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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1、我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层层负责制,科员及其他办事人员对主任(处长)负责,主任(处长)对分管局长负责,分管局长对主持工作局长负责。

2、处(室)及其工作人员遇到局机关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分别向处(室)负责人和局领导请示汇报。

3、凡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必须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然后,根据领导指示精神,组织落实。

4、下级部门、平行机关或外地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电话、书面材料或直接到局机关口头汇报请求指示、批准以及询问的问题,也应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5、对工作人员请示报告的问题,处(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不能答复和自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但办理完毕后应向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反馈有关办理的情况。

6、对请示报告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局领导研究确定的意见进行答复。

答复要明确,不能含糊其词。

对请示报告的问题及时答复的应及时作出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初步解释,然后再按时作出答复。

7、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示汇报制度

一、按照逐级请示汇报和部门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中心各级领导均应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也不多头请示。

 

  二、本中心须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汇报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重要决策决定、重要部署安排中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 

  

(二)代市政府拟订的涉及全市信息化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措施; 

  (三)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部署意见; 

  (四)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本中心牵头协调处理的有关重大问题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

 

  三、本中心部(室)须向中心领导请示汇报的事项:

 

  

(一)本部(室)月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意见,以及对工作的新思路、对全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贯彻执行上级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本中心工作部署的主要情况和问题; 

  (三)所承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协调事项的结果,中心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以本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或向上级的请示、报告事项; 

  (五)代表本中心参加有关会议、学习进修、外出考察活动或与外单位工作联系的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2、凡为伤病员施行重要脏器切除或移植、截肢等重大手术,首次开展重要的新业务、新技术等。

3、门诊部或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严重医疗、护理差错,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或剧、毒、麻药品丢失、成批药品变质、失效等。

5、收治外籍病员或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公安部门正在审查的病员。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伤病员。

7、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8、需要重大的经济开支时。

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向校(院)委请示的事项

    1.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2.邀请中央党校领导、省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的计划;

    3.举办计划外班次、学术活动,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批;

    4.在本校(院)或由本校(院)牵头主办召开各种全国、全省的或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学术会议、行政会议;

    5.赴省外参加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办理公务等事宜;

    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事宜;

    7.外事活动的安排;

    8.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校(院)内工作的新闻稿件(包括录像);

    9.涉及全校(院)的重要活动及其安排;

    10.拟改变校(院)以往的规定、制度和校(院)委决定的事项;

    11.其他需要请示的事宜。

    二、必须向校(院)委报告的事项

    1.执行校(院)委决定及批办事项的情况;

    2.省领导以及中央党校、外省省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来我校(院)视察、指导、考察工作;

    3.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

    4.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突出的好人好事;

    5.校(院)内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苗头、发生及处理情况;

    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情况;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离穗;

    8.学员入校(院)、离校(院)情况;

    9.教职工对校(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10.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11.教职员工中发生的失、泄密问题;

    12.教职员工患危重病或去世;

    13.在校(院)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教职员工在外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14.其他应当报告校(院)领导的事宜。

    三、程序要求

    1.凡属必须请示、报告的事项,首先由经办人或当事人向本部门领导请示(或报告),部门领导根据情况确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校(院)领导请示(或报告);

    2.在正常情况下,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件应先送校(院)委办公室。

校(院)委办公室接请示、报告件后,按校(院)领导分工及事项重要程度,经校(院)委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决定呈送有关校(院)领导或直接呈送常务副校(院)长。

    3.在紧急情况下,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可直接向校(院)领导请示、报告。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同时提倡在职权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防止推托依赖、不负责和只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5.各部门向校(院)委请求报告,凡属重要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校(院)委办公室具体承办。

校(院)委办公室接到其它部门送来的请示报告件后,必须尽快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接、推诿或拖延。

    6.各部门向校(院)委请示工作,从送交校(院)委或校(院)领导之日算起,一般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超过七个工作日未答复又无特别说明,可按同意执行。

    7.各部门收到校(院)委批办的事项后,必须抓紧办理,并在指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送校(院)委办公室统一转报。

会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校(院)会议的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协调全校(院)的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会议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党校(行政学院)与有关方面之间的联系,促进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应精心组织,力争做到高质、高效、切实解决问题。

