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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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推荐单位的条件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推荐单位范围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成立的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推荐单位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参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推荐和申报。
第四条推荐单位的备案:
1、成立本单位学术委员会。
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并提供委员名单,设置办公室或秘书处,指定固定联系人。
2、制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报告要求附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文件材料。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准予备案的批复,备案生效。
第五条备案后的推荐单位,机构和人员发生调整变化的,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 奖励的设置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规定每年各推荐单位优秀研究成果的申报额度。
根据当年申报成果的总数额确定一、二、三等奖成果的额度。
在不突破当年获奖总额度的前提下,上一等级未使用完的奖项额度可作为下一等级的奖项额度使用。
第七条 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每项获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 7 5 3
主要完成人 10 7 5
根据申报成果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超出限额的,授奖时采取末位自动淘汰办法。
第八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本单位的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本单位对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实行配套奖励及规定相应的奖金额度。
第四章 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申报成果的范围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等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思路和方法;宏观调控体系和法规建设;投融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价格管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开发节约和战略储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研究;经济信息系统建设研究等新成果。
4、咨询理论与方法研究等新成果。
第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研究报告和论文等。
第五章 申报程序、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年向各推荐单位印发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时间、成果申报的截止日期、申报成果额度和所需的申报材料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按通知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申报优秀研究成果。
申报成果的材料包括:
1、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网站的评奖系统内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并按要求加载附件材料。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成果,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及其附件印制成纸质书面申报材料并报送成果原件。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应是推荐单位已评定的一等奖和二等奖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应是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第十五条 申报成果应是经同行专家评审、鉴定或验收,并经过一定时间实践检验的成果。
属于应用研究的成果,还必须出具使用单位的使用效果证明。
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须出具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证明。
第十六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课题组所在的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如果主要完成人在成果申报时已调离成果完成单位,仍应在该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在申报成果时,为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首先处理好以下问题后再申报:
1、国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请推荐单位负责申报。
2、中外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中方申报单位应提供国外合作机构的授权证明,确认其具有该研究成果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对其成果作涉密内容的删改后再申报。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内容审查申报成果:
1、是否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2、申报书填写是否清晰、完整,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申报成果是否存有争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报成果的一个月内,将其对成果资格审查的意见通知推荐单位,说明是否同意该成果正式申报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收到资格审查合格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将正式申报所需材料及附件按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 专家评审与获奖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申报成果的类别及数量组成评审专家组。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有关成果材料送达各位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
1、每项申报成果分别由1名主审专家和3名辅审专家进行评审。
辅审专家分别对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填写《专家评审表》。
主审专家在充分吸收辅审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主审专家评审意见。
2、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对申报成果逐项进行评议。
每项成果的主审专家向会议报告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其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该项成果的专家组意见,并填写《专家组意见表》,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3、在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每位专家分别填写《成果评分表》,对每项成果的各项评审指标分别给予量化评价。
评审专家组按照计分结果及获奖标准,确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提名的一、二等奖成果和初定的三等奖成果。
4、评审专家对申报的成果材料如有疑问,可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直接向成果完成单位及个人查询,成果完成单位及个人应如实答复;必要时,也可请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介绍该成果的相关内容,并对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四条 获奖标准:
一等奖成果应具有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研究难度大,对决策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成果整体研究成熟完备,在国内同类问题研究中明显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成果整体研究较成熟完备,在国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应用范围,成果整体研究部分成熟完备,在国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具有先进水平。
第八章 批准和授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前收到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有关成果材料。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照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有效的原则,评定专家组提名的一、二等奖成果;采取举手表决或无异议通过的方式,评定专家组初定的三等奖成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获奖成果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 获奖成果异议的受理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公示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只受理涉及获奖成果实质性问题的异议,如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重复报奖问题、成果完成时间、知识产权或剽窃舞弊行为等;一般不受理属于对获奖成果内容的学术观点和成果等级认定的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成果的异议函件后,应尽快将异议函件通知有关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限期十五日内应做出解释,及时报告有关异议问题的书面解决意见,并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和旁证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放弃解释。
对有异议的成果不能提出处理意见,则取消该成果在本年度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一条 成果推荐单位有责任保护异议者或揭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否则,推荐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如发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有关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奖后,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问题,推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若证据确凿,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批准,仍可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
第十一章 获奖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建立优秀研究成果奖信息库、编辑发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汇编》、网上发布、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形式,向全国发展和改革系统及社会宣传与推广获奖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