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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机械设备安全工作,直接影响着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影响着项目经济效益、机械设备完好率、国家财产损失及人身安全,是与施工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头等大事。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必须高度重视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和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为了搞好我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证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安全预防办法及措施。

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注重安全组织措施的落实,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预防事故。

各类机械设备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对机械设备集中停放的场地,要加强防火、防洪措施,并组织看守防盗。

配备消防器材,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

对玩忽职守、轻视安全,造成机械设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造成的伤亡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

第一条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项目对所使用的全部机械设备制定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整理汇编,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安全交底,并督促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技术操作规程。

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必须制止,待改进后方可继续操作。

新机型进场后没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必须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先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安全要求

(1)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上岗。

实习操作工必须在持证人员指导下操作。

小型施工机具操作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操作人员及保修人员必须熟知机械原理与构造及有关生产知识。

(3)操作人员及保修人员必须思想集中,严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在机械未停止运转时,不准接触转动件及对其进行维修。

在机械转动前必须检查各部状态,确认良好,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并能随时停机处理,方能启动使用。

启动后要认真监视运转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如剧烈振动、异响、异臭、温度压力突变等)要立即停机检查,并向上级报告,待处理完后,方可继续使用。

机械停止运转后,应放松或复原带负荷的工作部件,应将悬挂件(如推土机刀片、挖掘机挖斗、铲运机铲斗等)放下,垫好,锁紧保险。

露天长期停放的机械设备及室内精密设备要用篷布、机罩盖好。

第三条机械设备安全预防措施

(1)施工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施工机械,具有合格证和完整的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2)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报警、信号等自动装置必须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严禁使用。

(3)电动机械的电气接线必须由电工操作,在露天和潮湿地区使用,应采取防潮保护措施。

(4)施工机械使用前,操作工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机械各部完好,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5)机械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不得随意更换原机零部件,需要更换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试验、鉴订,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6)机械不得带病运转。

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7)大型移动式机械的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并安装稳固,机身应保持水平。

(8)大型移动式机械运转和作业时,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安全处,确认周围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向机械操作工发出指令。

(9)轮式、履带式机械起步前,必须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并鸣笛示警。

(10)电动机械必须在机械附近配备开关箱,且一机一闸。

启动前,应检查电气接线,确认完好、无漏电;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确认灵敏、可靠,使用中遇停电,必须关机断电并制动。

(11)机械运行中,严禁操作工和现场人员触摸运转的部件,并保持安全距离。

(12)机械运转中,操作工或驾驶人员严禁离开岗位,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必要时应锁闭操作室或驾驶室。

(13)机械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

维修、保养机械必须在断电或熄火、制动和楔紧行走轮后进行。

在机械悬空部位下作业时,必须将悬空部位支撑或支垫稳固。

(14)作业后必须断电或熄火、制动、操纵柄置于零位,移动式机械应停置于平坦、坚实、安全的地方,并锁闭驾驶室、操作室。

(15)机械集中停放场所应设专人值守,并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和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装置;在管道、构筑物、沉井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17)易发生危险场所如发电机组、配电室、锅炉房、空压机站等,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外,设置围栏警告标志。

挖掘机、打桩机等到施工场所,应设立警告标志及建立场所安全制度。

(18)油库等易发生火灾场所,应设立防火标志,采取严格有效的防火措施,并严禁吸烟。

(19)暴露于机体外部的运动机构部件或高压带电等有可能伤人的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措施。

(20)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做好接地或接零,或加装漏电安全保护设施。

(21)机械设备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阀力矩限制器熔断器限位器报警器)及安全指示装置(如锅炉水位表压力表水温表等)的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检查,调整,如发现有动作不准等异常情况,严禁继续使用,停机维修。

(22)精密机械设备应装防尘防潮防震保温等防护设施。

(23)机械集中停放场所,要有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等消防工具)及防盗措施,并要有专人看守。

(24)注意防寒防冻工作。

严格换季保养,进入寒冬季节前备好防冻防滑设备。

机械采取防冻措施后要悬挂标志(如无水牌),冰冻季节露天存放如未采用防冻液的,注意停机放水工作。

(25)注意做好机械的防雨、防洪及防风工作,要采取措施防止机械设备及电线路因洪水及石方爆破造成的损失。

(26)拌合站场地和周围环境保证机械安全工作,高压线缆等远离拌合站搭设。

工作区域设立安全操作规程等明显安全标识牌,并且与当地气候部门密切结合,关注天气预报,大风大雨季节及时做好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第四条设备的进场验收检测

施工机械进场前,要求先按进行进场验收,填写《机械设备进场验收单》,必须有设备的相关资料档案资料和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证书,并有相应资格的操作人员,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和使用。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5)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6)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等技术要求。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5)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装及运输中的注意事项

(1)机械设备应安装在安全地点,不得在危岩、坍方、边坡或可能受洪水、飞石等侵袭的场所安装,以确保人身及机械安全。

(2)机械设备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及性能试验,并经试验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械设备运输时要保证捆绑牢固,重心稳妥,制动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机械设备卸车要稳妥轻放,禁止从车上往下丢甩,使用自卸汽车装运机械时不准用倾卸的方法卸车。

第七条机械设备的使用

(1)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3)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者,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4)机械设备人员要求“三定”,即:

定人、定机、定岗,“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

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

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定岗”责任是保证。

第八条机械设备的保养

(1)定期保养的目的:

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精心及时的维修保养,其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保养作业项目:

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第九条机械设备的维修和改造

(1)小修:

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

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

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第十条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

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机械设备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要求项目部相关部门对项目所有设备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日检。

针对项目的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

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针对项目的特种设备和大型设备,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限位、限重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半月检)。

针对项目所有机械设备,由项目机料部、安全部组织检查、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

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

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

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第三章机械设备事故的划分

第十一条机械事故的定义

由于保管、操作、保养、修理不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或报废,均称之为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损失费用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种:

(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包括:

1、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2、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设备报废而引起的机械设备净值损失费(应减去残值);

3、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而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补助费、赔偿费(事故处理后再发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补助费、赔偿费不再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

1、为处理事故发生的车船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2、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窝工费等。

第十三条机械事故的划分根据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的《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四章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调查、处理遵照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的《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机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按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外,若事故单位机械车辆参加保险且有连带责任的,则应索取有关资料,以便进行索赔。

第十四条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机械损坏和人员伤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章事故处罚

第十五条各作业队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后,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原则根据《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奖励处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机械设备操作手虽未发生事故,但有严重违章行为者,应视其违章情节,认识态度,处以50-2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限期纠正,到期不纠正或强调其他原因而拖着不办的,作为忽视安全生产处理,对其直接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凡属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已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的各单位不再按本办法进行重复处罚,否则,各作业队仍按本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二公局宣曲高速公路五分部的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及协作队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造成事故损失的指挥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及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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