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32571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经济处罚规定.doc

一、为了加强管理,有效地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社区车辆交通安全,按照管理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新的规定,根据社区实际,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二、本规定按照车辆管理的权限和关系,对违章、肇事和负有领导、管理、承包、监督等责任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实行分层次责任追究处罚。

三、本规定适用于社区各单位、各部门。

四、对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时,每发现一次,应按违章情节轻重,除给予违章驾驶员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职责范围,视情况给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3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1.驾驶员不履行车辆管理“三交、一定、一封”的,或节假日用车无准驶证、双休日用车和长途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行驶的。

2.驾驶员开“私车”(私自驾驶社区车辆外出)、自由车的。

3.驾驶员违章记分值满12分的。

4.违反社区其他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

对因交通违章被处罚参加公安交管部门培训学习的和长途车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行驶的,其学习和出差费用一律自理。

(二)带车人对驾驶员喝酒不予制止、纵恿驾驶员饮酒,给予带车人300元的经济处罚。

若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给予带车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驾驶员酒后开车,或将社区车辆私自交给非专职驾驶员(包括无证人员)驾驶的,或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社区车辆的,每发现一次,一律按“四个一”处理(即:

降一级工资、一年内不得奖金、吊扣驾驶证一年,一次性罚款1000元)。

五、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事故的大小和性质,按以下责任连带关系和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进行追究。

相关责任人其情节如符合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油田、社区行政处分有关规定的,由社区主管部门按该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其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上岗、试岗、下岗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社区主管部门按照《劳动法》和《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上岗、试岗、下岗动态管理办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试岗等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1.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处罚

对负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给予车辆单位《安全生产不达标现场》黄牌和5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驾驶员的责任追究处罚

对负有同等和主要、全部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对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1.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处罚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车辆单位《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黄牌和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给予三级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黑牌和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2.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负有同等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分别给予车队队长和指导员、三级安全承包人、三级分管安全领导300元、20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主要和全部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分别给予车队队长和指导员、三级安全承包人、三级分管安全领导、三级党政主要领导500元、300元、30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1.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处罚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三级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黑牌和1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负有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给予三级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黑牌和2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2.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罚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分别给予车队队长和指导员、三级安全承包人、三级分管安全领导、三级党政主要领导500元、300元、30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同等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分别给予车队队长和指导员、三级安全承包人、三级分管安全领导、三级党政主要领导、社区安全承包人1000元、500元、500元、5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有主要和全部责任的,对驾驶员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分别给予车队队长和指导员、三级安全承包人、三级分管安全领导、三级党政主要领导、社区安全部门负责人、社区安全承包人、社区分管安全领导15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对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社区接受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对具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肇事或开“私车”(私自驾驶社区车辆外出)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后果均由个人承担。

(二)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社区车辆造成事故的,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后果均由个人承担。

(三)驾驶员私自将社区的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包括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事故的,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后果均由双方负责。

(四)非专职驾驶员(包括无证人员)迫使驾驶员将车交给本人驾驶,且本车驾驶员拒绝乘座该车的,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后果均由强行开车的个人承担,该车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非专职驾驶员(包括无证人员)迫使驾驶员将车交给本人驾驶,且本车驾驶员仍乘座该车的,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后果均由双方共同承担。

七、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上报事故的,一经发现,除责成补报外,还依据上述条款对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倍处理。

八、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权限。

(一)对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程序与权限,原则上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追究方法。

(二)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轻微、一般交通事故由基层单位依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拿出处理意见,经三级单位审查后执行,并报社区机动安全科备案;重大交通事故,由社区安全、劳资、组织、经营管理、监察、工会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三级单位的处理意见拿出社区的处理建议,经社区安委会讨论决定后,报管理局审批后处理。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管理规定》、《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上岗、试岗、下岗动态管理办法》和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仍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油田、社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家属区、生产区内等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有与社区以前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非专职驾驶员的定义;

2、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004年9月

附录1、非专职驾驶员的定义

非专职驾驶员——虽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但社区劳资部门未给予安排到驾驶岗位的人员。

附录2、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轻微事故。

(1)一次造成轻伤1~2人;

(2)财产损失:

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

(2)一次轻伤3人以上;

(3)财产损失1000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2)一次重伤3至10人;

(3)财产损失30000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

(2)一次重伤11人以上;

(3)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4)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5)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