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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第二编防止重特大事故技术管理规范

第11条我矿煤炭生产自然条件较差,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五害俱全,防止这五方面因素所引起的重特大事故是我矿全体职工义务。

第一章预防瓦斯事故技术管理规范

第12条我矿属高瓦斯矿井,预防瓦斯事故是灾害防治的重点。

第一节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稳定运行技术管理规范

第13条加强矿井大型设备,特别是负担全矿通风任务的主要通风机的运行管理,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稳定运转,杜绝主要通风机停风事故。

坚持正规的检修、保养制度,坚持专人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主机和备机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由机电科长负责。

第14条加强主要通风机司机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要领,做到持证上岗。

对于关键岗位的操作,要在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监护的条件下反复演练,人人过关,由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负责。

第15条加强井上、下反风设施的检查维护。

风机房的反风设施由机电科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井下的反风设施由通风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保证在接到反风命令后,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反风操作,实现井下风流反向。

矿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由机电科长、通风区长负责。

第16条按规定期限对每个风井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由机电科长、通风区长负责。

第17条主要通风机检修必须事先制订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扭转风叶角度应由通风区提出风量和风压要求,机电科据此提出的要求扭转角度,报请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8条风机房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按规定周期巡视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认真观测电流、电压、轴温、负压水柱等参数,一旦出现参数变化异常,特别是负压柱骤升骤减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机电科调度、通风调度汇报。

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负责对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排除。

机电调度接到汇报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主要通风机及配套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排除,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正常运转。

此项工作由矿调度主任、通风区长、机电科长负责。

第19条机电科要完善主要通风机倒机制度,倒主要通风机必须提前履行手续,报告矿调度、通风调度。

通风区要安排受到主要通风机影响区域的瓦斯员在现场密切注视风流、瓦斯情况,一旦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倒主要通风机,造成井下停风时,瓦斯员立即将停风区域的人员撤出到新鲜风流中,并切断停风区域的一切电源。

第二节矿井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20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第21条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第22条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设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批准。

第23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24条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时间一次不少于2小时,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25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其他用途,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压表、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本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26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27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8条所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29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道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装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第30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要不断改善通风系统,确保巷道畅通无阻,采取合理的降低通风阻力的措施,保证通风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所需。

第31条由设计、生产、通风等部门严格把关,所有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设置尾巷,不布置尾巷不准生产。

消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32条合理调配风量,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33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立体通风系统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34条合理划分新华村风井、中部风井、南峪二号井、北石沟风井的通风服务区域,做到通风能力满足,系统稳定、可靠,由通风区区长负责。

第35条加强矿界周围的小煤窑管理,防止其与大矿采空区贯通或越界超采,威胁大矿的风道安全,避免引起采空区自然发火,地质科要重视小煤窑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小煤窑动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制止私挖乱采和越界开采行为,防患于未然,由地质科长负责。

通风区定期检查与矿界接壤地段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以防小煤窑贯通紊乱通风系统和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矿井。

第36条加强矿井主要进、回风风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证风路畅通。

通风区要集中精力维护好进、回风阻力大的区段,对那些工程量大、维护困难而服务时间又长的区段,由生产科负责进行现场办公,拿出巷道维修设计,由矿统一安排及时进行维修工作。

第三节通风瓦斯技术管理规范

第37条坚持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消灭无计划停风,坚持推广使用对旋式高效风机。

第38条严格巷道贯通过程管理,贯通前由生产队组和通风区队分别提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贯通过程中必须有区、队干部现场跟班,全过程指挥;贯通后,现场干部要全面检查贯通地点及其相关区域的风流和瓦斯等情况,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39条严格排放瓦斯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矿的有关规定。

重大的瓦斯排放(恢复封闭区域通风,排放与采空区联通巷道的瓦斯,排放高瓦斯区域积存量大、浓度高的独头巷瓦斯等)必须制订具体的针对现场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区一级领导现场指挥,矿救护队参加,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40条抓好开掘工作面风筒管理,开拓队岩巷掘进坚持使用炮掘头铁质临时风筒,保证风筒出风口与掌子头的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41条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需要停风的必须事先撤出所有设备,由通风区负责在24小时之内实行封闭,封闭区域内外不得有导电物体与外界相连通。

