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灭火器配置和使用维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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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灭火器配置和使用维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苏公消[2002]104号

各市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科、股):

   近年来,一些火灾事故暴露出在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等环节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建筑工程未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造成配置总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选择的灭火器类型不适合被保护对象,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的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措施不落实,造成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甚至失去效能;三是对员工使用维护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造成一些初起火灾虽被及时发现,但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或因灭火器失效,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四是部分消防产品维修单位,特别是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不按维修规程进行灭火器维修,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

上述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现就切实加强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并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之一。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时,对缺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灭火器配置是否规范。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配置灭火器。

公安消防机构在审核、验收和检查时应当注意,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厂区内保护对象是固体可燃物的,其场所配置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须是ABC型。

?

   二、将灭火器使用维护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监督和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至少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并将灭火器检查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损坏的、使用过和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灭火器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的灭火器。

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于1994年即下发通知规定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在用的1211灭火器则使用到报废年限为止。

   三、督促和指导使用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接受灭火器使用操作和维护的培训。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督促和积极指导使用单位适时地组织灭火器使用维护培训和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使用和维护灭火器,能够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使用单位应保存培训和演练的记录,使用单位从事灭火器检查、维护、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产品的质量识别方法。

   四、严厉打击灭火器维修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维修灭火器必须严格执行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的技术规定,灭火器筒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灭火药剂必须全部更换。

2001年8月起我局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维修实施合格标识管理,规定凡在江苏省境内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筒体显著位置贴上“江苏省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灭火器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灭火器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可在我局局域网或互联网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辖区内灭火器生产维修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把广泛宣传灭火器正确选型配置和使用维护作为推进公安部61号令深入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加以落实。

近期内,各地要对辖区内各单位灭火器的配置及维护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今后,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以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请各市消防支队将贯彻落实此通知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一:

灭火器维护管理内容

附件二:

灭火器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

附件三:

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样式

附件四:

状态卡样式

附件五:

灭火器产品质量识别方法

附件一:

灭火器维护管理内容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使用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要将检查灭火器有效状态的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

   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

附件二:

灭火器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后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根据灭火器的性能特点,经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具体报废年限和维修年限规定如下表。

附件五:

灭火器产品质量识别方法

一、灭火器的销售

   灭火器生产者必须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销售者应将上述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不能提供上述技术资料的不准销售。

二、灭火器标识

   无法识别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维修后的灭火器筒体上应贴有维修单位的一次性激光防伪维修合格标识,标识应贴在灭火器生产厂家铭牌的背面筒体上。

维修合格标识上的维修者的名称、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维修日期等内容应清晰。

每次的维修铭牌不得相互覆盖;

三、外观结构

   1、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2、压力表的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绿区为设计工作压力值),否则应充装驱动气体;

   3、灭火器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否则应予以更换;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否则必须更换;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采用压把式阀门;

   8、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隙喷射机构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9、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10、简易式灭火器不得重复灌充维修。

简易式灭火器是指充装量小于1kg并由一只手指开启的不可重复充装使用的贮压式灭火器。

四、灭火剂质量

   将灭火器进行间隙喷射,按以下简单方法识别灭火剂的质量。

   1、1211灭火剂在常温下应为无色、无味,喷出后立即气化,若喷出后有异味、不能气化该灭火剂为不合格;

   2、BC(碳酸氢钠)干粉一般为白色、ABC(磷酸铵盐)干粉通常为淡黄色,喷射出的粉末精细无杂质,将喷出的粉末进行充分加热后留有较少残留物;

   3、二氧化碳灭火剂由于比空气重,喷出后能在地面形成云雾状;二氧化碳灭火剂应有较高的纯度,将灭火剂喷洒在干净的白布上,使其在白布上形成干冰,待干冰升华后,观察有无油渍斑点。

   另:

附件二、三、四均为表格,请与科技处联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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