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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概况及启示

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概况及启示

第8卷第4期

2011年8月

甚毒出.数盲

JournalofSchoolingStudies

Vol_8.No.4

Aug.2011

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概况及启示

董玮倩,昝飞

(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上海200062)

摘要:

特殊教育安置是实施有效特殊教育及服务的重要前提,重度身心障碍学生的安置

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台湾地区对一些无法到学校中进行常规学习

的重度身心障碍儿童实施了在家教育.经过20余年的发展,台湾在家教育体系已经日渐成

熟,完善.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在家教育中特殊教育服务的介绍,以期对大陆地区送教上门的

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台湾;重度身心障碍;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

中图分类号:

G52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2232(2011)04—0l13—06

所谓”特殊教育安置”,是指为各类特殊儿童提

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机构和设施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系

统.它是能否对特殊儿童实施有效教育并提供特殊

服务的制度框架与前提.¨1J早期的特殊教育安置主

要是封闭的学校或救济院这样的形式,但是进入20

世纪以后,特殊儿童的安置方式大大增多,”回归主

流”运动的开展以及”全纳教育”的提出则将特殊教

育发展带入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在全纳教育背景之下,各国都主张尽可能将特

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置于同样的学习环境之下,但不

可否认的是,仍有部分儿童因为身体上的缺陷或其

他原因无法真正进入到课堂中学习.对于这类残疾

程度较为严重的儿童,各国通常采取的措施为在家

中或教养机构中对其进行教育.此种教养形式在美

国称为”Homeboundeducation”,日本称为”访学教

育”,我国大陆地区如上海称为”送教上门”,台湾地

区则称为”在家教育”.其中,台湾现行的”在家教

育”与美国所实施之”在家教育”(homebound

instruction)以及日本之”访问教育”颇为类似.因

此,可以说台湾地区在家教育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某

种程度上体现了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在这类问

题上的一些做法及理念.本文试图对台湾地区的

“在家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简介,以期窥探当今世界

特殊教育发展形势,并希望对大陆地区的”送教上

门”工作提供一些启示.

台湾地区在家教育概况

台湾地区”在家教育”这一概念最早于1982年

颁布的《强迫入学条例》中提出,当时称作”在家自行

教育”,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那些无法到学校学习的重

度障碍学生.对于”在家教育”的涵义,台湾地区并

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文采用陈英豪在《浅谈特殊儿童

的在家教育》中的定义——特殊教育的在家教育制

度(或称方式)就是:

适龄的学童,因身心障碍程度严

重而无法到校上课,另由教育单位派教师到该学童

家里为其施教.【3』此概念着重强调了在家教育是教

师上门进行教育的特殊教育服务方式.但实际上,

在家教育服务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特殊教

育服务,医疗复健服务,相关福利,家庭支援服务以

及其他必要的行政支持服务等.由于篇幅有限,本

文主要探讨在家教育中的特殊教育服务,特别是中

小学教育阶段教师到在家教育学生家中依据其个别

需求所提供的教育服务.

从1987年开始正式试办在家教育辅导工作以

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的在家教育已经

基本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各县市都出台了在家教

育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计划.根据台湾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特殊教育通报网的统计:

2011年,截至3月21

日止,台湾地区共有在家教育班级68个,在家教育

收稿日期:

2011—05—20

作者简介:

董玮倩,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2010级研究生;昝飞,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副教授.

①数据来源于台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教育通报网.2010年(下)各县市特殊教育统计概况.

114基础教育

人数1304人,且每个县市都有详细的统计资料①.

下面就根据台湾地区整体及各县市的做法,详细地

阐述台湾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的发展情况.

二,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相关法律

台湾地区在法律条文中对”在家教育”这个概念

做出明确的解说主要是在《强迫人学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特殊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并且”在家教育”

这一概念的定义几经变化.

这一概念最早被称为”在家自行教育”,第一次

出现于台湾1982年颁布的《强迫入学条例》中,其第

十三条规定:

”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

之适龄人民,由学校实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监

护人向当地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同意后,送请特殊

教育机构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

者,得由该学区内之学校派员辅导.”这是台湾教育

史上第一次将”在家自行教育”写入法律条文之中.

