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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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

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管理体系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

1.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2.安环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部门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化学品仓库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申请、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3.各使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使用部门安全职责

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部门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司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检测、研发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和防范措施等资料。

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购买和运输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严格按采购计划购买,各使用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编制品种、数量并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仓管中心,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部严格按计划采购。

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库存危险化学品采购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同程序执行。

第九条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仓管中心与行政部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安环部备案,由采购部统一采购,经仓管中心仓管员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十条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谨慎小心,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倒置和曝晒。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提运,要派专人负责、专车提运,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第十三条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

第十五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储存和使用

第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储存危险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化学品仓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入库单,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九条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二十条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二十一条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二十二条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三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四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安环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

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

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班组长),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量不得超过当班生产需求量。

实验室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八条领用库存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时,使用人必须详细填写“剧毒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表”,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使用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章,方可领用。

第二十九条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必须由领用部门领导和使用人领取。

第三十条领用的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员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班组长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公司行政部和安环部。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

各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

第三十六条对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

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品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公司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回收点。

回收点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十七条生产、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八条剧毒品的处置由使用部门牵头,行政部与采购部、安环部配合。

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采购部与安环部集中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四十条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妥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行政部与安环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含剧毒品)

附件2: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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