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334610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55.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docx

精品煤矿安全奖罚细则

 

煤矿安全奖罚细则

违章指挥

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

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

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

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

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包括:

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

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

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

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

 

安全奖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狠抓“三违”,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危险状态,克服管理的缺陷,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和个人经济不受损失,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顺利完成生产经营计划各项指标,特制定《安全奖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安全奖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切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3条安全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4条随着我公司安全生产发展的需要,本《细则》是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写的。

第5条凡隶属我公司的员工或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外委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6条本《细则》涉及的工伤事故、瓦斯超限事故、无计划停电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处罚有关规定相冲突时,执行专项规定。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综合治理(一般规定)

第7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300元。

第8条副经理、总工程师实行分级归口责任管理,对总经理直接负责。

若对总经理的指示、决定传达不到位、执行不力,处罚300元。

第9条副总工程师、各级主管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级技术工作负责,若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处罚300元。

第10条部室、区队、班组行政正职是本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罚款300元;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若安全管理混乱,“三违”频发,处罚500元。

第11条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涉及的项目,未按计划实施,处罚相关责任者500元。

第12条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必须科学、可行,并及时修订完善,否则,处罚200元。

第13条无故缺席公司召开的安全会议(月度安全办公会、安全专题会议、隐患排查治理“四定会、六落实”会议)的,处罚200元;对安全会议所安排的工作,未按期完成且没有充分理由的,处罚500元。

第14条各部门未认真执行“周三”安全活动日制度,未开展安全活动,处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第15条各部门未认真按照安全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的,罚款500元。

第16条队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且有会议记录,否则,处罚队组负责人300元。

第17条各部门或个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以及“一岗双责”规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损失的,罚款500元。

第18条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就安排下井的,处罚有关责任人1000元。

第19条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协议或师带徒作业不满四个月,便安排独立作业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20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罚款100元。

第21条安全检查“四定”问题落实整改不及时的,处罚责任部门500-1000元,处罚队长300元;“三老”问题重复出现的,加倍处罚。

第22条井下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施工前,井上下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以及进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工程一措施”的,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规程措施编制、贯彻学习、审核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集团公司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处罚相关人员300-1000元。

第23条巷道开口,井巷施工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过冒顶区,揭露新煤层和巷道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末采、回收、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采)空区、过空巷、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等,未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处罚相关人员200-1000元。

第24条巷道开口,未执行“五不开口”(无规程措施不开口、无局扇送风不开口、无洒水管路及设施不开口、无测量放线不开口、无开工报告不开口)的,处罚500元;执行不到位的,处罚300元。

第25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条件、生产系统作业方式、支护方式等发生变化时,未及时补充规程或措施的,处罚相关人员200-10000元。

第26条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或进尺控制时要考虑充分,减小或避免无效进尺。

队组施工时,按规程作业,不得造成6米以上盲巷,否则,处罚责任者500元。

第27条井下巷道施工,因放线不及时或失误造成巷道方位出现偏差的,处罚责任者500元。

第28条发现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处罚500元。

第29条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利用职权强令(或支持)他人冒险作业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30条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若发现井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处罚责任者5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保卫部处理。

第31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井下带班领导、值班干部不到现场处置事故,地面值班领导干部不协助事故处理的,罚款1000元;因失职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加倍处罚。

第32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接到调度室事故处置通知,未及时奔赴现场处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罚款500-2000元。

第33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未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1000元;有关人员未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上报的,罚款1000元;试图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谎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第34条对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罚:

除上级处罚外,山西神州煤业公司对死亡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0-20000元;对轻伤责任单位罚款3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10000元。

若与公司下发的工伤管理办法文件冲突时,以文件为准。

第35条队组职工未参加班前会就安排入井的,处罚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36条任何入井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出入井检身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37条入井人员未按照入井须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罚款200元;酒后入井的,罚款500元。

第38条任何入井人员(包括参观、实习人员)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不经安全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有专人陪同,否则,罚款200元。

第39条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40条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使用明火或氧焊、气焊的,罚款500元。

第41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卡的,罚款200元;流动电工、区队管理人员等入井未携带便瓦的,罚款200元。

第42条井上下岗位工、特殊工种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发现一次无证上岗,处罚岗位工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43条各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和辅助队组每班应至少有一名队干和班组长跟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处罚有关责任人500元。

第44条任何人在作业岗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岗、睡岗的,罚款500元,若是要害工种(安检工、瓦检工、调度员、值班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第45条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3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除名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或井下吸烟的;

2.违反运输安全规定,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皮带的;

3.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做虚假报表的;

4.蓄意制造事故,造成重大隐患者;

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如通风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设备保护或防护装置)情节严重者;

6.盗窃火工品、消防器材、供电、通风及通讯等安全设备及材料,情节严重者;

7.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危及他人生命安危者;

8.只顾生产作业,以各种理由,妨碍、阻止安全监督检查或不配合探放水、瓦斯处理等工作;

9.对违章认识不够,拒绝接受教育,无故殴打、报复安检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0.安全意识淡薄,“三违”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井下使用矿灯、煤电钻电源等明火放炮的;

12.井下严禁用灯泡取暖的;

13.因违章或工作失职,未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经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违”人员对其安全技能账户进行考核,并扣除安全奖。

第二节回采掘进开拓

第46条作业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罚班组长200元;

第47条积极开展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板变化规律,观察人员工作不认真,报表及数据填写不及时,发现一次,处罚技术员100元。

第48条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未吊挂作业图表,处罚队长500元,技术员200元;作业图表未及时更新的,处罚队长300元,技术员100元.