外出开会应集中精力,切实掌握会议精神,确有收获。

    二、本着“少、短、精、俭”的原则,会议应尽量精减。

可开可不开的会一般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合并召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不开,没有经过认真准备的会议不开。

尽量控制会议人员、会议时间和会议经费。

    三、各类会议及会务

    

(一)全校(院)干部、职工大会

    1.会议主要内容:

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或重要会议情况;宣布校(院)委会重要决定,通报重要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2.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副校(院)长主持,会议时间、内容和与会人员等由校(院)委会确定。

    3.会务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二)春秋两季联合开学和毕(结)业典礼,上级领导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等会议

    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或副校(院)长主持。

全体学员、校(院)委会成员、教师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全校(院)干部参加。

    会务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总务处等处室协助:

    1.校(院)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开学和毕(结)业典礼领导讲话稿,联系落实省委有关部门出席会议的领导同志,印发会议通知,布置会场,划分座位,新闻报道,摄影等。

    2.教务处;负责了解统计新班学员入学情况,准备学员毕(结)业证书、会场音响、录音录像等。

    3.总务处:

负责会场内外清洁卫生、茶水供应、主席台和主宾席斟茶、会场供电保障等。

    4.保卫处:

负责安全保卫、外来车辆停放安排。

    (三)主体班次单独开学和结业典礼

    厅级干部进修班由校领导主持召开。

    其它主体班,包括各类短训班、进修班由校(院)领导或学员部主持召开,或由该班的主管部门主持召开。

    会务工作由学员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四)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1.职能:

审议校(院)科研规划和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申报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组织论证和推荐;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鉴定和推荐;对申报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进行评议和推荐;审议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3.会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五)以校(院)名义或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

    会议由分管校(院)领导主持或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会议时间、内容、与会人员等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送校(院)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

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六)全省党校工作会议、校长座谈会

    全省党校工作会议由省委领导主持召开。

全省党校校长座谈会由我校校委主持召开。

两会时间、内容和与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两会的筹备工作由校(院)委办公室和校(院)工作联络处负责。

包括拟定会议方案、向省委请示报告、选定会议地点、经费预算、准备会议文件材料、印发会议通知等。

    两会的会务工作在校(院)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一名校(院)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秘书处开展工作。

会议有关文件、资料会后由秘书处送一套交校档案室存档。

    四、必须事先申报的会议:

以党校(行政学院)名义或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校(院)领导或校(院)两个部门以上(含两个部门)人员参加的会议。

    五、申报召开会议的办法:

由会议主办部门写出拟召开会议的专题请示、方案或填写《召开会议申请表》送校(院)委办公室,由校(院)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院)委申报。

    六、召开会议请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人员、费用预算等。

    七、申报召开会议时间:

在校(院)外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七天申报,在校(院)内召开的会议至少提前三天申报。

    八、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加强会议管理,努力提高会议质量。

    九、做好会议的总结工作。

会议结束后,主办部门要认真对会议进行总结,并将会议情况向校(院)委会写出书面报告,提出贯彻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

校(院)委办公室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检查督办及宣传报道工作。

    十、要严格控制外出开会,特别是严格控制跨省区参加会议。

凡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会议及研讨班、培训班,凡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解决问题的会议,一律不参加。

中央党校、全国性学会等召开的确需要参加的会议,须经校(院)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照会议规定的与会者对象人数参加,会议结束及时返回。

没经批准或不按照会议规定的人数多参加者,所用经费,财务不予报销。

    十一、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遵守会议纪律,回来后及时向分管校(院)委汇报、向有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工作。

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办理工作,提高请示报告工作效率,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医院党政各部门对上级及学校已有明确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处理和解决。

一般不要把应由本部门解决和处理的问题上报院领导审批或向院领导请示。

二、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各职能部门应该按各自职权及时负责处理解决,如确实无法处理解决时,由各部门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由党政办分送有关领导批阅。

三、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向医院有关领导请示时,应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内容提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分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负责转告处理结果。

四、各部门需向医院领导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由党政办负责处理。

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的问题,由党政办主任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或由党政办主任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后再处理,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各部门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应当天报告党政办。

