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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纪律处罚规定

2010年-2011年CBA纪律处罚规定

2010-2011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2010-2011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联赛合作伙伴、赛区组委会、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及联赛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

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新闻监督、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原则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

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的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

监评组对裁判员、技术代表的临场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或核减(俱乐部、赛区竞赛承办单位)联赛经费若干(人民币);

四、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主场或取消主场资格;

七、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同时包括建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取消当事球员未来在大超联赛和CUBA联赛注册资格);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本赛季停赛处罚未执行完的场数顺延至下赛季常规赛执行(无论其是否仍在原俱乐部);如因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工作人员等个人违规而造成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的,由俱乐部与当事运动员、教练员等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关比赛的声像材料等可作为调查违纪、违规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球迷、观众在比赛场外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八条运动员第一次出现在赛前训练、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着装(包括鞋)违反联赛规定并不听从劝告、拒不改正者,推广监督或推广巡视员将有权通知裁判员取消其本场比赛资格,离开本队球队席;个人累计再次违反者,除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将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场。

第九条参赛运动员佩戴耳机进入比赛场地参加入场式,或入场式时服装颜色、款式与全队不统一等,在裁判员或技术代表提醒、管理后拒不改正者,裁判员可不允许其参加入场式,主办单位核实情况后将对其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场。

第十条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导致观众秩序混乱进而侮辱谩骂运动员、裁判员或向场内投掷杂物,对引起事端者第一次处以严重警告,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千元;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2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在同一个赛季中,全队累计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的,对当事运动员(造成全队累计第三次及以上违反的)

第十六条无论比赛进行中还是结束后,双方因仇视、口角、责骂、动作过大等导致双方肢体冲突或造成双方近距离对峙并引发肢体冲突,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经调查认定,对先动手者(用身体任何部位顶、推、击、抽、踢、踩等),无论是否击中对方,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6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3万元;对后动手者,视后果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停赛1-5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3万元;对峙中率先以非肢体形式(如向对方脸上吐口水、用球击打等挑衅方式)攻击对方从而招致对方先动手者,给予警告,停赛1-2场;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第二次及以上出现上述情形,不管是先动手还是后动手,均处以通报批评、停赛2-10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3万元。

如果因此导致对方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复核)并因伤不能参加比赛,将视情节在做出以上处罚的基础上再追加停赛2-5场。

情节特别恶劣者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七条凡故意对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新闻监督、推广巡视员等联赛工作人员有侮辱性、威胁性言行,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2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有推搡、顶、击、抽、踢、踩等伤人行为的,处以通报批评、停赛3-10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3万元,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

第十八条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替补球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对违反者做出必要的判罚外,主办单位将视情节对违反规定进入场地的替补球员处以通报批评,核减每一名违规球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停赛1-2场,情节恶劣的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赛季期间,双方运动员(含替补球员、随队人员)间发生粗暴的、猛烈的拳击、摔、踢、踹等经主办单位认定为打架的,无论是动手先后,都将视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10场,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2万元。

第二十条赛季期间,在体育馆内,双方运动队出现打群架,主办单位将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对当事运动员处以停赛2-10场,或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一次性核减双方俱乐部联赛经费2-5万元。

第二十一条在同一个赛季中,个人累计出现第二次打架(含打群架),将对当事运动员处以通报批评、取消当事运动员本赛季参赛资格,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5万元。

第二十二条赛季期间,运动员在比赛场馆之外与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主办单位将视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对其处以通报批评、停赛8-10场,情节严重者,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将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俱乐部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包括外籍球员、港澳台球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了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外,还将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2-5年,情节严重的,终身禁赛。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篮协审批。

第三章教练组成员及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教练组成员(包括教练员、助理教练员、领队或俱乐部负责人、医生、翻译等;下同)或俱乐部相关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中国篮协或联赛要求参加的赛前联席会、联赛工作会议、总结会或其它会议的,第一次处以警告、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停赛1-2场。

第二十七条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工作人员在赛前联席会、赛前训练等公开场合中未按要求穿着指定装备的,或穿着联赛禁止品牌装备(含鞋)的,处以警告和通报批评;经警告和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再次出现违反,每次处以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2万元。

第二十八条教练组成员未按要求穿着指定装备的,不能坐在球队席上,不能参加联赛的所有相关活动。

如果在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赛后新闻发布会)第一次出现着装(包括鞋)违反规定者,警告、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千元;第二次违反,通报批评、停赛1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以后再次违反,处罚加倍。

第二十九条联赛期间,教练员(特指主教练)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不参加赛前联席会,或无正当理由不带领指定运动员参加赛后新闻发布会,第一次处以警告,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千元;第二次违反,处以通报批评、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停赛1场;个人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

第三十条比赛中,球队席人员超出竞赛规程规定人数,经临场裁判员、技术代表或比赛监督提醒、管理后拒不改正,对其领队处以严重警告;在同一个赛季中,同一个球队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每次对该领队处以通报批评,每次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每次登记主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

