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利民椪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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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利民椪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利民椪柑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社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李光华、潘世奇、陈国新、蒋佳美、邓明尧等五人发起,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利民椪柑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叁拾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人代表人:

李光华(理事长)

本社住所:

都江小榜邮编:

558106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发展无公害水果生产资料的购进与销售,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农肥、农药、地膜、施药器械等。

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果品。

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加工、包装等服务。

4、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资金)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过成员大会通过,本社接受成员的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本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经营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和生产技术从事生产经营,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成员的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必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与亏损,按照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和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不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的;

(三)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因第十七条第三项被除名的,必须对本社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或其他成员;

(三)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三次成员大会,每次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初和年度末召开,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到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不会的,理事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称职的,可随时提交成员大会改选或补选。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四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财务人员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组织开展成员技术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四)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五)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六)接受、答复、处理成员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的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四项规定,所得收入,收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议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三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三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况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三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张榜公告。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和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张榜方式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设立人:

李光华潘世奇陈国新蒋佳美邓明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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