随后,1984年颁布的《强迫入学条例施行细则》

也相应地对”在家自行教育”的措施进行阐释,其第

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当地乡

(镇),市,区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同意在家自行教育

者,由该学区内之学校派员辅导,必要时联络临近学

校特殊教育教师协助辅导.”但此时的”在家自行教

育”尚未成为特殊教育的法定安置方式,只能由家长

主动申请在家自行教育.【4J

1987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公布之后,”在

家自行教育”的相关服务和措施才真正展开.《特殊

教育法施行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重度智

能不足者,于特殊教育学校或社会福利机构附设之

特殊教育班就学,或在家自行教育.”第二十三条第

三款规定:

”重度肢体障碍者,于特殊教育学校,或医

疗及社会福利机构附设之特殊教育班就学,或在家

自行教育.”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款及第

二十三条第三款所定之在家自行教育,得申请当地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学校派员辅导.”这些法条明

确规定了重度智能障碍者与重度肢体障碍者是在家

教育的对象.

不过,由于”在家自行教育”一词中”自行”二字

引起了广大学者与家长的争议,同时也为了与针对

非身心障碍学生”在家自行教育”(即现在台湾地区

的”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相区别,在1998年修订

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采用了”在家教育”这一

术语代替”在家自行教育”,并规定:

”申请在家教育

之身心障碍学生,除依强迫人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程序办理外,接受安置之学校应邀请其家长参与该

学生之个别教育计划之拟定;其计划内应载明特殊

教师或相关专业人员巡回服务之项目及时间,并经

其主管鉴辅会核准后实施.”1998年的《特殊教育法

施行细则》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在家教育”的概念,同

时还提出了进行辅导时的一些措施,提出”巡回辅

导”及”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在家教育实施过程中的

必要性.

在之后2002年的修正案中,《特殊教育法施行

细则》中还保留着关于在家教育的相关规定,但是在

2003年的修订案中,已经取消了所有的相关条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台湾现行的《特殊教育法》及其

施行细则中虽然没有出现关于”在家教育”的相关条

文,但是《特殊教育法》(2004年修正)中第七条规

定,特殊教育”除了可以在医院,特殊教育学校(班),

普通教育学校实施外,还可以在”其他适当场所实

施”.这里并没有说明”其他适当场所”是否包括”在

家教育”,但根据台湾地区现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来

看,基本上各地区都提供了”在家教育”的安置服务.

同一时期,在2003年修订的《强迫入学条例》

中,”在家教育”有关的法律条文也都一并删除,并且

在以后的修订中也未再出现过相关规定.相应地,

2004年修订的《强迫入学条例施行细则》也再未出

现过关于”在家教育”的条文,均以”其他适当场所”

涵盖之.

由上文可知,目前台湾地区已经不存在关于”在

家教育”的法律条文.台湾各县市在推动在家教育

的施行时,主要是依据其本身所制定的在家教育实

施计划或办法.从1982年至今,经过近3O年的发

展,各县市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在家教育法

令法规,在内容上包含了对申请,实施,代金申请发

放,巡回辅导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对于在家教育各个

环节的施行都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台湾地区在家教育实施流程

目前台湾在家教育的实施,主要是由学生家长

或者监护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之后,

由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派遣专门的巡回辅导老师对

学生提供在家教育服务.从申请到实施巡回辅导服

务,各县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从各个阶段来一

探讨.

董玮倩,等.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概况及启示115

(一)在家教育的申请及鉴定审查

在中小学教育阶段,因障碍情况较严重而无法

到学校就读的学生,一般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相关

部门提出在家教育申请.目前台湾各个县市基本都

出台了自己的在家教育申请要点或者注意事项,具

体规定如下:

1.申请资格

在家教育的申请对象一般是该地区中小学教育

阶段的重度身心障碍儿童.一般来说重度智能障

碍,重度肢残,多重障碍,自闭症,植物人和其他重度

障碍且领有残障手册者,具有在家教育服务申请资

格.l5j然而各个县市对于申请资格方面的规定不尽

相同.如除上述情况外,有些县市还列出一些其他

情况:

金门县将身体病弱者也列入在家教育范

围;[]台北市在2008年的《申请在家教育实施计划》

中提出持有重大伤病证明(如白血病,恶性肿瘤等)

也具有申请资格,同时还特别提出,申请资格者不含

通过”非学校形态实验教育”及”延长修业年限”者.

