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焦炉铁件招标书技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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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焦炉铁件招标书技术

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30万吨/年循环经济型煤焦化扩建项目第四批次招标—焦炉铁件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GXTC-1132128

(第五卷技术部分)

第1包:

机焦侧炉门、炉门框、保护板、磨板采购

 

招标人:

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规范书适用于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30万吨/年循环经济型煤焦化扩建项目的焦炉铁件设备。

它包括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制造、性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解释权归招标方。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

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有关最新的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招标方不接受带有试制性质的产品。

1.3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投标方必须满足其要求。

1.4投标方如对本规范书有偏差,必须在第三卷第四章“技术差异表”中提出,如果投标方没有在“技术差异表”中提出异议,那么招标方将视为投标方完全接受本规范书的所有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应完全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5如招标方有除本技术规范书以外的其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作为本技术规范书的补充。

1.6本技术规范书所引用的标准若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规格的标准执行。

如果本规范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方进行解决。

1.7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招标方有权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商务不得发生变化,投标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投标方、招标方双方商定。

1.8焦炉铁件设备涉及专利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总价中,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和系统专利的任何责任。

1.9本技术规范书及技术要求作为招、投标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的技术协议,并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供货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0本技术规范书中,投标方投标时均以最高价计入总价。

1.11投标方制作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目录条款顺序与招标文件完全相符,不得变动招标文件的条目及内容,若投标方有需要陈述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的相应条款下用粗体字作出陈述。

2技术要求

2.1概况

130万吨/年循环经济型煤焦化扩建项目焦炉铁件设备属焦炉附属设备,负责焦炉的炭化室密封、保护焦炉砌体。

2.2环境条件

年极端最高气温36.7℃

年极端最低气温-7.9℃

年平均气温15.2℃

年最大蒸发量1799.6mm

年平均降水量1384mm

日最大降水量148.8mm

最大风速24.0m/s

平均风速1.7m/s

年平均气压847.1hPa

年平均相对湿度77%

年最大积雪深度23cm

地震强度7度

2.3焦炉主要工艺参数(炭化室尺寸为热态尺寸):

炭化室全长15980+210mm

炭化室有效长15418mm

炭化室高度:

5550+72mm

炭化室有效高度5372mm

炭化室平均宽度544mm

炭化室锥度20mm

炭化室中心距1350+1mm

立火道中心距480mm

焦炉周转时间25.5h

每孔炭化室操作时间10.3min(按每个结焦时间检修3小时)

焦炉炉组数:

1组

每组焦炉炭化室孔数:

2×65孔

2.4标准和规范

焦炉铁件设备的设计、制造、验收应符合现行使用的最新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

投标方如选用其他标准,其标准必须高于上述标准,并将采用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的名称及版本在标书中注明。

如国家、行业颁布了新标准、规范,则按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2.5技术要求

2.5.1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功能完整,技术先进,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2.5.2所有设备均应正确设计和制造,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持续运行,而不应有设备变形、制造材质老化等问题,招标方欢迎投标方提供优于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及部件。

2.5.3焦炉铁件设备材质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应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差配合。

招标方不接受带有试制性质的部件。

2.5.4易于磨损、腐蚀、老化或需要调整、检查和更换的部件应提供备品备件,并能比较方便地拆卸、更换和修理。

2.5.5所有的材料及制作工艺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且应是新的和优质的,并能满足生产环境条件的要求。

2.5.6投标方应对外购原材料应进行检验,禁止采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2.5.7所使用的零件或组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

2.5.8焦炉铁件设备必须在制造厂预组装,合格后方可出厂。

2.5.9焦炉铁件设备中铸铁件采用树脂砂造型,确保设备表面光滑。

2.6主要技术要求

2.6.1机焦侧炉门技术规格书

2.6.1.1用途

炉门和炉门框相配套,用来密封炭化室。

装煤和推焦时由推焦车和拦焦车来完成其摘挂。

2.6.1.2操作环境

炉门用在炼焦炉上,接触荒煤气和火,工作温度高。

2.6.1.3技术要求和条件

(1)焦炉主要工艺参数(炭化室尺寸为热态尺寸):

