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劳动管理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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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劳动管理法最新.doc

劳动管理法

 我国企业如果在俄设立企业,在招收和使用俄籍雇员时,就需要了解俄罗斯的劳动立法。

俄联邦劳动立法由《劳动法典》及其它联邦和共和国的劳动法规组成。

现仅就《俄联邦劳动法典》的有关规定简述如下: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劳动者有权:

1、获得符合要求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2、获得因劳动而对身体造成损害的赔偿;

3、同等劳动获得同等报酬并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有任何歧视;

4、在连续工作所规定的时间后,对某些职业和工种规定的缩短工作日后,每周的休息日,节假日以及每年的带薪年假安排休息;

5、组织工会;

6、享受按年龄规定的社会保障,失去劳动能力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的社会保障;

7、享受对自己劳动权的司法保护。

   劳动者必须做到:

1、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2、遵守劳动纪律;

3、爱护企业、机关、单位的财产;

4、完成所规定的劳动定额。

二、劳动合同

1、合同双方及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是职工和雇主(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协议。

据此职工有义务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按内部规章设定的职务完成工作任务;雇主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保障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

在联邦法律及俄联邦其它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中可规定劳动者不应泄漏职务及商业秘密的条件。

2、劳动合同的期限:

1)不定期的合同;

2)不超过5年的定期合同;

3)完成某项工作所需时间的定期合同。

3、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就职工的录用,企业行政部门应形成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凭收条交付)。

但无论是否形成录用决定,实际准许工作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据。

4、试用期:

为了考查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经双方协议规定试用期。

试用条件应在录用决定中说明,试用期适用劳动立法。

录用不满18岁的人员、刚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年轻工人、刚从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年轻专业人员、卫国战争的伤残军人、派往其它地方工作的人员时,不能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上述人员试用期过后仍在工作,即认为他已通过了试用,此时劳动合同的废除只能根据一般理由进行。

没有通过试用的人员,由企业行政部门解除他们的工作,无需与企业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协商,无需支付离职补助。

就这样的解职,劳动者可以向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行政部门不得要求职工去完成劳动合同中未规定的工作。

5、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

1)双方协议;

2)合同期已过;

3)职工应召入伍;

4)对于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提前2周通知企业行政部门。

5)对于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病、因伤而影响按合同完成工作、行政部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及有其它充分理由时,根据职工的要求应提前解除合同。

6)对于无期限的、甚至有期限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企业行政部门可予以废除:

(1)企业撤消、裁员;

(2)发现劳动者不适合所担任的职务,或由于缺乏职业技能或身体状况妨碍劳动者继续工作时;(3)职工没有充足理由而经常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或内部劳动规章规定的工作,如果以前已对其采取了纪律或社会处罚措施时;(4)没有正当理由而旷工(包括一个工作日缺勤3小时以上);(5)因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而连续缺勤4个月以上(不包括怀孕假及产假),法律又没有规定对某种疾病规定更长的保留工职的时限。

为因工受伤及患职业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直至劳动能力恢复或确定为残疾人;(6)恢复聘用原先从事过此项工作的职工;(7)醉酒状态、麻醉品或酒精中毒状态上班;(8)在工作地点盗窃国家或社会财产(包括小偷小摸),并由法院判决且生效,或由有权机关对此作出有关行政处罚或社会处罚的决定。

(9)应工会机关的要求可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劳动法,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表现官僚主义,因循拖延,应工会机关(不低于区级工会)的请求,企业行政部门应解除与该领导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解除其职务。

(10)不愿与企业一起转到另一地方工作或不愿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工作。

(11)法院判决生效,职工被剥夺自由,也不在原工作地点实施劳动改造(刑事处罚缓期执行例外),或因其它处罚,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上述第

(1)、

(2)、(6)项规定的原因,在不能为职工(征得其同意)调换其它工作时可以将其解雇。

企业行政部门不得在职工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上述第(5)项规定的情况除外)、在其度年假时将其解雇。

企业行政部门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征得相应的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的同意。

根据上述第

(1)项(撤消企业除外)、第

(2)、(5)项的理由,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需征得相应工会机关的同意。

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征得工会机关同意:

企业未设相应的选举产生的工会机关;解雇选举产生的或由国家权力机关、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团体指定或任命的企业领导(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代表处、部门及特设机构的领导)及其副职、领导人员。

相应工会机关应在收到企业领导呈文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所通过的决定通知企业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有权在收到工会机关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所有者发生变化及企业进行改组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可继续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企业裁员或压缩编制时行政部门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6、离职补助:

由于上述4、3);4、6)、(3)(6)(10)等四种情况,或因企业行政部门违反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两周平均工资的离职补助。

三、解雇员工的理由及补助

企业撤销、精减人员或缩小编制时,可以解雇职工。

企业行政部门需在解雇前两个月通知职工本人并留通知收据,还应在解雇前两个月将计划解雇的具体职工的情况通知地方就业机关,包括职工的职业、专业、技能、工资标准。

因精减人员或缩小编制而中止劳动合同时,企业行政部门应该:

1、向被解雇的职工支付离职补助,标准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2、在安置工作期间要保留被解雇人员的平均工资,但时间不超过解职并结清离职补助后的两个月;

3、根据例外程序,如果被解雇人员及时到就业机关询问,还未能为其安置工作,那么,根据就业机关的决定,解雇后第三个月期间仍应为其保留平均工资。

企业应按原工作岗位发放月离职补助和月平均工资。

如果被解雇后离职连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为其保留工龄。

在企业改组或企业撤销的情况下,在被解雇的职工安置工作期间(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为其保留平均工资和工龄,也要发放离职补助。