这种详尽的规定真正保障了具有在家教育需要儿童

的权益,避免了申请和鉴定程序的繁杂.

在考察学生是否具有在家教育的资格时,不仅

要考虑其障碍的程度,与障碍类别相关的行动能力

更是重要的参考标准,诸如单纯的视觉障碍,听觉障

碍的学生通常不在在家教育的范围之内.

2.申请及鉴定审查

申请及鉴定审查是学生申请在家教育的重要环

节,也是各县市的申请要点中的重要内容.

综观各县市的在家教育申请要点,在家教育的

申请时间集中于学期开始之前或者是学期开始之

初,此时由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好申请表格,并准备好

相关文件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在家教育的申请.

家长要准备的材料主要为学生的身心障碍手册,医

疗诊断证明,还包括户口名簿,家长印章,教养机构

立案证明等.

在负责申请,审核的部门及流程上,各县市的规

定略有不同.下面提出两个较为典型的做法:

种是以台南县,台东县为代表的地区,其接收

申请的部门主要是行政部门.该地区家长携带相关

材料及申请表至学生所属的乡镇公所民政课强迫入

学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强迫入学委员会依该生情况

进行初审,并将材料一式三份分别寄给学生家长,所

属学校及教育局保存.教育局收到申请书后,需选

派工作人员与鉴辅会人员前往访视评估,并审核所

得材料.最后由访视小组向鉴辅会提出报告,邀请

家长,学校相关人员共同决定学生的安置事宜.经

委员同意之后,将获得在家教育资格.

另外一种是以台北市,台北县(现新北市)的做

法为代表的地区,其接收申请的部门主要为学校.

该地区家长或监护人向学生所属的学区学校提出申

请,再由学校将相关材料递交给上级部门(台北市为

其北区特教资源中心,台北县为鉴辅会),由上级部

门组织人员进行访视评估.随后召开鉴定安置会

议,通知家长及学校人员参与会议,由教育安置会议

进行审议,决定学生是否具有在家教育资格.

虽然这两种做法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都经历

了申请一访视评估一会议审核这几个基本环节.在

这一系列流程中,由专业人员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考

核,家长也具有参与权,学生及家长的权利能得到比

较充分的保障.

(二)在家教育服务流程

1.注册及学籍

如果申请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其结果会告

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学生所属学区的学校,学生

家长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学校注册.在家教育学生

的学籍设于其所属的公立中小学,或是有在家教育

巡回辅导班级的学校中.班级导师需依照一般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分发相关表格(如学生学籍表,辅导

纪录表)给学生并为学生建立档案.在教师手册上

应该列出该生姓名,并注明在家教育学生,学校则应

按照要求为学生逐年升一年级.

2.巡回辅导在家教育教师

各个县市在家教育学生的巡回辅导工作基本上

由专门的在家教育巡回教师担任,学校行政人员或

者班级导师也会予以辅导与支持.叶琼华对”在家

教育巡回教师”的定义为:

在台湾地区,安置在家教

育的学生应该由该学区的学校派员到家中进行课业

或行为上的辅导,此位巡回于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教

师,即为”在家教育巡回教师”._7j在家教育巡回辅

导教师有专任教师也有兼任教师,兼任者通常还担

任一些学校的教育工作或者行政工作等.

相关资料显示:

为了配合辅导在家教育学生的

需要,台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曾于1987年委托当时

的省立台北师范学院办理小学启智教育巡回辅导员

研习班,以培养教师作为各县市办理在家教育的巡

回辅导老师.自此以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

在家教育培育师资,而是交由各师资培育机构培育,

再由各县市政府聘用,通常一年一聘._8

学期开始之前,各县市在确定了本学期在家教

116基础教育

育的学生人数与情况之后,依据学生情况,巡回辅导

教师人数及所在学校等因素进行分配.各个县市对

每个巡回辅导教师所服务学生的人数以及所负责的

区域,每个学生所接受的服务次数都会做出具体的

安排.基本上要求对学生每周至少进行1—2次服

务,并要求对长期安置在外县市的学生进行电话访

谈.

