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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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
一、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清算流程
(一)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及相关材料(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必须符合破产条件,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法院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七)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
(八)法院宣告破产;
(九)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十)破产程序终结;
(十一)注销企业。
三、破产财产范围
(一)定义。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范围。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三)例外。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四)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四、债务清偿顺序
(一)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二)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