指挥使司的行政、军务及其官吏实施监察。

二是以十三布政使司的行政区划,置十三个提刑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以监察为主。

清代的中央监察机关起初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并立,自雍正以后,六科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行省、府、州、县及其官吏。

各道的御史除掌稽核该省刑民案件和纠弹任务外,并稽察中央各部门事务及其官吏。

7、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答: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

3)权威性。

4)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

5)多样性。

8、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答: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②促进依法行政。

③维护司法公正。

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

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

9、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

答: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一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即法律监督;二是监督相关对象特别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工作监督。

1)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①立法监督。

②执法监督。

2)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包括:

①总体监督。

②决策监督。

③绩效监督。

④廉政监督。

⑤人事监督。

10、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答: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

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

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

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

③执法检查的实施。

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

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

3)质询程序

①质询的提起。

②质询案的提交。

③质询案的答复。

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①调查程序的启动。

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③调查的实施。

④调查报告的提出。

11、试述纪检机关监督的对象与主要内容。

答: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对象:

从广义上讲,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都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对象。

在这个意义上,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体,它所监督的对象包括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的组织,从狭义上讲,对于一个具体的纪律检查机关而言,其监督对象是有限的。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则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对应由其直接监督的对象实施党内监督。

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情况。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12、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

答: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3、试述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

答:

1)案件检查。

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

2)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3)宣传教育。

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

4)信访处理。

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

5)其他监督方式。

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14、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

主要内容:

(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

(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

(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4)刑罚执行监督。

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

15、试述贪污罪的认定。

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界定

(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16、试述受贿罪的认定。

答: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罪的界定

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①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

②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

③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

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有相同之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

②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犯罪主体不同。

②犯罪客体不同。

(2)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17、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l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

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事情,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该罪。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

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

2)主体范围不同。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18、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答: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19、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答: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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