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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某某某某某某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某某某某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2

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6

第四章价款结算书6

第五章价款结算的报、审、批、支付程序10

第六章发包人供材结算12

第七章价格调整13

第八章完工结算14

第九章价款结算争端处理17

第十章资料和台帐管理18

第十一章考核奖罚19

第十二章附则21

附件124

附件226

附件332

附件4~附件832

附件933

附件1034

附件11~附件1334

某某某某某某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某某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价款结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某某水电站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某某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大渡河公司(某某公司)签订了各类合同、协议的各类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价款结算管理的内容包括:

各类合同、协议中的预付款、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及补偿结算款、发包人供材、价格调整、完(竣)工结算款和各项保留(修)金退还等的办理,以及价款结算书编报、结算支付程序、考核奖罚等。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1、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总、分(子)管理基本职责划分》(某某大开发[2008]4号);

4、《某某某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某某大开建[2008]59号);

5、《某某某某公司工程主要物资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某某大开机[2008]6号);

6、中国某某集团公司、某某某某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7、某某公司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涉及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价款结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合同至上,准确计量,合理计价,监理人全面审核,发包人分权审批。

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承包人基本职责

1、按合同规定、本细则要求和发包人相关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提交各类付款申请、票据等,编报各类价款结算支付报表;

2、及时提交相应付款、计量签证、质量检测、结算支付的依据资料;

3、按合同规定、本细则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完成项目的竣工资料、完(竣)工结算或合同、协议消项资料,对超合同总价(含备用金)的项目及时提交原因分析报告;

4、配合第三方进行的造价、结算审计。

第七条设计方基本职责

1、提供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量;

2、提供施工图修改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工程量;

3、对完成项目中涉及设计内容的完(竣)工结算、变更清理等及时提出设计意见。

第八条监理(监造)人基本职责及权限

1、受理承包人提交的各类价款结算报表、资料;

2、预付款、进度款结算和工程变更/索赔、补偿结算款的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3、发包人供材指标的核销(中标时的发包人供材指标加/减工程变更中发生的发包人供材量)、中间核销及其供材扣款审核;

4、价格调整审核;

5、开具各类支付证书,即“付款通知(审批)单”;

6、完(竣)工结算审核,及其对超过合同总价(含备用金)项目的原因分析报告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7、协助第三方进行的造价、结算审计。

8、有关保证金、保留(修)金退还的审核;

9、开具授权的各类奖励、罚款单及其审核;

10、参加变更结算协调会,做好价款结算过程中与承包人、发包人的及时沟通协调,积极处理结算支付中出现的有关事项和争端遗留问题;编报价款结算争端遗留问题报表;

11、做好价款结算支付的风险控制和造价分析工作,并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有关信息、数据。

第九条发包人基本职责及权限

1、预付款审查、审批;

2、进度结算款和工程变更/索赔、补偿结算款的审查、审批;

3、发包人供材指标的核销、中间核销及其供材扣款的审查、审批;

4、价格调整的审查、审批,及其超过权限项目的上报;

5、各类支付证书,即“付款通知(审批)单”的审查、审批;

6、单项工程完(竣)工结算或合同、协议销项最终清算的审查、审批;对超过合同总价(含备用金)的完工项目复审、上报;

7、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结算审计;

8、清理履约保证金(保函),对预计将延长工期的工程项目,及时督促承包人办理保函展期的相关手续,及其合同消项后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清理退还;

9、退还质量保留(修)金、民工工资保证(留)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留)金的审查、审批;

10、各类奖励、罚款单的审查、审批;

11、组织变更结算协调会,做好价款结算过程中与承包人、监理人的及时沟通协调,积极处理结算支付中出现的有关事项和争端遗留问题;

12、做好价款结算支付的风险控制和造价分析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数据。

13、本公司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和公司领导在共同履行好上述1~12条发包人基本职责及权限的同时,有关分工如下:

(1)工程建设处:

复核工程类项目完成的合格量;审签计量支付报表和完(竣)工结算书;审签监理、勘设、技术咨询服务类价款结算书;会审相关管理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开具或审签各类奖励、罚款单;建立工程类项目工程量计量台帐,编报相关报表。

(2)机电物资处:

复核采购类项目交货和机电工程完成的合格量;复核发包人供材指标的总量核销、中间核销及其扣款;开具采购类项目价款支付的“付款通知(审批)单”;审签机电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和相关管理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开具或审签有关奖励、罚款单;建立采购类项目价款结算台帐、机电工程类项目(按合同口径)工程量计量台帐,编报相关报表。

(3)计划合同处:

复核各类合同、协议项目(除采购类)的各项价款结算金额;审查价款结算中各项增加和扣减项目及金额,价款结算总额和支付净额;开具或审签除委托监理管理项目以外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会审各类奖励、罚款单;组织单项工程完(竣)工结算;委托和协调第三方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单项工程完(竣)工结算及合同、协议销项最终清算的审查;建立除采购类项目以外所有项目的价款结算台帐、价款结算争端遗留问题台帐;编报价款结算总报表及相关报表。

(4)安全监察处:

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完成的合格量;审签计量支付报表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附表;开具或审签有关奖励、罚款单。

(5)财务劳资处:

汇总编报各类项目的资金计划;价款结算资金筹措;审签各类项目的“付款通知(审批)单”;经办借款合同财务费用、各项税费缴纳的支付;办理各类价款结算支付的付款手续;督促承包人履约保函到期后的续办工作;结算支付的财务监督。

(6)综合办公室(坝区管理处):

审签移民征地、综合协调、后勤物业等相关合同、协议费用结算支付的“付款通知(审批)单”;价款结算的审计监督;协调价款结算支付中争议、纠纷、拖欠的法律事务。

(7)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

审查、审批价款结算“付款通知(审批)单”;协调结算支付中的争议、纠纷;项目“完工结算(审批)表”或合同、协议销项的清算审批;总体监控价款结算的中间支付和最终清算。

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

第十条工程量审核原则

1、工程量计量准则:

严格遵守合同计量规定和投标承诺;

2、工程量测量方法:

原则上合同各方单独测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联合测量的方法。

第十一条中间支付、结算原则:

1、中间计量结算支付作为过程控制,由监理人全面审核,发包人(测量中心)每月随机抽查;

2、在做好价款结算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行月度结算从快办理,季度结算从严审核,最终(完工)清算严格审批。

第四章价款结算书

第十二条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书(或称价款结算书或中间计量支付报表),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过程中价款结算支付的基本依据,适用于除完(竣)工结算以外的工程建设各类价款结算支付。

编报内容规定、表样格式和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2、3、4。

第十三条价款结算书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申报,经监理(监造)人全面审核无误后,在此基础上开具支付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后并据此办理支付审批和付款手续。

委托监理人管理的项目以“付款通知(审批)单”代支付证书,详见附件6。

第十四条价款结算书包括预付款支付、进度款(含变更/索赔补偿量)计量支付两部分内容,要求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按合同约定办理,承包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及具备付款条件的相关证明、附件资料,经监理人审核无误后报发包人审批;

2、进度(过程中)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在提交附件3所要求的验收、计量、签证资料后,按已完成合格量填报计量支付报表办理进度款结算。

经审批生效的变更/索赔项目按合同计量约定和完成合格量随工程进度款一并结算;

3、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若项目成立并已开始实施,但相关手续正办理、审批中的,可根据已完成实物量情况并按经监理人审核量、价的60~80%办理暂结算(超过80%的需书面专题报告),待审批手续完成后在正式结算中及时冲减已办理暂结款;

4、采购类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承包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附件资料,经监理(造)人审核无误后报发包人审批。

材料采购中间结算款、设备进度(投料)款、合同销项最终清算等根据合同约定及设备交货、验收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支付。

使用的“设备付款通知(审批)单”和“材料付款通知(审批)单”见附件7、附件8;

5、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监理(监造)、征地移民、咨询服务等非计量类合同的阶段(进度)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报表格式参照“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书”,并使用“付款通知(审批)单”附件6表样。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支付

1、支付原则:

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根据合同工期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原则上分两次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原则上分三次支付。

并实行先预付,后结算。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承包人进场后办理工程预付款时,可同时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首次预付,首次预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6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50%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二次支付,支付标准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40%,即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支付完毕。

3、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承包人进场后办理工程预付款时,可同时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首次预付,首次预付额度为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的30%;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20%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二次支付,支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5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70%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三次支付,支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20%,即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支付完毕。

4、除前述规定外,安全生产费用有关申报、审核和使用监管等按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结算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书由计量支付报表和附件两部分组成,由承包人负责编报;附件单独成册装订,一并报送监理人。

计量支付报表填报说明及表样,见附件1、2、3、4。

第十七条计量支付报表一般按月编报,也可多月合并编报。

若合同中有月度计量金额起付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编报份数及分发

1、“付款通知(审批)单”一式四份,其中正本送发包人财务劳资处,副本三份(一份副本为原件,两份副本为复印件)分存发包人计划合同处、监理人和承包人。

2、价款结算书(含附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原件为正本),其中:

正本随“付款通知(审批)单”送发包人财务劳资处,副本发包人计划合同处、工程建设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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