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332321 上传时间:2022-10-2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通过开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从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标的及意思表示来看,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

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被告(反诉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标的房屋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且在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即交付定金50万,说明合同成立生效后已经开始履行。

二、关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的认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

在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两次重大变更:

(一)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资金监管条款的变更。

原合同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500万,但是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金额为100万,该协议签署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签署协议的行为即是对首期监管行为的认可,虽然时间、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但是这份协议是原被告双发共同签署的,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协议变更。

(案例中原告提供的《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函》具体的时间不详,如果在2010年12月6日前则对前述行为认定不造成影响,若在2010年12月6日后由于是单反变更也不具变更效力)

(二)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

原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是首期款加银行贷款,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并且将监管的首期款100万的截止日期由2011年3月6日修改为2011年4月6日。

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为对原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

三、被告(反诉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定金50万,于2010年12月3日取得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的银行贷款授信1850万,2010年12月6日监管首期款100万。

截止2010年12月6日前述三项金额正好等于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格2000万元,至此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在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又向银行监管购房资金550万,此时监管资金共计650万,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垫资赎楼业务合同》,由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00万给被告(反诉原告)。

小额贷款公司在情况说明(见证据X)中也明确表明愿意为被告(反诉原告)垫资1300万,并按照行业惯例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放款。

由于买卖合同具有双务和同时履行的特征,所以被告约定在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尾款合乎交易习惯,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也说明了被告(反诉原告)具备支付能力。

综上所述,被告(反诉原告)在合同签订及变更中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促成合同目的的达成。

四、原告(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合同签订后,标的房产解除抵押的时间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反诉被告)也没有用实际行动积极消除标的房产的权利瑕疵。

被告(反诉原告)在2010年12月6日履行完合同关于价款支付的义务,而原告(反诉被告)一直到2011年2月28日才解除标的房产的抵押,懈怠履行标的权利瑕疵的担保义务。

被告(反诉原告)在原合同变更后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11年3月7日致函原告(反诉被告)要求配合办理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原告(反诉被告)非但未予回复和配合而且还在2011年3月25日将标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并办妥抵押借款手续。

由此可见,原告(反诉被告)的行为表明其没有诚意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被告(反诉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原告(反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反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0万,并且返还定金5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反诉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催告置之不理,擅自将标的房产抵押,导致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的正当请求,使其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是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年XX月XX日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