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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

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负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九、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十、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十二、培训、考核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十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国家局委托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每年向国家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无证上岗作业的,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十五、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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