四、劳动时间

1、企业职工周标准工作时数不超过40小时。

2、对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规定更短的劳动时数:

1)16-18岁的劳动者,周劳动时数不超过36小时;

2)15-16岁的劳动者以及14-15岁的学生利用假期参加劳动,周劳动时数不超过24小时。

学生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工作,周劳动时数不能超过相应年龄段的一半。

3、对于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人员规定更短的劳动时数,一周内不得超过36小时。

4、教师、医生、妇女、在农村工作的人员等也要缩短劳动时数,具体由法律规定。

5、周劳动天数分为5天制和6天制。

职工一般周劳动天数为5天,每周休息2天。

每天的劳动时数由企业行政部门商相应工会机关并考虑工作特点及职工意见,以内部劳动规章及轮班表的形式加以规定。

按生产的性质及工作条件,不适合实行周5天工作制的企业可实行周6天工作制,每周休息1天。

在这种情况下,每周工作40小时的职工,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7小时;每工作周36小时的,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24小时的,日劳动时数不得超过4小时。

实行周5天工作制还是6天工作制,由企业行政部门与相应工会机关在考虑工作特点及劳动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决定,并商地方人民代表会议。

应提前一个月将工作轮值表通知职工。

6、夜班工作时间:

夜间工作时间比白班缩短1小时(已缩短周工作时数的职工例外)。

但在工作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夜班劳动时数可与白班一样。

下列人员不宜安排夜班工作:

孕妇及有3岁以下孩子的妇女;18岁以下的职工;法律规定的其它种类职工。

夜班指晚10点至早6点。

7、不饱满工时的规定:

在录用时及录用后,雇主与职工之间可协议规定不饱满的日工时或周工时。

根据怀孕职工、有不满14周岁子女(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的残疾人)的职工或经医院证明有需照料家中病人的职工的请求,雇主应为他们规定不饱满的工作日或不饱满的工作周。

其工资按完成的工时或完成的工作量发给。

对实行不饱满工时的职工,不影响其休年假的时间、工龄的计算及其它劳动权利。

五、休息时间

1、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

工间休息和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该时间不能计入劳动时间,此时职工有权离开劳动地点,一般安排在劳动4个小时以后。

2、关于休息日的规定。

每周两天的休息日一般不得安排工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能安排个别职工工作,并应得到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机关的同意。

安排个别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特殊情况是:

1)预防和消灭社会或自然灾害,处理发生的事故及迅速消除其后果;

2)预防不幸情况的发生及国家、社会财产遭受损失或破坏;

3)完成不能拖延的、事先不能预见的工作,拖延该工作的完成将影响整个企业或部分部门的正常工作。

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后应予补休或经协商后发给加班费,其数额不少于双倍的日工资标准。

3、节日休假。

下列节日企业不得安排工作:

1)1月1、2日--新年;

2)1月7日--圣诞节;

3)3月8日--国际妇女节;

4)5月1、2日--春天及劳动节;

5)5月9日--胜利节;

6)6月12日--通过《俄联邦国家主权宣言》日;

7)11月7日--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节;

8)12月12日--通过《俄联邦宪法》日。

如果节日与休息日重合,即将休息日推到节日之后安排。

节日只能安排不能中断的工作。

4、年休假。

所有职工都享受保留平均工资和工龄的年休假。

休假时间不少于24个工作日(按周6天工作制计算)。

下列情况还要增加年休假:

1)在有害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2)在国民经济某些个别部门工作及在一个企业拥有连续工龄的职工;

3)无定额劳动日的职工;

4)在北极地带及其相似地区工作的职工;

5)法律、集体合同或其它局部范围的规章规定的情况。

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假期及孕假、产假不能计入年休假。

提供年休假的办法:

第一年的年休假是指提供给在某企业连续工作11个月的职工。

连续工作不到11个月,应下列职工请求也可提供年休假:

休孕假及产假的妇女(在孕、产假前、后);收养不满3个月小孩的妇女;家里生小孩的男职工;不满18周岁的职工;通过组织安排工作并工作3个月以后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职工从一个企业转到另一个企业工作,如在一个企业未能连续工作11个月,转到新企业后工作未满11个月,可将调转工作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当其达到11个月时,也可安排年休假。

第二年及以后可轮流在任何时间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休假工龄的计算:

休假工龄包括1)实际工作时间;2)实际未工作,但保留工作岗位(职位)及全部或部分工资的时间(包括因被错误解雇、调换工作或重新恢复工作前被迫缺勤的时间);3)实际未工作,但保留工作岗位(职位)及领取国家社会保险补助的时间。

为照顾小孩到1岁半而部分保留工资的假期除外;4)法律规定的其它时间。

5、不保留工资的休假。

根据家庭情况及其它正当理由,经职工申请,企业领导或生产单位领导可准许职工不带工资短时间的休假。

必要时,视生产的条件和可能,经双方协议,这种休假可由职工在以后以工作抵补。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满14岁子女的职工、有残疾子女或有从幼年到18岁残疾人的职工、有一个不满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或父亲,经职工申请,在他们方便的时候,可每年为其提供14个日历日的不带薪的休假。

根据职工的愿望,此假期可与年假连起来休,也可单独休(全部或部分),但不得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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