六、各部门对医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一般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

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党政办接受后,有专门工作人员对“请示”或“报告”是否合乎规范进行审核,合乎规范的则填写《浙江省新华医院请示报告处理单》,并登记后按流程及时处理;不合乎规范的则退回报文部门,并说明理由。

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上下级之间联系,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确保政令畅通、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以下事项应当向上级请示:

(一)下级机关对属于上级机关管理的干部作出任免、交流、轮岗等决定前,应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

(二)各单位拟建基础设施、购置车辆、处置大额资产重大经费支出前,应向上级机关请示。

(三)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出现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不准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1天以上,应当事先向上级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各单位认为比较重大的需要向上级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以下事项应当向上级报告:

(一)对于上级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工商部门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上级领导对工商部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本单位干部职工出现集体上访等影响队伍稳定的重大事件或苗头,受到较大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及其他紧急突出事件的情况;

(三)在所管辖的干部职工中,出现有人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在效能建设等活动中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各单位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查办的重大案件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事项;

(五)对批复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各单位认为有必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请示的内容根据需请示事项的内部确定,一事一请示。

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报告的内容分情况而定,对于属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的,应当报告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属工作打算、设想的,应当报告工作的方案、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的结果;属重大或突发事件的,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条请示应在事前,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口头或电话请示。

报告可在事前、事中或事后,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可由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先电话报告,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

第五条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请示、报告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第七条请示、报告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由业务部门对口向上请示、报告,综合性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对口请示、报告。

县局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全县系统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进向县局领导汇报。

第八条请示、报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应请示的事项不请示、先做后请示、越级请示的;

(二)应该报告的事项隐瞒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第九条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来凤县工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示报告工作的程序、内容和原则,确保经办事项不误办、不漏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局下设基层处各类请示报告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处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包括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章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党支部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

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五条 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㈠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3、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㈡请示报告的方法: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汇报形式,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2、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3、党员发现自己在思想、工作上出现问题和情况,可以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4、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㈢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注重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要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报告:

㈠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情况;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3、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改进工作的方法措施和今后的计划打算;

5、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支部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㈡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 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㈠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㈡党支部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一次,由支部书记或支委会指定的成员代表汇报。

㈢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业务工作根据分管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程序内容为:

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处分管领导向处长,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㈠科室工作人员向科长,所(站)工作人员向所(站)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2、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3、病假或事假;

4、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㈡科长向处分管领导,所(站)长向处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阶段性工作情况;

2、阶段性工作计划;

3、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4、本科室、所、站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5、涉及其他科室、所、站,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㈢处分管领导向处长请示、报告的事项:

1、分管业务工作近期开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

2、分管科室、所、站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3、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4、分管工作中需要其他处领导协助或协调的事情;

5、病假或事假;

6、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㈣处长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1、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及指示精神的情况;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开展情况;

3、单位对外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

4、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5、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理;

6、病假或事假;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除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㈠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请示、报告按正常程序不能进行的;

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

㈢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

㈣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

㈤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因上一级领导不在或确有突发紧急情况而需要越级上报的,汇报人应于事后向分管领导作出说明。

对于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在办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处领导在请示报告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所要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弄清楚、讲明白,同时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参考。

对于重要事项,应根据是否必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交领导审批。

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

对领导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汇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布置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力戒扯皮空谈。

 

第四章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处长、书记外出,应事先征得市局分管领导同意。

其他处领导外出,应事先征得处长同意,再由处长向分管领导报批。

各科室负责人、各所(站)负责人外出,须经处分管领导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经处长同意。

职工外出,应事先经过科室或所(站)负责人同意;外出时间如在三天以上,须同时报处长批准。

第十二条 所有外出人员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期限告知处综合科,同时将个人手头业务工作安排妥当,保证个人离岗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相应分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且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外出或无故逾期不归的,要给予严肃批评。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每位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作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示报告制度

一、全院各科在责权明确的基础上,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遵循院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二、请示报告规程。

1、医院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经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及时向市卫生局请示、报告。

2、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行政医疗工作,向书记汇报党务工作。

3、各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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