炭化室全长:

15980+210mm

炭化室有效长:

15418mm

炭化室高度:

5550+72mm

炭化室有效高度:

5372mm

炭化室平均宽度:

544mm

炭化室锥度:

20mm

炭化室中心距:

1350+1mm

焦炉周转时间:

25.5h

每孔炭化室操作时间:

10.3min(按每天检修3个小时)

焦炉炉组数:

1组

每组焦炉炭化室孔数:

2×65孔

(2)单个炉门重:

4t(不包括衬砖)。

(3)弹簧门栓、弹簧刀边、空冷、悬挂且腹板可调的压拔炉门。

(4)炉门设有烘炉孔。

(5)炉门密封压力700Pa。

(6)主要部件材质:

炉门主体、砖槽:

RuT340。

弹簧盒、顶压座、推进轴、导向装置、辊托架:

ZG270-500。

门栓:

ZG310-570。

刀边为:

0Cr18Ni12Mo2Ti。

腹板为:

0Cr18Ni9。

(7)铸铁加工前必须经过退火处理。

(8)炉门加工面加工后不得有砂眼、接刀刀痕等缺陷。

粗糙度要求一般为Ra≤25m,密封刀边为Ra≤6.3m。

(9)没有加工的铸造表面必须光滑平直,清理干净。

(10)铸铁不得有裂纹及影响强度和严密性的砂眼等缺陷。

(11)炉门铁槽挠弯曲不得超过允许偏差。

(12)各部件应具有可换性。

(13)炉门与炉门框、保护板配合设计。

(14)炉门应严格按图纸尺寸公差要求制造,应满足焦炉车辆摘挂及清扫要求。

(15)炉门在制造厂应与炉门框、保护板进行配套预安装,按图纸要求检查装配尺寸,并编号记录。

(16)涂漆要求:

E06-28无机硅酸锌底漆2层,每层厚度25m,W61-64有机硅高温防腐漆2层,每层厚度25m,颜色银色,要求最低防锈等级

(17)供货范围(2×65孔焦炉)

全部订货数量:

268个,其中备品8个。

2.6.2炉门框技术规格书

2.6.2.1用途

炉门框和炉门相配套,用来密封炭化室。

2.6.2.2操作环境

炉门框用在炼焦炉上,接触煤烟和火。

推焦时赤热的焦炭通过炉门框,炉门框有时还受到机械力的撞击。

2.6.2.3技术要求和条件

(1)炉门框加工前进行退火处理。

(2)保护板与炉门、炉门框配合设计。

(3)炉门框刀边密封面加工后没有砂眼、接刀刀痕等缺陷。

(4)铸件保证没有裂纹及影响强度和严密性的砂眼等缺陷。

(5)没有加工的铸造表面保证光滑、平直。

粗糙度Ra≤25m,密封加工面Ra≤6.3m。

(6)挠弯曲不超过允许偏差。

(7)每个炉门框重:

2.43t。

(8)主要部件材质:

RuT340。

(9)炉门制作偏差:

1)炉门框严格按图纸尺寸公差要求制造。

2)炉门框铁槽的加工面单侧挠弯曲度最大2mm。

3)炉门框对角挠曲度最大1.5mm。

(10)涂漆要求

涂沥青漆两层,涂层厚度240~400μm,要求最低除锈等级Sa2或St2。

(11)供货范围(2×65孔焦炉)

全部订货数量:

266个,其中备品6个。

2.6.3保护板技术规格书

2.6.3.1用途

保护板安装在焦炉机、焦侧燃烧室炉头,用于保护焦炉砌体。

2.6.3.2操作环境

保护板用在焦炉上,接触煤烟和火,工作温度高。

2.6.3.3技术要求和条件

(1)保护板与炉门、炉门框配合设计。

(2)保护板加工前进行退火处理。

(3)保护板加工面加工后保证没有砂眼、接刀刀痕等缺陷,粗糙度Ra≤12.5μm。

(4)铸件没有裂纹及影响强度和严密性的砂眼等缺陷。

(5)挠弯曲不超过允许偏差。

(6)每个保护板重量:

3.766t。

(7)主要部件材质:

RuT340。

(8)偏差

1)保护板应严格按图纸尺寸公差要求制造。

2)保护板的加工面单角挠度最大2mm。

3)保护板对角挠度最大1.5mm。

(9)涂漆要求

涂沥青漆两层,涂层厚度240~400μm,要求最低除锈等级Sa2或St2。

(10)供货范围(2×65孔焦炉)

全部订货数量:

266个,其中备品2个。

2.6.4磨板技术规格书

2.6.4.1用途

安装在焦炉炭化室底机焦两侧的两保护板接头上,便于推焦和防止焦炭存留。

2.6.4.2操作环境

工作温度高,接触煤烟和明火,推焦时受赤热焦炭的摩擦。

2.6.4.3技术要求和条件

(1)主要材质:

RuT340。

(2)单个磨板重量:

0.0253t。

(3)磨板加工前需退火。

(4)按图纸要求制作,未注加工公差按GB/T1804-m;未注铸造公差按GB/T6414-CT11。

(5)偏差

铸件尺寸精度应符合图示允许偏差,周边规整。

(6)涂漆要求

涂沥青漆两层,涂层厚度240~400μm,要求最低除锈等级Sa2或St2。

(7)供货范围(2×65孔焦炉)

全部订货数量264个,其中备品4个。

2.7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及验收

2.7.1焦炉铁件设备出厂具有产品合格证。

2.7.2炉门内弹簧具有产品合格证,弹簧性能监测试验符合规定要求(以设计院提供为主)。

2.7.3全部零件应按图纸规定的材料制造,铸件应有每批铁水化验以及机械性能试验报告单。

铸件机械性能试验应符合规定要求。

2.7.4设备外形必须规整,各部必须符合图纸要求,无损伤。

没有加工的铸造表面必须光滑平直,不得有气孔、蜂窝等现象。

加工面不得有砂眼、气孔、加工的接刀刀痕等。

2.7.5进行炉门刀边密封性检查:

炉门刀边与炉门框密封面之间能保住700Pa压力为合格。

2.7.6小炉门刀边密封性检查:

小炉门刀边及其密封面之间以0.05mm塞尺检查,插不进为合格。

2.7.7炉门框、保护板、磨板四角压石棉绳处应圆滑过渡,不得由凸棱和锐角。

2.7.8根据图纸要求检查和测量各部位尺寸和公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7.9铸件表面(特别是内腔)所附有的型砂、氧化皮、浇口、冒口、多肉、结疤和毛刺等均须清除干净。

2.7.10铸件表面气孔缺陷检查:

加工面气孔Ф≯2mm,深度≯2mm,数量不超过5个,各孔间距不小于气孔最大尺寸的25倍;非加工面缺陷相当直径不得大于5mm,深度不大于3mm,且不超过壁厚1/3,缺陷间距不小于缺陷最大尺寸的25倍。

2.7.11设备经检验合格并由招标方、投标方、监理单位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刷漆。

2.7.12应对全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及验收,并作记录。

2.7.13产品包装运输应标出明显的吊装位置。

2.7.14产品到货后,投标方必须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预组装及安装等服务。

2.7.15产品发运时,应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因包装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均由投标方负责。

2.7.1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包装、运输和储存

3.1包装

3.1.1包装标志

3.1.1.1投标方所供设备部件,均应遵照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条件进行包装,并标明合同号、设备名称的标签。

3.1.1.2对装厢供给的设备,应在厢子的两面注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志;目的地;收货人代码;设备名称和项目号;厢号;毛/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