在家教育教师对在家教育学生所提供的服务内

容主要如下:

(1)教学与评量:

主要负责参与并负责学生个

别化教育计划(IEP)之拟定,依据个别化教育计划

设计教学与辅导方案,确定巡回辅导时程.其后教

师应依据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服务并定期实施评

量.如果学生的需要发生改变,还要依学生需要办

理转衔服务,重新鉴定,安置等相关事宜.

(2)咨询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学生家长教育,福

利,医疗等有关的家庭支援服务及家长心理咨询.

同时应主动告知并协助家长申请教育代金,相关专

业服务,教育辅助器材以及相关的社会福利等.

(3)建立档案:

要建立学生的档案,收集学生基

本资料,IEP,辅导纪录等.

(4)工作研讨:

参与学校或者教育局规定参加

相关特教专业研习.

在家教育巡回辅导教师是对在家教育学生进行

教育的主体力量,也是与在家教育学生及家长直接

联系的专业教育人员,因此培养专业的在家教育巡

回辅导教师对于在家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授课内容及方式

在家教育的辅导教学工作主要是依据学生的个

别化教育计划执行的.巡回辅导教师将依据学生的

个别要求提供适合的特殊教育.在具体内容方面

上,各县市并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县市对特殊教育服

务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说明,如台北县认为特殊教育

服务应该包含:

认知,知觉动作,生活自理,口语和非

口语沟通,学科学习,休闲娱乐,社会适应及职业技

能等领域之教育辅导.【9j台南县在其(2005年在家

教育学生巡回辅导计划》中提出:

教学内容应视学生

可教育程度,包含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感觉动作训

‘练,一般课业教学,作业批阅,协助有关特殊教育措

施及医疗复健事宜.而从整个台湾地区来说,台湾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曾于1996年制定《中小学在家教

育辅导手册》,编订了下列四种课程,以供在家教育

巡回辅导教师参考:

(1)发展领域课程:

以儿童发展程度的评量结

果作为教学目标的依据,而选择的教学目标应以略

高于学生已达成的发展序阶为目标(通常不是生活

上所迫切需要学习的技能).

(2)功能性课程:

以学生适应环境所需要的日

常生活技能为教学目标,借以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

能力.

(3)生态环境课程:

在学生所处的自然环境下,

运用日常生活情境安排学习活动.

(4)混合课程:

辅导教师视学生个别需求与学

习能力决定课程内容并为学生慎选合宜的学习模式

(不强调单一的学习方法).

对于在家教育课程的设置,台湾众多学者也提

出了自己的想法,由于在家教育学生异质性较大,很

难形成统一的规定.但是总体的原则为根据学生的

个别化教育计划,采取适合学生特质的教学内容与

方式,对其进行教育.

4.在家教育学生成绩评量

在家教育学生的个别化教育中有一项重要内容

即为学生的成绩评量.成绩评量对学生个人发展与

整个教育工作的反馈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家教育学

生的成绩评量要根据该生的个别情况及要求,设计

其适合的方案.下面以台南县在其《在家教育学生

巡回辅导计划》(2005)中提出的具体成绩评量规则

来说明:

(1)在家教育学生之评量应考量障碍情形,学

习状况及需求,经个别化教育计划会议与家长,设籍

学校充分讨论其评量领域,评量方式,评量标注,评

量负责人员,计分比例及评量次数后,明订于计划中

确实执行.其实施原则如下:

?

经评量方式调整后,比照同年级一般学生评

量方式处理.

?

因障碍情形严重无法采用前项评量方式者,

依个别化教育计划所列教育目标,以观察,操作,晤

谈或其他适当替代评量方式执行.

(2)巡回辅导教师需于每学期末将评量结果记

录交设籍学校处理.

5.毕业及转衔

在家教育学生毕业与普通学生的毕业处理方式

相同,均是由其学籍所属学校依据其学业成绩记录

及其修业科目,时间,颁发毕业证书或者修业证明

书.而其转衔的实施办法可以参考台湾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2000年颁布的《各教育阶段身心障碍学生转

衔服务实施要点》,即将学生转衔服务需移送之资

料,包含学生基本信息,目前能力分析,学生学习记

董玮倩,等.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特殊教育服务概况及启示117

录,各项评量资料,学生与家庭辅导记录,专业服务

记录等,转衔至中学或者其他机构,并申请鉴定安

置,经过个案安置会议的召开,决定其转衔事宜.

