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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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职能部门(含归口管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程序中的听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知情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听证范围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五条区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单位应当组织听证的具体决策事项,并同时通过公示栏、本单位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听证的具体事项调整的,行政机关还应及时修订听证事项目录,并按前述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属于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事项建议单位、决策事项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组织听证。

区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单位自行组织听证。

多个区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或者报请区政府指定一个行政机关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听证。

听证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听证的,由牵头单位承担听证费用;无牵头单位的,由各听证组织机关协商确定听证费用的承担方。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记录人和听证代表。

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记录人与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记录人存在应当回避的合法事由的,应当在听证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在听证前予以书面回复。

听证代表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相关回避事由的,应当在听证结束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

听证代表未能说明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或者申请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当场驳回其申请;听证代表提出的回避申请有合理理由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报听证组织机关决定相关人员是否回避。

第八条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一人或三人以上单数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为三人以上单数的,可以指定一人为首席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发生分歧的,以首席听证员意见为准。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向听证陈述人或听证代表发问;

(五)决定是否同意听证代表超时发言、多次发言或出示相关材料的请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听证陈述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科室、派出机构或隶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得超过3人;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听证的,听证陈述人不得超过5人。

行政决策建议由听证组织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的,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建议单位指派。

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背景、内容、依据、理由等情况,并就听证代表提出的疑问和质询进行说明和回复。

第十条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一至两名听证记录员。

记录员为两人的,应当分别采取笔录、电脑输入等不同的记录方式,并以电脑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和名额,但听证代表名额不得少于8人。

设置申请参与听证的条件时,不得歧视或排斥特定人群。

根据听证事项的需要,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代表对表决事项的态度分别设定不同的代表名额比例;也可在正式听证代表之外预定一定名额的候补代表,在正式听证代表缺席时,由候补代表按顺序递补。

根据听证事项的不同,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致函,由相关单位推荐部分代表参与听证会。

第十二条符合听证组织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代表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听证的,出席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只计为一个代表席位;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与听证的,还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报名参与听证的人员中,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少于预定听证参加人比例人数的,报名人员自动当选听证代表;持同类意见的申请人数超过预定听证人数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推荐听证代表;协商推荐确有困难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听证代表。

第十四条听证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获得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收集公众意见;

(三)参与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质询,要求听证陈述人进行说明或澄清;

(四)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通过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

(五)就听证事项另行提出决策草案或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听证代表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

(二)客观、公正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三)不得以参与听证会及收集公众意见、起草决策草案等名义从事招摇撞骗、扰乱公共秩序和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

(四)就其在听证会中提出意见、建议或决策草案的理由和依据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章听证组织

第十六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其背景、目的、依据和内容;

(二)行政决策机关、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听证形式和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听证代表(含候补代表)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办法和产生方式;

(六)获取听证事项相关资料的方式;

(七)有关听证事项信息公告、公开的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听证公告除在南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听证组织机关的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发布外,听证组织机关还可以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并对听证事项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为确保宣传、公示的效果,听证组织机关选择发布相关公告或信息的报刊、广播、电视或网络等社会媒体应为佛山市或南海本地的媒体,或者在南海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外地媒体。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及听证代表名单确定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8人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需要适当延长报名时间,听证会相应延期举行,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听证会通知书和有关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背景材料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送达听证代表。

有候补听证代表的,上述材料应当一并送达候补代表。

听证组织机关提供的材料应当详实准确、通俗易懂。

听证代表或候补代表对材料提出疑问或者要求补充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视情况予以说明或适当补充。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需要在听证会会场预留合理数量的旁听席和记者席。

旁听人员与参与采访的记者应当遵守听证会秩序,并不得实施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听证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要求参与旁听的人员数量超出听证会现场预留旁听席数量的,听证组织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后续旁听人员进行劝阻。

听证会不公开举行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公告和听证通知中注明,并适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听证会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

具备相应条件的,也可以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实际参与听证的代表名单,并对听证会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代表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四)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质询;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代表的质询、意见或对相关建议予以说明或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陈述人与听证代表进行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

听证主持人认为确有违法或违反本办法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六章听证结果与运用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记录员签名确认并存档。

听证笔录有错漏的,听证参加人员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参加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听证笔录的效力,但应由记录人在笔录中注明,并由在场见证人就注明事项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听证组织机关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听证会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听证会后将形成的录音、录像等资料与听证笔录一并进行存档。

听证组织机关不得以录音、录像等资料代替听证笔录,但可在听证参加人员对听证会中陈述内容存在争议时用于澄清相关事实。

第二十五条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员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及记录员签名确认。

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及记录员对听证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另行提出其意见,并作为听证报告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对于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

对大部分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对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进行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必要内容。

对应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情况作为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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