3.1.2所有外露部分应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

3.1.3在合同设备任何部分交付运输前,投标方应按照规定和本章所述的要求,对所要交付的该部分合同设备进行包装,该包装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3.1.4投标方应保证对合同设备的所有包装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投标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3.1.5投标方提供的包装应能保证合同设备在现场的保管与维护,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的防潮、抗氧化的措施。

所有合同设备的包装与保管措施应满足露天堆放六个月的要求,并不造成设备损害。

3.1.6如果国家有关包装的标准或规范、本章所述的包装技术规范及合同设备承运人的包装要求之间不一致,则投标方应按照前述各项规范或要求中的最高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包装。

3.1.7投标方随投标文件提交合同设备的包装技术规范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示意图、包装材料材质与规格等,由招标方进行审查确认。

3.2运输

经由铁路运输的部件,其运输尺寸和重量不应超过国家标准所允许的限界规定。

其它运输方式部件的运输尺寸和重量的限值,在授予合同后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长大部件的运输应有防止变形、擦伤及碰撞等的措施。

3.3储存

3.3.1投标方应根据包装厢内物品的特性,向招标方提供安全保存方法的说明。

3.3.2投标方所供的备品备件亦应有安全储存方法的说明。

3.4设备由投标方运送招标方设备安装现场。

第二章供货范围

1设备范围

1.1投标人确保供货范围完整,满足招标人对安装、调试、运行和设备性能的要求。

在技术规范中涉及的供货要求也作为本供货范围的补充,若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投标人补充供货。

1.2投标方的基本供货范围:

2×65孔焦炉铁件设备(第1包)所有设备,包括炉门、炉门框、保护板、磨板设备及备品备件。

2供货范围包括设备本体见焦炉铁件设备(第1包)配置一览表、技术资料及详细供货清单。

焦炉铁件设备(第1包)配置一览表

包号

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重量(t)

备注

单重

总重

1

机焦侧炉门

268

4

1072

含备品8个

炉门框

266

2.43

646.38

含备品6个

保护板

266

3.766

1001.756

含备品2个

磨板

264

0.0253

6.6792

含备品4个

3.备品备件

3.1备品备件指每个设备提供的不附加费用的、用于应急和第一次大修用的备件。

投标方应根据所供设备提供备品。

3.2所提供的非国家标准件类备件应附带加工图纸,且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国家标准件类部件应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

备品备件清单

炉门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单位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备注

1

2

3

4

6

炉门框

1

2

3

4

5

保护板

1

2

3

4

5

6

磨板

1

2

3

4

5

6

第三章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投标方应编制自制设备监造、检验大纲,在设计审查会时供招标方组织审查确认。

2投标方需向招标方提供设计、制造、检验标准,自制设备制造检验项目表(含中间检验与出厂检验)。

3投标方自制设备制造保证指标、质量控制措施和检验方法;要求提供各工序的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数据、检验方法。

投标方应提供上述书面文件供招标方监造代表在监造时使用,监造单位有权提出增加与修改,投标方应执行。

4投标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必需的工具、工作条件及住宿便利。

5设备监造

5.1监造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5.2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5.3监造内容

由投标方提出,招标方确认。

序号

监造部套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备注

H

W

R

数量

5.4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对本合同的所有设备进行全过程监造,对设备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包装质量进行控制。

5.5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投标方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

5.6招标方监造代表在监造过程中如需借用投标方的检测工具对设备进行检测,投标方将予以配合。

5.7招标方监造代表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有权提出修理和重做的要求,投标方必须满足其要求,以保证设备质量。

招投标方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招标方通报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缺陷与问题,不得隐瞒,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5.8无论招标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均不能视为投标方按合同规定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投标方对设备质量应付的责任。

6设备验收

6.1出厂验收

6.1.1投标方在设备出厂验收前,将作好如下准备工作:

(1)竣工资料整理成册。

竣工资料至少应有如下内容:

