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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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范本.doc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

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

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

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根据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任组长,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反洗钱办公室直接向反洗钱主管领导负责,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确定合规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规管理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财务部、业务运营部、营销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

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结算监督岗、业务运行监督岗,负责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

第七条规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办公室、合规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所有的层次、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第八条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批准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

(2)对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对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4)审议批准合规部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

(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合规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统一监督、协调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公司的执行。

(3)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办法。

(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6)落实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7)审核公司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

(8)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

(9)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熟悉掌握签约客户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

(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注意观察、了解客户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公司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业务运营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负责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2)负责客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3)负责留存保管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关资料。

(4)有效利用公司交易平台,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

(5)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工与上报。

(6)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汇报相关情况。

(7)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二条营销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负责对客户相关信息的尽职调查。

(2)负责对客户相关信息变更时的跟踪管理。

(3)负责了解签约客户的经营活动基本情况等信息。

(4)负责取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发生可疑交易事项时,协助相关部门深入客户实地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工作。

(6)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三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四条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在与客户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客户,应通过“全国公民身份证核验系统”或其他合理手段等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1.要求与清算组织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2.要求利用公司的业务系统或服务网络收款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但个人非经常性转让物品且当月累计收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下除外。

3.现金交易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汇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个人。

4.进行现金交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对于利用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八条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的条款,适时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

凡是客户已经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要利用“全国公民身份证核验系统”和支付业务处理系统,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的客户,其当月资金收付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或外汇等值5000美元的,应审核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二条对上述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二十四条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四章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岗位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客户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情况说明。

如果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

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的6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交易特征,但反洗钱领导小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客户,当月资金收付金额接近但未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汇5000美元的。

2.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监管部门、联合国安理会所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相同或类似的。

3.客户经常性发生单笔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整数交易。

4.客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

5.在约1个月的时间内,客户或他人通过相同IP地址为多名客户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累计金额较大的。

6.在约1个月的时间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但该账户并不发生任何支付行为,或者发生交易金额相对注入资金金额明显较小的支付行为的。

7.在约1个月的时间内,有单笔或多笔累计金额较大的资金注入客户在支付组织开立的账户,又单笔或分多笔将与所注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出的。

8.两个或少数几个支付组织的客户,相互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金额较大的。

9.本报告所称的“金额较大”,对于个人客户的交易,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外汇等值1万美元;对于机构客户的交易,指交易金额接近或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外汇等值2万美元。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及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五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条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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