第42条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和“一炮三检”制,加强入井火工品和放炮过程的管理,由供应、通风、安监等部门负责。

第43条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消灭弄虚作假和空班漏检,按照“瓦斯达到临界就是事故”的原则,积极主动消除各种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由通风、安监处负责。

第44条加大对无计划停风、瓦斯超限作业以及瓦斯超限等事故的追查处理力度,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问题进行三定落实,处理隐患不拖延,由安监处常务副处长负责。

第45条严格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逐日审阅制度,保证瓦斯监测探头显示准确、跟踪及时,误差在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由矿调度主任负责。

 

第四节瓦斯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46条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68、169、170条规定安装、使用瓦斯传感器,并经常维护、标校,保证显示准确、跟踪及时,误差在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由矿调度主任负责。

未安装瓦斯探头的采掘工作面不准开工作业。

第47条所有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探头(T1、T2、T3、T4)必须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功能。

掘进面实现“三专两闭锁”,采煤面做到高压、低压同时进行(即全电压断电功能),由调度室主任、各生产区区长负责。

未实现断电功能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采掘工作面不得进行与电气操作有关的作业。

第48条瓦斯探头标校和催化原理的瓦斯仪器的校正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或经集团公司同意的方法配置的气样。

气样配置过程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有记录可查。

气样最终浓度的认定,须经集团公司指定仪器检测并至少要有5台仪器同时检查数值,然后取平均值。

调度主任负责。

第49条加强个人配备的便携式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随机检查作用。

采掘队工长必须班班携带瓦斯报警仪,并悬挂在规程指定的位置,不悬挂报警仪的工作面,不准进行任何工作,矿、区、队领导和电钳工入井时,必须携带瓦检仪器。

不携带者按“三违”论处。

第50条加强通风瓦检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健全维修、保养制度,按规定要求的周期对仪器进行检查校验,保证入井仪器电量充足,显示准确,台台合格,由通风区区长负责。

第五节瓦斯抽放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51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抽放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放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凡开采高瓦斯区域的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工作,凡该进行抽放工作而未完备抽放系统的工作面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凡进行瓦斯预抽而未进行预抽且时间达不到3个月的工作面一律不准投入生产。

第52条优化瓦斯抽放钻孔参数,加强抽放工作现场管理,及时观测和调节各个抽放钻孔的参数,提高工作面瓦斯抽放率。

第53条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度;

二、抽放管路系统宜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应不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间距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三、当抽放设备或管道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

四、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第54条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抽放管道进出瓦斯尾巷之前,必须设置绝缘隔离段(隔离段长度不得小于3米),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防止杂散电流导入尾巷高瓦斯浓度区域或管道本身造成静电积累,引燃瓦斯。

第55条严格执行瓦斯抽放泵开停审批汇报制度,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

第56条瓦斯抽放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的电话。

泵站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房顶3m以上。

第57条瓦斯抽放系统必须建立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及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

抽放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瓦斯抽放参数的仪器仪表。

第六节其它技术管理规范

第58条对无生产队组、其他人员又不经常去的区域,通风区要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强制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对大断面巷道顶部、冒顶区、采空区放水孔等不易检查的地点,要细化检查要求,并纳入日常的检查范围。

第59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格执行火灾预测预报制度,消灭失爆,消灭引爆火源。

第60条加强节假日和集中轮休期间的井下通风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矿制定的关于停产休假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相应措施,防止各类事故。

 

第二章预防煤尘灾害事故技术管理规范

第61条机掘队必须使用除尘风机,不安装和使用除尘风机不得进行作业,炮掘队必须使用水电钻,放炮喷雾,开掘岩巷头要使用锚喷除尘器,坚持潮料喷浆。

第62条综采、综掘机组必须有完善的内外喷雾系统,机电科负责入井前设备的验收把关;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掘进机内、外喷雾水压不得低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时,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由采区区长负责;安装区在安装工作面时,要一并安装相应的综合防尘设施;机电检修公司在掘机入井前应将配套的除尘风机改装或检修完毕,由安装区长、机电检修公司经理负责。