第三十一条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第一次出现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漫骂,干扰记录台工作,只要临场技术代表或比赛监督有书面报告,主办单位将视情节和后果,对其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3场,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2万元。

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

第三十二条比赛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球队席上的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在未经裁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场内,否则,除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做出必要的判罚外,主办单位有权视情节对违反规定进入场地的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通报批评,停赛1-2场;累计再次违反、情节恶劣的,处罚加倍。

第三十三条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的不服从裁判员判罚和管理,或对球队席替补球员、俱乐部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比赛场地等违规行为,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该队教练员将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将对其处以警告、停赛1场。

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

第三十四条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与对方运动员或教练组成员、俱乐部工作人员有侮辱性、挑逗性、威胁性语言的,或向对方身体吐痰吐口水,或其他侮辱性、攻击性行为的,视具体情节和影响,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3场,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2万元;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

第三十五条在比赛中,运动员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组成员未予积极制止或制止不力、或支持或参与其中,视情节轻重,对该队的领队和教练员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5场,核减其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3万元,情节恶劣者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三十六条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凡故意对裁判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推广监督、新闻监督等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公开指责,或有侮辱、恐吓性言行或人身攻击行为,视具体情节,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5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3万元,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三十七条教练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在赛后新闻发布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贬损主办单位、赛区、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或以各种借口暗示裁判不公,或公开评论裁判不公,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停赛1-3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3万元;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三十八条教练组成员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参赛资格2-5年;情节严重的,终身禁赛;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裁判员、技术代表等工作人员未到赛区报到前,或者到达赛区后,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裁判员、技术代表等工作人员发生非工作性接触,或参与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停赛5-10场,核减当事人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3-5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教练组成员在赛区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或未被公安机关处罚但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具体情节和后果,对当事人处以通报批评、停赛5-10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四十一条联赛期间,教练组成员或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给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技术代表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的,或赛前没有检查场地器材、记录台设备等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视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三条技术代表不按规定着装不能参加联赛工作。

如果出现不按规定着装或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骂人等不雅举止、言行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3轮。

第四十四条技术代表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第一次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3轮;第二次出现的,停止联赛工作4-8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五条技术代表对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或与俱乐部有关人员非工作接触制止不力、知情不报的,停止联赛工作2-6轮;再次违反,处罚加倍,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对比赛监督、新闻监督、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技术代表,经主办单位认定属实的,处以停止联赛工作5-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七条技术代表首次在赛区饮酒或对裁判员饮酒行为不予制止的,或制止不力,事后未向主办单位如实反映问题的,处以警告、停赛3-5轮;再次违反,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八条技术代表在比赛场地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参赛队成员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严重警告、停止联赛工作3-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四十九条技术代表在赛区与俱乐部或与俱乐部有关联关系的人员进行非工作接触,一经核实,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条技术代表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处以通报批评,再次违反,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一条技术代表有破坏团结、拨弄是非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5-10轮,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二条技术代表出现任何参与有关“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违背公平、公正体育精神的行为者,取消其本赛季及今后参加联赛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联赛期间,技术代表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裁判员出现不按规定着装、故意污损联赛标识、诋毁赞助商形象等情况的,处以警告,停赛1-2轮。

第五十五条裁判员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警告,停赛1-2轮。

第五十六条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事前必须向技术代表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并经过技术代表批准,违反此规定,第一次警告,停赛2-5轮;再次违反,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七条裁判员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违反,停赛1-5论,第三次违反,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八条裁判员对比赛场上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警告,停赛1-5轮;如果因此导致赛场出现秩序失控或运动员打架斗殴等混乱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影响,处以严重警告,停赛5-10轮,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五十九条在一场比赛中,裁判员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并引起球队强烈不满或观众骚动、投掷杂物,经监评组调查核实确属裁判员主观故意或严重失职,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赛5-10轮;再次违反,处罚加倍,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述员在一场比赛中的关键时刻,明显的一次错判、漏判或反判第六十条在临近比赛结束的关键时刻,裁判员对明显的犯规或违例出现错漏判对比赛胜负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警告、停赛5-10轮;直接因此而造成比赛胜负颠倒的,处以通报批评、停赛8-15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一条裁判员与观众或参赛队成员间发生摩擦,有不文明言行,或发生肢体冲突,视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停赛1-10轮,情节恶劣者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二条如三个及以上的俱乐部对同一名裁判员的执裁水平或公信力提出质疑或举报,并提交有力证据的,主办单位提请监评组对相关场次录像进行审核、监评,经审核举报问题属实的,视情节和影响,处以停赛5-2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三条裁判员在赛区饮酒的,第一次处以严重警告、停赛2-5轮,第二次违反,停赛5-10轮;第三次违反,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四条拨弄是非,传播流言蜚语,破坏裁判员队伍团结,影响极坏者,停赛5-15轮,情节严重者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五条裁判员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规定活动的,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六条联赛期间,裁判员未经中国篮协同意,擅自外出执裁者(不含本省或本行业系统内的比赛),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