第49条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罚款300元。

第50条工作面运输溜子机头、机尾无压柱,罚款200元。

第51条运输机机尾应加护罩;运输机行人跨越处要有过桥;安全间距符合规定;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信号闭锁符合要求,运输机机尾、小绞车有压柱和地锚,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

第52条作业规程每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及时贯彻,否则,处罚队组100元。

第53条回采机道梁端距煤壁冒落高度不得超过300mm,并接顶严实,发现一处罚队组100元;

第54条工作面支架要保持直线度,偏差不超过±50mm,有一段不合格,罚队组100元。

第55条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架设,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有一架不合格,罚队组50元。

第56条回采工作面每缺一根戴帽点柱(密集支柱),罚队组50元。

第57条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否则,每架罚队组50元。

第58条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的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支架不咬、不挤,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有一架不合格罚队组50元。

第59条回采面按要求及时拉架,发现一架不合格罚50元。

第60条回采工作面支架若不完好、漏液、自动卸载等,要立即更换,发现一架不合格罚队组100元。

第61条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达到规定,乳化液应有相应检测工具,乳化液浓度符合要求,发现一次不合格罚队组500元。

第62条回采工作面采煤时要保持煤壁平直,顶底板平,不得随意留顶底煤,有一段不合格罚责任者200元。

第63条回采工作面要及时移架,不得滞后落煤点10米,端面距≤340mm,有一架不合格,罚队组100元。

第64条回采两顺槽回收不及时,超过作业规程要求,造成采空区悬顶大于2×5m时,发现一次,处罚队组500元。

第65条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或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罚队组300元。

第66条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200元;不按规程要求支护,梁下每少一柱罚款50元;支设点柱要迎山有力,严禁超高使用,发现一次每柱罚款50元。

第67条特殊支架(戗柱、戗栅、木剁等)数量、支设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罚责任者200元。

第68条回采煤壁伞檐超过要求,发现一处罚队组100元;

第69条初次放顶、末采放顶要制定专项措施,成立初放、末放领导小组。

初放、末放时,每班都要有副科以上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0元。

第70条支架不得超高使用,有一架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

第71条支架不挤不咬,无压死的支架,放顶煤工作面支架的最小高度、放煤空插板与尾溜间距离、高度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

第72条液压支架、支柱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操纵阀手有限位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队组100元。

第73条不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队组500元。

第74条留顶(底)煤、托夹矸开采,应有审查批准的专项措施,发现一处罚队组200元。

第75条工作面空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不大于100mm/m;工作面及两巷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确保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应出现台阶下沉,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

第76条工作面上、下出口空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进、回巷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挡矸有效,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200元。

第77条各转载点设喷雾灭尘装置,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配备合格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队组200元。

第78条工作面倾角超过15°时,液压支架有防倒、防滑措施,其他设备有防滑措施;倾角在25°以上时,还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单体液压支柱有防倒措施,有一处不符合规定,处罚队组500元。

第79条掘进、开拓工作面永久支护到迎头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超过一排,处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80条掘进、开拓工作面不使用金属前探梁等临时支护,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临时支护使用不规范,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81条掘进、开拓巷道严格按设计断面施工,严禁超高超宽,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82条架棚巷道,发现棚子前倾后仰、棚梁位置、接口、棚距有一项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83条架棚巷道或砌墙架钢梁巷道构木或背板数量低于规程要求,盘帮勾顶不实、接顶填帮不实、空帮空顶的,有一项处罚队组100元。

第84条架棚巷道发现连续3架以上棚腿支在浮煤(渣)上,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85条锚喷巷道发现喷射厚度、锚杆布置、喷射质量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86条不按测量中腰线施工或私自改线施工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87条发现施工偏差有误,不及时反映,造成失误的,罚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

第88条砌碹、锚喷、砌墙架钢梁支护、砂浆、混泥土搅拌不均的,罚责任者100元,不按要求配比,罚责任者100元。

第89条砌碹、锚喷、砌墙架钢梁支护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90条砌碹巷道帮顶充填不符合要求,罚100元。

第91条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必须使用拉杆或撑木,撑木或连锁使用不规范,罚当班班长100元。

缺撑木或连锁,罚款200元。

第92条落实“先探后掘”管理规定,在探水确认安全距离内施工作业,否则,处罚队组1000元.

