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价格信息化建设和新的价格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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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价格信息化建设和新的价格违法行为

适应价格信息化建设和新的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处理新规,做好价格举报工作的思考

2014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从方便群众举报、规范执法行为入手,对施行多年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了升级改造,形成了统一的全国价格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由举报办理、举报督办、案件办理、查询统计、监控管理、公共信息和系统管理等七大业务模块组成,其中,举报办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6号令)、遵循《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进行设计,实现了从登记整理、举报受理、举报办理、文书审批、办结反馈全流程痕迹化,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接受举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各环节的职责更加清晰、时限更加准确,对价格主管部门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为此,切实寻求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建设的良策,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洁执法,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试就适应价格信息化建设和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新规,做好价格举报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冀抛砖引玉。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夯实基础

价格举报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物价部门的一个重要服务窗口,群众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违法事项,是对价格主管部门的信任,正确处理好价格投诉举报案件,是物价部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只有将人民群众装在心里,想方设法,尽心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人民群众才会把你放在眼里,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才能使人民群众透过窗口看到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决心和信心,从而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

当前,我们既处在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结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出现,新修订的6号令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受理范围,提出了价格投诉新概念,明晰了价格举报、价格投诉的区别和价格行政行为中的处罚行为与调解行为的不同处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与之同日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价格举报的最高奖励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1万元,又让价格举报更具吸引力,不同程度刺激价格举报积极性的提高,今年1月1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式开通运行,让消费者不仅可多渠道举报,而且知情权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价格举报已经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倾吐心声的重要渠道,公民在自己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媒体地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客观上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运用价格杠杆来平衡新的矛盾。

面对繁琐复杂的价格投诉举报案件,作为价格举报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价格法》的重要职责,其素质、作风和能力,都直接关系到价格改革的成效,尽快熟悉和掌握《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和《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以及6号令等新的法规规章,充实原有的基础,是我们明智的选择,“上山打虎要力量,下海擒蛟需技能”,在当今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学习型社会里,我们要以时不我待、寝食不安的危机感,要以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紧迫感,不断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内行学习,向社会学习,把6号令以及《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学深学透,才能确保在知识上跟上新形势的要求和步伐,才能不断提升处理价格举报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在具体价格举报工作中博采众长,厚积薄发,在纷繁复杂的价格举报工作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2、明确职能依规受理按时办结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于做到严格执法,如果有了法而不严格执法,法律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

6号令对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价格举报中,哪些可以受理,哪些不可以受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依规履职,有所为有所不为。

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要该管的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要管住管好,坚决克服懒政、怠政,超出法定职能的事项,不要乱作为、滥用权。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受权即禁止”,今年2月11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

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言简意赅地为政府与市场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边界线,要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首先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其作用和目的就是要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问题,严禁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哪些属于我们管,哪些不属于我们管,自己要有一个明确的界线,要胸有成竹,从价格举报“受理”这个源头上把好审查关口,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通通的管,更不能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又管了。

对价格举报,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且举报者提供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地址和具体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的,我们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价格举报,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处理,无论是否受理或转办,都必须主动告知举报者,坚决改变过去收到举报后受理不告知、不受理酌情告知的做法,价格举报办结了的,还应当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处理结果。

对价格投诉,属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根据《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制作《价格举报办结告知书》告知消费者;出现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撤回投诉的、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视为价格投诉办结。

对属于6号令第六条列举的五种情形(即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的、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之一及以上的,应当不予受理,以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毕竟,法律不是儿戏。

当然,不受理不等于不理,放任不管,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的市场竞争和政府的依法监管,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问题中应有之义,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放开商品的价格,是让市场更好地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不意味着与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政府部门无权施加任何影响,这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不例外。

对放开了的商品价格,要从原来的管价格转变到管行为上来,强化价格行为方面的监管,如有不正常的价格上涨,甚至暴涨现象,我们要及时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相关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是否存在虚假原价、虚假标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等,如相关生产经营者存在上述所列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属于物价部门职权范围的举报,要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不能一推了之,要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耐心倾听,并尽力为举报者提供正确的投诉部门,用真诚的心和过硬的政策水平来化解举报者的过激情绪,赢得举报者的理解,避免激化矛盾,惹火烧身,引起举报人与价格主管部门情绪对立,影响物价部门形象,事情终了,不要忘记提醒举报者在消费时,及时索取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据,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

3、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灵活应对

沟通协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是理顺关系的“润滑剂”,没有沟通协调,个人与个人之间就不会实现互相理解、达成共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统一到相互理解和信任的认识上来,从而达到化解矛盾,解决价格争议是价格举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所以,切实提高分析判断、沟通协调、灵活应对的本领,使价格争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是我们价格举报工作者孜孜以求的努力方向,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根据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的缓急轻重,区别对待。

对于违法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凿、处理起来较有把握的案件,立即处理,抓紧落实,及时反馈,并尽可能一次处理到位,以减少重复举报;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先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坚决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如:

1月23日,宁小姐上门投诉某大型连锁超市以高于标示价格销售女高跟鞋,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该连锁超市退还多收价款。

接到投诉后,我分局派出应急检查组赴该连锁超市调查核实,发现属售货员将特价269元/双的标价签误贴在399元/双的鞋面上,造成结算时电脑结算价格与实际标示价格不符的现象,执法人员当即指出其行为已涉嫌价格违法,最后经过调解,该连锁超市当场表示立即整改,并承诺立即与宁小姐联系,将多收的130元钱退还给宁小姐,宁小姐对物价部门的扎实工作和反应快速表示赞赏。

对于问题比较复杂,政策一时难以把握的案件,接听接访人员不要急于回答,先把问题详细记录下来报告值周领导,在规定的办结期限之内,群策群力,慢慢理清头绪,再通过举报系统回访答复举报者,防止受举报者的急躁情绪影响,草率作出答复而使工作处于被动。

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比较集中的价格热点问题及可能引起集体上访和诱发不安定因素的案件,要引起高度的警惕,要有政治敏感性,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矛盾。

如:

2014年8月1日我市启动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到8月4日开始便陆续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反映玉林城区多个代办点存在强制服务收费问题,有收洗车费5元/车、拓印号码费5元/车、委托代办费5元/车,工本费10元/车等等,群众意见很大。

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电动自行车上牌收费,涉及到千家万户,弄不好可能会诱发不安定因素,甚至引起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于是,我分局启动应急检查机制,派出应急检查组到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代办点实地调查核实,发现玉林城区几个代办点都不同程度存在有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现象,执法人员当即约谈交警支队领导,提醒、告诫不能强制服务收费,通过约谈、提醒、告诫,交警支队领导当即表示整改,并连夜召集各代办点负责人开会,传达物价部门的整改意见,次日,强制服务收费现象停止,风波得以平息。

对于因理解政策上的偏差而造成错报、误报的举报者,既要坚持原则,又不要态度生硬,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用真诚的态度和过硬的政策水平来化解举报者的过激情绪。

此外,在查处过程中,要始终将规范被查单位的价格行为放在重要位置上,要把个案处理和全面规范结合起来,通过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使被查单位自觉、主动纠正错误,防止类此问题的再次发生。

比如,2014年10月17日,周女士上门投诉玉林市某民营医院以比市场药店价格贵很多的价格销售同类药品,且虚假宣传,误导其女儿到其医院治病,收取了将近1万元的医疗费用,病不但没治好,反而越治越重了,几经和医院交涉要求退还一半医疗费用无果,特请求物价部门帮助。

接到投诉后,经我分局派员实地调查核实,该民营医院涉嫌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共多收了该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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