第六十七条裁判员在赛区与俱乐部、运动队或与之相关的人员接触或接受他们的宴请,或收受礼品,接受或暗示俱乐部、运动队或相关人员安排消费活动的,停赛10-15轮,再次违反或影响极坏者,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停止在中国篮协注册资格2-5年,直至终身禁赛。

第六十八条裁判员收受或索取俱乐部、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取消本赛季工作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撤消裁判员等级,终身禁赛;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裁判员在赛区违法乱纪或因参与赌球活动的,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取消本赛季执裁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资格,撤销裁判员等级,终身禁赛。

第七十条联赛期间,裁判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参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篮协审批。

第六章俱乐部、赛区、比赛场馆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七十一条主队俱乐部违反联赛有关规定,在场馆内悬挂、摆放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或违规条幅等,将根据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立即纠正,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每次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和主场资格。

第七十二条违反联赛有关规定,擅自使用未经中国篮协审批同意的俱乐部球队名称(包括简称)和标志,或擅自更改俱乐部球队名称或标志,或擅自授权第三方以商业目的使用俱乐部的标识、名称及相关权利,对违规场次每场比赛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1-5万元;情节严重的,停止俱乐部参加联赛1-2年。

第七十三条俱乐部或赛区对推广巡视员或推广监督的工作不配合,或借故予以阻挠、设置障碍甚至对推广巡视员、推广监督进行威胁或攻击的,将给予俱乐部或赛区警告,累计再次违反或情节严重者,给予俱乐部或赛区通报批评、核减联赛经费1-2万元。

第七十四条各俱乐部必须按照联赛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客队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接待服务不满意而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投诉,经调查核实,如属首次,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责成立即整改;如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取消其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第七十五条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联赛开始后提出更换主场并由此给其他相关俱乐部运动队或主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10万元,转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俱乐部负担。

以上损失费将从俱乐部联赛经费中核减。

第七十六条各俱乐部必须保证主场馆和分场馆包括比赛计时、24秒计时、比分显示等器材设施必须符合联赛统一标准并按照规定方式与电视直播车相连,否则,一旦出现由于设备或连接方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计时计分系统故障或电视转播故障影响比赛正常进行,在分清责任后,将对主队俱乐部或赛区处以通报批评、核减联赛经费1万元,并责成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本赛季主场比赛资格,剩余所有主场比赛均改为客场进行。

第七十七条比赛期间,场馆或记录台因违反工作规范导致出现比赛器材(计时器等)故障,但即时修复未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

第二次及以上出现故障的,核减赛区相关责任单位联赛经费5千元,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第七十八条比赛期间,赛区未按照联赛统一要求配置记录台设备或擅自变更记录台设备,或严重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有关竞赛器材(计时器、24秒显示器等)故障,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2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核减联赛经费1万元。

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核减联赛经费2万元。

第七十九条主场馆和分场馆若因观众抽烟倒灌,经主播台确认影响电视转播画面效果的,将视具体情况,对主队俱乐部处以警告,核减联赛经费1万,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直至取消本赛季主场比赛资格。

第八十条比赛期间,如发生场馆停电(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而导致比赛中断超过1分钟,将对主队俱乐部给予下列处罚:

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核减主队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如分赛场出现此类事件,给予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取消其分赛场资格,该分赛场剩余的比赛必须全部移至主场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由主队俱乐部负责解决。

第八十一条场馆内观众席禁止出现各种哨子、锣、鼓、号、手持电喇叭、自制扩音设备等;球迷携带的边长超过2米的旗帜、横幅等必须保证内容合法、健康,并只能出现在二层看台或固定座椅的看台10排(不含活动看台)以后且必须位于主机位后方;严禁观众用激光发射器照射运动员、裁判员。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场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有权对赛区承办单位提出并责成立即改正,赛后技术代表或比赛监督要报主办单位备案,给予竞赛承办单位警告;第二次违反的,处以通报批评,核减联赛经费1万元;第三次违反的,取消赛区承办单位下个赛季的承办资格。

第八十二条允许联赛合作伙伴和主场球队冠名赞助商组织球迷方阵在电视转播主机位同侧看台就座,但不得穿着联赛指定品牌服装以外的竞争品牌服装。

如出现违反,当场技术代表或推广监督(推广巡视员)有权对赛区承办单位及主队俱乐部提出并责成立即纠正,赛后技术代表或赛区推广监督要报主办单位备案,给予竞赛承办单位、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的,对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核减主队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并禁止该俱乐部组织任何形式的球迷方阵。

如再违反,每次核减主队俱乐部联赛经费3万元。

第八十三条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一次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较长时间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而赛区、主队俱乐部及安保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警告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再次违反的,处以通报批评,每次核减类似经费5千元,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第八十四条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个别观众向比赛场地投掷杂物(如矿泉水瓶、水果、水杯、打火机、坐垫等等,下同),没有中断比赛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第八十五条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观众向比赛场地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给予赛区承办单位、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核减联赛经费各2万元;累计再次违反的,处罚加倍;第三次发生的,责成主队俱乐部更换主场,如时间不允许,改为客场进行直到主场更换完毕,客场接待费用自理。

第八十六条在一个赛季当中,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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