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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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编号: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预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0年版
特别提示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咨询。
2.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
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出卖人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
斜线“/”前后文字应在□中划“√”做出单项选择。
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
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7.本合同题头当事人各为4个,多于4个的买受人、出卖人的基本情况分别由系统自动添加列出。
8、本合同专有术语解释如下: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
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成立及确保合同的旅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题头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买受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家或地区: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
出卖人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及,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建筑容积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项目名称为;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
3.《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
4.《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栋单元
层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
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及规则均见附件一。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二。
第四条 [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的约定]
本房地产转让时,出卖人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权利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所称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7.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
9.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贰、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叁、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
拾元(小写元)。
本合同中的购房总价款是指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不包括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类税费及费用。
出卖人如向买受人收取、代收因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及费用,应向买受人提供收取、代收各种税费的规范性文件,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或者依法向相关部门直接缴付。
第六条 [付款办法及相关处理]
一、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共计: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贰、分期付款: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2.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3.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叁、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
人民币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即:
人民币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买卖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
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肆、其他付款方式
。
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1.不论何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一致同意采取的付款办法为上述第种方式。
2.因买受人或出卖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应按照购房总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照购房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购房总价款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