1)出厂竣工图。

出厂竣工图的规格和数量满足本合同“合同条款”中相应的条款要求。

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一式八份,其中原始一份。

原始件完整,书写纸张良好,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证或签章手续齐全。

按A4幅面和单项工程分别袋装或盒装。

(2)投标方的质检部门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设计通知单、合同完成设备自检并达到合格,设备组装和总组装待验状态应符合本合同有关设备验收状态条款的规定。

6.1.2投标方在完成以上准备工作后,提出设备自检报告和联合检验通知,经招标方认可后方可组织联合检验。

6.1.3设备整体组装验收合格后,投标方将安装顺序编制出来。

6.1.4投标方对联合检验发现的制造质量缺陷,将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合格,并经招标方监造代表审签后设备方可包装;否则,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拒绝签证,由此引起延误交货期的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6.1.5设备经出厂联合检验合格,其包装状况和发货清单及竣工资料将符合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设备方可发运。

6.2设备到货开箱验收

6.2.1发货前,投标方将提前把发货的品种、数量及时通知招标方,以利于招标方安排,货到招标方时,投标方将派员到现场与一起对货物进行验收交接。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由招标方主持并组织安装单位、投标方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和签证工作。

6.2.2设备到货开箱验收主要包括数量清点、外观检查、资料的审核及招标方认为必要的抽检等。

6.2.3招标方收到投标方发运的设备后,即通知派员到设备保管存放地共同开箱验收。

投标方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将在四天内到招标方开箱检验,若投标方不能按时参加,招标方有权自行开箱验收,投标方承认开箱结果。

6.2.4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错供、漏供、验收不合格,投标方应按招标方规定的时限无偿更换、补供或修复。

6.2.5在设备开箱检验过程中,投标方必须配合招标方。

设备开箱检验完毕后,招标方及投标方检验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

7设计、制造、检验标准及规范

7.1按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检验大纲及技术要求。

7.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械工业部标准及原冶金部焦炉铁件设备检验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

7.3相关标准

灰铸铁件GB/T9439-2009

蠕墨铸铁件JB/T4403-1999

蠕墨铸铁金相标准JB3829-1999

铸件尺寸公差GB6414-1999

铸件机械加工余量GB11350-1989

铸钢件GB11352-2009

铸铁质量控制评定JB/T7528-1994

焊接GB1985-2004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GB1804-2000

第四章设备制造进度和保证措施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投标方须向招标方提交设备(材料)制造进度计划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设计、制造、检验、交货、包装、运输等。

投标方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则应及时通知招标方。

投标方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同时,各部门积极及时跟踪协调。

投标方应具有完善的生产调控体系,依据合同,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对各生产部门的准备计划(设计、工艺、检验等)进行审查监管。

生产管理部门通过定期的生产调度会、生产例会组织协调生产,确保产品按各节点计划完成。

1针对该项目,投标方应专门制定一个详细的生产管理体系,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抓,各项工作分别落实到人,在生产过程中,努力抓好原材料、各道工序的能力平衡及关键设备的能力平衡、主要件的进度等关键步骤,保证产品在生产组织中高效、有序地投入。

2从整个合同产品到一项设备,都分别制定一个详细的生产进度计划,并将其列为招标方重点项目,属公司计划统控,必要时将以公司生产指令的形式严格管制,确保每一道工序按节点计划完成,留有适当余地,并将生产情况定期向用户汇报,保障工期。

3招标方可定期或随时对各产品的生产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4投标方需提供生产制造进度网络图,以保证交货期。

第五章质量保证

投标方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应随投标书提交一份完整的质量手册。

投标方应有负责质量保证活动的专职人员。

影响项目质量的各项活动,如设计、采购、制造、运输等控制,均需有完整的质量记录并存档。

设备的制造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购的设备、零部件和材料质量完全由投标方负责。

制造过程中随时接受招标方对设备质量的监督和对质量记录的抽检。

设备应进行工厂试验,以证实材料、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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