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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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翁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2.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事故评估
3.2.3响应启动
3.2.4响应调整
3.2.5现场处置
3.2.6社会动员
3.2.7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销毁污染物
3.3.2征用补偿
3.3.3保险理赔
3.3.4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保障
4.5信息保障
4.6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7.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县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韶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食安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
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台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外事侨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食安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县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重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县委统战部(台办):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台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县发展改革局: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5)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
(6)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县科技局: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8)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群的生活救助工作。
(10)县司法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看处所、劳教所等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县政府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2)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对造成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根据需要参与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城市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保障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5)县农业局:
负责配合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环节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相关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6)县林业局:
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7)县卫计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8)县外事侨务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及涉港澳地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19)县工商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0)县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开展相关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一般级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2)县旅游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3)县法制局:
负责指导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24)县食安办:
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
(25)县属各保险公司:
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镇(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县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县食安办牵头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县有关单位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县卫计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所属技术机构承担。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县或港澳地区通报我县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县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县食安办。
(7)发生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县或港澳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县食安办。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送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县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由县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县指挥部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县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县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3.2.6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后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各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县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卫计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统筹规划全县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技术保障。
县食安办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
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3)各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6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翁源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