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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11.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2.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前半段: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偿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后半段: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4.所有人对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后半段:

“”

15.须按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后半段: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后半段: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操作指引

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3.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无过错即无责任。

4.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在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5.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一)适用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医疗技术过失的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林木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操作指引

1.过错推定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法,具体做法是面对待处理案件,受害人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不要求受害人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加害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过错推定仍然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

3.除上述指引之外,适用前述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操作规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适用情形

1.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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