第63条加大防尘检查和处罚力度,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上。

对采掘面的关键防尘设施实行不使用不准生产的强制规定,由现场的瓦检员、安全员负责把关。

第64条抓好防尘水源的净化。

各个采掘队组都要坚持安装使用水质过滤器,保证防尘用水质量符合要求,由通风区防尘办负责监督落实。

第65条煤层注水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注水过程要保持连续,注重实际效果。

注水孔开口要有设计,竣工有验收。

钻孔长度要达到工作面长度的2/3以上,对切眼长度超过150m的工作面要坚持两顺槽对向打孔,同时注水,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66条井下各地点按规定设置隔爆水棚,棚区长度、水量、吊挂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由各生产区长、通风区长负责,防尘办进行监督。

第67条坚持将各单位综合防尘质量检查定级情况作为千分制考核依据,直接与区、队工资收入挂钩,利用经济手段促进防尘工作,通风区要修订下发检查考核标准,并要严格执行,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68条煤运公司煤库系统、选矸车间解决好皮带走廊的供暖防冻问题,搞好冬季综合防尘工作,防尘质量要达到标准要求,由煤运公司经理具体负责。

第三章预防火灾事故技术管理规范

第69条加强特殊作业场所和可燃物品的管理,消除明火或潜伏火灾隐患。

一、井下各类峒室严禁用灯泡取暖,由机电、供应科长、生产区长负责。

二、严格控制井下电焊作业,严格井下电焊作业审批程序。

每次电氧焊作业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

非井下主要进风巷道,禁止任何形式的电氧焊作业。

三、井下不得存放煤油、汽油、变压器油;采掘机械使用的各类油脂必须存放在专用峒室内,数量不得超标,由各区区长负责。

四、井下使用过的棉纱、纸张、废油等要及时出坑,不得存放或丢弃在井下。

五、加强入井火工品的管理,严禁不合格的火工品进入井下,井下放炮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

由供应科长、生产科长、安监处常务副处长负责。

第70条加强机电管理,消灭电器失爆,消灭电器火源。

一、加强机电工作管理,消灭机电设备失爆,严禁带电作业,坚持使用漏电、过载、过流、欠压等机电保护装置,由机电科长负责。

二、井下皮带设低速、防跑偏、堆煤保护装置,各种液力耦合器使用不燃液,由机电科长负责。

三、所有入井的橡套电缆、胶带、风筒都须具备不延燃或阻燃性能,由供应、机电科长负责。

四、机电设备实行挂牌管理,防止误操作。

机电操作人员要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由采区机电区长、机电科长、职教办主任负责。

五、所有的机电峒室和皮带头附近20米范围内,一律采用不燃性支护,并要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井下作业人员要熟悉消防材料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由采区区长、公安科长负责。

六、加强入井电缆避雷装置的检查和管理,每年至少要对全矿范围内的避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由机电科长负责。

第71条加强火区管理,防止新火区产生,防止老火区复燃。

一、加强东、西两个老火区以及曾经发现过CO的1010水平北一、1123水平北二下山盘区、西平峒左侧的常规防火检查,密切监视密闭区内外气体成份变化情况,防止老火区复燃,由通风区长负责。

二、加强南峪二号井风道、1117付巷、东西平峒等可能受外界小煤窑影响区的检查;重点查一氧化碳泄出及其自燃征兆,防止小煤窑事故殃及大矿;加强七顺槽的火区密闭管理,及时返修不合格的设施,防止出现漏风供氧(该区巷道复杂,盖山厚度小,地表沟通多,且受小煤窑威害严重,必须引起注意)。

三、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必须及时撤出设备,通风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封闭。

四、设计盘区和工作面时,尽可能避免对井巷进行切割。

采煤工作面要尽可能提高回采率,及时回收浮煤。

由生产科长负责。

五、加强密闭施工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对高压差和构筑条件不好的地点的密闭,要缩短检查周期,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由通风区长负责。

第72条坚持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征兆,严格执行《杜儿坪矿井下自燃火灾预报办法》。

第73条矿小煤窑管理组要确实加强矿界周围小煤窑管理,防止其与大矿巷道或采空区贯通,由地质科长负责。

第74条在1010水平井底车场和副斜井附近设置一个消防材料库,按规定配足消防材料,如常用的灭火器、砂子、消防水龙带、板材、圆木等。

第75条井口消防材料库由运输区负责管理,井底车场消防材料库由通风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库内材料不损坏、不丢失,并且具备应急条件。

