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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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一)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

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拆迁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做好事先规划是必然的,当然这其中少不了方案的设计,如此才能为后续房屋拆迁顺利的进行做好铺垫。

那么,▲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怎样的?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消化了解,小编作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黄岩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区江北片(一期)房屋拆迁安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拆迁范围

  第一条

本期拆迁范围分为A、B、C三个区块。

其中A区块(大桥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东108M-32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永宁江北岸;北至规划中纬七路至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54M处垂直折向规划中纬六路并沿纬六路向东延伸。

B区块(滨江三村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至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七路;北至规划中的纬二路。

C区块(五里牌毛区块)东起离104国道中心线西115M-280M处;西到永宁江东岸;南起规划中的纬二路;北至纬二路中心线北340M处。

区域占地58.2公顷(详见规划红线图)

  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形式。

但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0㎡的,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包括车库),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饰,不予补偿。

  第三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货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朝向、装修、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室内装饰及零星项目补偿、结构等级评定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四、附表五。

  第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应安置面积,平房(不含灶平、坑平等附属建筑物)和二层楼房的安置面积可按被拆建筑面积分别增加30%、15%;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拆迁建筑面积相等。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在A、B、C区块。

其中,A区块的,安置在A、C区块;B区块的,安置在B、C区块;C区块的,全部原区块安置。

A、B区块的回迁安置率均为40%。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的,一律安置在C区块。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的套型和套数,根据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详见附表三。

  第六条拆除当地农民私有住宅,按居民住宅标准安置,也可按统建农民套式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按照《黄岩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发[2002]91号)执行。

选择统建农民套式住宅的农户,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元/㎡。

农民私有住宅迁建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被拆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为准,超过或不足统建套房建筑占地面积的均按420元/㎡找补。

被拆房屋的天井(道地)、道路、绿化、自然间隔部分的土地与住宅安置区内的道路、自然间隔、绿化用地等互不结算差价。

  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含农居混合户)住宅房屋拆迁,按居民住宅标准补偿安置:

  1、不是大桥、妙儿桥的农户;

  2、非婚姻原因迁入本改造区内的;

  3、被拆迁人户内常住人口16-60周岁的人员中没有从事农业劳动的或没有本村(社)农业户口的;

  4、被拆迁人无承包田(地)的;

  5、已享受集资建房或房改房或福利房的。

  第七条统建的农民套式住宅,按江北片改造总体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被拆迁人不得自建。

统建农民套房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被拆房屋等建筑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的面积),按特惠价500元/㎡结算。

  

(二)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以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限额用地推算法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内的,按优惠价970元/㎡结算。

  (三)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但在黄政发[2002]91号文件规定的人均限额内的建筑面积,按1180元/㎡结算。

  (四)本条所指的价格均为平均价,楼层价格根据层次、朝向等因素进行调节。

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第八条拆迁单位非住宅用房(工业生产用房、商业用房除外),实行货币补偿,价格见附表一。

  拆迁单位所有的住宅用房,全部安置在C区块。

  拆迁工业用房,参照《黄岩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实施办法》(黄政发[2001]135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中土地按企业所在的区块确定补偿标准,A、B、C区块分别为420元/㎡、390元/㎡、360元/㎡。

房屋按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拆迁房产权证登记用途及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立项批准不是商业用房的临街个人私有房屋,按照住宅补偿安置。

考虑到临街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被拆迁人可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购买住宅小区内的营业用房一间或商城(场)内的营业摊位一个(间)。

  

(一)被拆迁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且自2000年12月31日前在拆迁区域连续营业至今。

  

(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拆房屋座落位置相同,被拆房屋依法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购买营业用房(摊位)的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评估价予以优惠,一、二等地段分别优惠8%、4%。

不需购买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一、二等地段每户分别补偿4.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临104国道店面为一等,其它地段临街巷店面均为二等。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拆除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双方能达成解除抵押关系协议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付款前必须经抵押权人认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补偿或安置用房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二条

拆迁区域内需要拆(搬)迁的电力、通信、供水、交通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等设施,由原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划要求自行迁移,所需经费由拆迁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拆除违法建筑、集体土地上应拆未拆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占地作价返还的房屋,按同等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30%予以经济补偿。

  补偿安置结算

  第十四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生效后、腾房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与被拆迁人办理货币补偿的结算手续。

  为了鼓励住宅用房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按600元/㎡补偿。

  第十五条产权调换实行期房安置或安置房建好后现房安置。

安置房的择房顺序,抽签确定。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A区块、B区块、C区块的安置用房价格:

与被拆房屋等面积部分(含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面积和因住宅套型不可分割而使户总安置面积增加5㎡以内)的平均价分别为1950元/㎡,1850元/㎡,1580元/㎡;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安置用房平均价分别为2150元/㎡、2050元/㎡、1780元/㎡。

  安置用房的楼层价格,根据其朝向、层次、间距等予以调节,调节系数在安置前公布。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拆除1984年1月5日后因城区改造而拆迁安置的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50元/㎡标准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计算,过渡期限为24个月。

拆迁人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月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给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单户搬家补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用房时,按以上标准再次发给。

  被拆迁人在搬迁(腾房)期间,凭拆迁协议书,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准其公假7天,不影响其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条

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40元/㎡予以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再予以奖励。

为了鼓励提前搬迁腾房,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截止日后20日内搬迁腾房的,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20元/㎡予以奖励。

逾期签订拆迁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奖励一律取消。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置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安置房款,超过规定期限,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必须将被拆房屋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

违者照价赔偿,赔偿金额在货币补偿金额或相应奖励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黄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房屋拆迁方案的制定,不仅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还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为其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

唯如此才能更好的为房屋建设做好准备,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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