四,台湾地区在家教育存在的问题

从1982年至今,台湾地区在家教育已经有了近

30年的历史,对于在家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也着述颇

丰,尤其是台湾地区的学者,如林贵美主编的《中重

度障碍儿童在家自行教育辅导汇编》,吴武典,蒋兴

杰于1995年发表的《”在家自行教育”学生之家长对

其身心障碍子女安置之意见调查》等.这些学者在

探讨台湾地区在家教育现状时,既肯定了目前所取

得的成就,也指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

要存在于师资和家庭两个方面:

(一)师资方面

1.教学辅导:

主要是关系到在实行教学过程中

出现的一些问题.如教师缺乏专业知识的学习,训

练及辅导,基本医学常识及科技辅具使用知识缺乏,

对学生及家长心理辅导的知识缺乏等方面,这些都

是与在家教育学生的身体健康及学业辅导息息相关

的事项.

2.行政支援:

主要是教师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如女性教师的安全问题,一些教师因为辅导范围过

大而希望缩小辅导范围以减少往返交通时间的问

题,以及教师由于往返交通而产生意外保险的问题

等.目前台湾地区还缺乏明确法条保障在家教育巡

回辅导教师的权利,这为教师的权利保护带来很多

问题.[10]

(二)家庭方面

1.经济方面:

尽管在家教育学生可以获得代金

及其他一些费用,但在家教育学生往往是程度较为

严重的特殊儿童,其医疗及教育费用相当可观,在台

北县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多数的家庭非常需要经济

支持,其具体的要求有增加代金金额,补助医疗费

用,补助辅具费用等.

2.专业支持方面:

由于目前在家教育学生的教

育时间比起其他类型的学生相对要少很多,故家长

在其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家长的专业知识及

相关支持则显得尤为必要.而就台北县的调查来

看,家长在获得在家教育相关资讯,亲职教育,专业

服务以及精神支持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llJI_

师资和家长需求是特殊教育实行过程中不可忽

视的重要因素,这两方面的研究关系到在家教育的

施行质量与效果.对这两方面的深入探讨也具有重

要意义.

五,启示

目前,针对诸如重度残疾或者身体病弱这类无

法到校学习的学生,大陆地区也开始展开了送教上

门工作.在北京,上海等特殊教育较为发达的地区,

送教上门工作也已初步开展.台湾地区的在家教育

工作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送教上门的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制度

化.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制定不仅能够使得送教上门

工作走向规范化,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能依

法处理,且将送教上门工作中各个方面的权责明确

化,具体化,能对整个工作进行引导.

其次,专业的师资力量对于送教上门的发展十

分重要.台湾地区在家教育巡回辅导教师的培养是

十分有意义的,专业的教师能够针对在家教育学生

的需要而制定出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计划,整合学校,

家庭,社区等资源以为学生及家长提供更加专业的

服务.另外,对于专业的师资力量的培训与辅导要

具有针对性,加强其在医疗与心理辅导方面的培训,

以满足其教学的需求.

最后,政府的支持必不可少.特殊儿童及其家

长是整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家教育所涉及的重

度障碍儿童等更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政府的支

持必须落到实处,如针对送教上门儿童的困难提供

代金,补助等福利支持,针对送教上门教师的需求提

供相关的行政支持,提供相关辅助器材及专业服务

等,支持送教上门工作的开展.

虽然一些学者质疑,在目前强调全纳教育的大

背景之下,在家教育的实行似乎有悖于这种融合的

精神.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确实存在着部分重度

残疾,严重身体病弱的特殊儿童不能够进入学校接

受教育.在未找到更好的方式去代替现有的在家教

育体系之前,现阶段在家教育的安置措施仍然有其

存在的必要性.我国大陆地区所实行的送教上门工

作才刚刚开始,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此基础

上也要结合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采取更

有效的措施以真正满足特殊儿童的需求,尊重其个

人价值,推动整个特殊教育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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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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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调查[D].台北:

台湾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特殊教育行政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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