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编辑打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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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
适用对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基本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
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乡级副职
乡级以下
注: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
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注:
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
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
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
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
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
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5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容积率
中央机关
2.0
省级机关
2.0
市级机关
1.2
县级机关
1.0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
汽车25平方米/辆,自行车1.2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6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6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央机关
6000
省级机关
6000
市级机关
4000
县级机关
2000
乡级机关
——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7的规定:
表7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600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1000
高层办公用房
1200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
中央机关
300
省级机关
300
市级机关
240
县级机关
120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
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5~2.7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2.6~2.8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