第93条巷道内无空帮、空顶现象。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100元。

第94条锚喷巷道喷层厚度不低于设计值的90%。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100元。

第95条掘进巷道超(欠)挖不超过3处,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100元。

第96条锚杆(索)安装质量、螺母扭矩、抗拔力、网的铺设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

第97条巷道内无失修巷道,出现网兜及时处理,发现一次罚队组200元。

第98条工作面必须设置施工所需的专用检测工具,专用工具必须完好,发现一次无检测工具罚队组300元,发现一次检测工具损坏罚队组100元。

第99条综掘机停机时截割头未上护罩,机组未闭锁,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00条综掘机按要求设置前后照明,内外喷雾压力符合要求,无堵眼,否则,发现一次罚队组100元。

第101条耙斗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发现一处不符和要求罚队组100元。

第102条巷道内运输设备完好,斜巷的各种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200元。

第103条掘进机、转载点、休息地点、车场及硐室等场所照明符合要求。

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

第104条设备标志牌齐全、清晰、准确,机电设备完好,安全间隙等符合规定,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

第105条采掘工作面内温度不应超过26℃,噪声符合要求,有综合防尘措施,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队组50元。

第三节机电管理

第106条机电部部长、副部长及各区队主管领导、技术员按规定对井上、下所辖范围内机电硐室、机房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并解决检查出的问题,未定期巡检的,处罚300元。

对检查出的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处罚200元。

第107条所有机电设备要进行包机管理,明确包机人,未包机管理的,处罚区队负责人、书各记500元,分管区队长300元。

第108条井下及地面所有机电设备严禁带电作业,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车间2000元,责任单位队长(主任)、书记各500元,跟班、分管副队长(副主任)各3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109条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电缆),在检查中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若上级有规定,按上级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110条电气设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防爆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将未经检查的设备入井,发现一次,处罚使用单位1000元,处罚队长、书记各500元,当事人300元。

防爆管理人员检验,未张贴入井防爆合格证的,处罚检验人员200元

第111条机电设备的使用权必须由机电部统一调配,设备使用单位无权外借设备,若发现除追回外,每一台按其价值的20%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补交租金,否则照价赔偿。

第112条因使用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造成电缆损伤,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单位500—10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处罚当时单位3000-5000元,并按照机电事故进行责任追查。

第113条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主要包括安全护罩、电气保护、皮带保护等)。

责任单位不得私自甩掉保护装置,否则,每发生一件(次),处罚当事单位1000元,队长、书记、分管副队长各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机电事故进行责任追查。

第114条井下使用的刮板机、皮带机等,一般情况不可作为运输除煤炭以外的物料使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队组500元,队长、书记各300元,跟班副队长、操作人员各200元。

特殊情况下,需要运输辅助材料时,使用单位要制定出安全措施,方可运输。

运输过程中,如造成设备损坏,根据损坏情况,由使用单位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无安全措施,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115条设备使用要专人负责、专人操作,所有操作者均要持证上岗。

由于责任不强,操作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对责任单位按修复价值的50%进行罚款,构成机电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追查,若存在无证上岗,每发生一次扣当事人100—500元的罚款。

第116条电动机、局扇、开关及各种接线盒拆线时,不打接线盒,而将电缆锯断、剁断者,对责任单位每个断头按100元进行罚款。

第117条机修车间对所检修的设备,因检修质量问题影响生产一次,对机修车间罚款1000元,对检修的电气设备入井时发现一处失爆罚机修厂、机电部各1000元,主要负责人处罚100—300元。

第118条随意拆、拿设备或部件(配件)及电缆,无论是否影响使用部门的生产,除追回外,还要按其价值的20%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责任队组队长、书记各500元,当事人处罚1000元。

第119条电气设备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必须带电搬迁时,要制定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120条不按规定执行“三级五定”点巡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罚责任者300元;

第121条私自甩掉检漏继电器,背锲子强行送电,要认真追查责任,并罚责任者500元。

第122条井下电缆应做到三无(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电气设备无失爆,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123条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按时整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24条各种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者,严禁操作,违者罚款50—100元。

第125条检修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违者罚款300元。

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126条变电工运行高压操作时,必须佩戴绝缘用具和防护用品,并设置标志,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27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28条检修高压设备、操作高压,必须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否则给予责任者1000元罚款。

第129条变电所、副斜井绞车房、主扇风机房、中央水泵房等重要岗位的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违者罚款200元。

第130条机械切割过程中,操作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手套作业者,罚款50—100元。

第131条井下不准打开头灯,违者罚款200元,矿灯漏液、不完好或亮度达不到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132条所有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都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133条工作面使用滚筒式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离合器,否则,罚机组司机100元。

第134条更换采煤机截齿或距滚筒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否则罚机组司机200元。

第135条液压连轴节,必须使用水质液力耦合器,易熔保护塞要符合要求,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36条运输机机尾护罩要完好稳固,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37条回采面不得用单体液压支柱代替移溜器移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节提升运输管理

第138条架空乘人装置一座只准乘坐一人,严禁超员乘车,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139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工作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