通风区、安监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由安监处牵头进行。

救灾应急材料储存清单由矿防汛办和通风区拟定,报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76条地面矸石山的自燃问题,由排矸公司经理负责制定并实施灭火工作。

 

第四章预防水灾技术管理规范

第77条我矿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水灾水源主要来自地表水和采空区积水,因此预防水灾分为地面防治水和井下防治水两种。

第一节地面防治水技术管理规范

第78条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渗漏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矿区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保证地面排水畅通。

第79条对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采取修筑堤坝及挖掘沟渠等疏通水路措施,编制防灌井应急救援预案,并贯彻执行。

第80条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第81条漏水的河沟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第82条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次渗入井下。

第83条在雨季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附近地面,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84条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85条对矿区内职工自建房进行检查整顿,位于滑坡冲沟处和最高洪水位以下以及可能受到泥石流、矸石威胁的住房一律实行搬迁。

第86条对井上下各类防水密闭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第87条防迅办负责编制年度防汛预案,地质科小窑组负责对地面塌陷、裂缝及周边小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第88条每年雨季前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地面各类防治水工程。

第二节井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范

第89条水灾预兆主要表现为煤层发暗、发潮、煤壁变凉、巷道“挂汗”、气温变低、出现雾气、顶板来压、淋水或渗水加大、底版鼓起或产生裂隙、发生涌水、有害气体增加,全矿职工都应熟悉水灾预兆及避灾路线。

第90条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第91条井下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定期检修维护,定期清理排水沟渠和水仓中的淤泥。

第92条按年、季、月编制水害预报,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对受水害影响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及措施。

第93条矿井防隔水煤柱的尺寸,必须按规定留设,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94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报告。

第95条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96条建立健全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和图件,对采空积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陷落住等内容,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

第97条井下排水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要求。

第五章预防冒顶事故技术管理规范

第98条冒顶预兆:

一、顶板预兆:

由于直接顶与老顶发生离层或顶板断裂而发出声响,有时采空区顶板发出闷雷似的声音,顶板岩石破碎掉碴,由少到多,由稀到密,顶板裂隙增加,裂隙张开,顶板下沉量加大等。

二、煤帮预兆:

煤质变软、变酥、片帮增多。

电钻打眼时显得省力,采机割煤时负荷减小。

三、支架预兆:

使用木支架时,支柱大量被压劈、压裂、折断,发出响声,铁支架弯曲变形;液压单体支柱下缩,发出响声,支柱钻底;综采工作面除液压支架活柱下沉量稍大些以外,无明显变化。

四、冒顶前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一般增加,有淋水的工作面淋水加大。

第99条加强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延长缩短、过地质构造等特殊工序的管理,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成立由生产科、安监处、采区等单位组成的领导组,整个过程应有领导组成员现场指挥。

第100条掘进巷道开口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尽量避开集中压力和采动影响的地点,巷道开口、巷道贯通位置及其附近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支护措施,由生产科长负责;巷道开口、巷道贯通由施工单位负责,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贯通过程由通风、施工部门有关领导全过程现场指挥。

第101条加强过地质构造(断层、无炭柱、破碎带等)过程的管理,地质科要事先发出预报(或警报),生产科和施工单位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研究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采掘工作面强行通过无炭柱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它报请分管专业副总批准后执行。

由地质、生产科长、采区区长负责。

第102条乳化液的配比必须符合要求,保证支架的初撑力达到标准,由各采区区长、各队队长负责。

第103条采煤工作面的超前支护、掘进工作面的前探支护,综采面的安装拆除,作为顶板管理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104条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必须按锚杆支护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使用力矩搬手紧固螺帽,地质科要及时提供可靠的顶底板资料,质量科应经常进行拉拔试验,及时调整支护参数,防止大面积冒顶。

第105条大断面一次成巷或切眼扩帮,要制订详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顶板管理,缩小控顶距离,保证支护强度,由生产科长负责。

第106条抓好采场和巷道压力监测,购置必要的仪器,安排专业人员,摸清我矿矿山压力的显观规律,要为完善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和锚杆支护提供科学根据,由生产科长负责。

第六章预防机电重特大事故技术管理规范

第107条机电重、特大事故的界定:

机电事故界定原则是按其影响生产和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划分成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称重大事故:

造成设备直接损失2—30万元;主排水泵停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3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至一天;提升设备的断绳、过卷;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6KV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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