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读懂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一New.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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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读懂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
(一)
怎样读懂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
(补一段前言)
一、信托计划说明书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产品说明书或推介书是宣传推介材料,不属于法律文件。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
那么,合同(信托合同、资管合同)和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投资说明书)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合同(信托合同、资管合同)是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在《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投资说明书)是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产品和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是向投资者即潜在的委托人说明相关产品的具体状况并力图说服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书面文件。
因此说明书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前,其性质上应当属于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即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希望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后,说明书可以理解为是作为合同的附件对合同中未规定的问题进行适当地补充。
下面我们来看看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在具体内容上的比较,二者比较大的区别是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投资说明书中对法律意见书没有明确约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示;
(五)初始销售期间;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意见书主要是由外部律师事务所对集合信托相关文件的合规性进行鉴证,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法律意见书来看相关项目和文件是否合规,我们来看几个《法律意见书》结论的例子就理解了。
【示例】本次集合资金信托涉及的当事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信托文件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信托文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示例】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具有合法的信托当事人资格,设立本信托计划的条件和目的合法,运营和管理本信托计划的各项制度完备,法定信托计划文件形式完备、内容完整并具有合法性、合规性。
本信托计划在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行完毕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信托公司实施本次信托计划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集合信托风险申明书与资管计划承诺函
我们可以看到在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中,有多个地方会反复出现提示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其中,《风险申明书》及《承诺函》则将相关风险的分担以签署文件的方式进行约定,是投资中特别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投资中有个概念叫“买者自负”原则,强调投资是“合格投资者”自主的市场行为,而信托公司和资产管理人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则应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所以,《风险申明书》及《承诺函》是对买卖双方就买者自负原则和卖者有责原则的强调。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计划文件中的《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我们来看一个信托计划文件《风险申明书》的典型例子:
【示例】
第一部风险申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加入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您签署《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
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方式集合运用。
在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和其他风险。
信托公司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别提示:
一、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没有风险。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对受托人与投资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分配等内容,保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受托人应以固有财产向投资人赔偿,与保管人无关。
五、委托人在《风险申明书》上签署,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
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
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
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要读懂《风险申明书》主要是分清两点,哪些是告诉你“买者自负”,哪些是告诉你“卖者有责”。
应当说,在特定的市场背景下,投资者往往信赖信任受托人或代理推介的商业银行的信誉,主观上对所投资项目自身的风险认识不足,所以在上文的“第二部分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中,看出来是监管机构在苦口婆心告知投资者要清楚了解“买者自负”原则。
但是,我们在这里分析也要看到,受托人或商业银行应当创造良好的条件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项目的价值和风险,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咒语,不能只依靠“买者自负”原则的输导,而要靠“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双方的平衡协调。
买者自负
卖者有责
1、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2、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3、保管人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保管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1、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资产管理计划的资管合同正文中的第三节为“声明与承诺”,这也是明确“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条款。
【示例】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资管合同第三节为格式条款,通常每个合同一样,同时,尽管不是法定部分,但目前在大多数资管合同的签署页中都有需要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该《承诺函》则在不同资产管理人以及同一资产管理人发起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都会有差异。
其中相同的部分为通用条款,一般是对“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的强调,这也是对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这几个当事人之间基本风险承担的配置确认。
不同的地方,有些资管合同会在承诺函中对该资管计划的特定风险进行强调说明,这一部分与合同正文中的风险一节对应,有些资管合同则会因为在投资结构上的特殊性,会有不是资管合同当事人,但却对资管计划的投资运作有着重要影响的“第四方”存在,那么需要通过承诺函的方式把该方提起重点强调,以引起签署者的重视。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示例】
承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范围包括房地产项目等中高风险投资品种,如遇市场波动,合伙企业所投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回报,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
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关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说明如下:
1、本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将委托资产参与认购江苏房地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南京房地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
2、南京房地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资金将主要投资于南京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公司)。
投资形式为一部分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项目公司股东;一部分以股东贷款形式投资于项目公司。
以此获取股权分红、转让收入及债权利息收入。
3、江苏房地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与投后管理。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除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外,其他时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预计期限预计最晚不超过24个月。
(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八)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九)投资存在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
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且完全理解上述内容,本人/本单位基于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而投资本计划,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其风险。
本人已经充分阅读了《资产管理合同》,了解其风险收益特征及运作基本情况,【】(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具体名称)公司客户经理【】已就资产管理计划向本人作出了详细说明。
本人承诺用于投资该产管理计划的金及其他证券等具有合法性。
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
日期:
在本例中,就出现了一个不是资管合同当事人的“第四方”——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江苏房地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承诺函内容可见,该第四方在投资管理上是比资产管理人更加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投资结构上,可以理解资产管理人是一种“被动投资”,而普通合伙人是“主动投资”,投资者需要“基于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任”,而非基于对资产管理人的信任而投资资管计划。
对此特殊的投资结构和由此而带来的特定投资逻辑,投资者需要有明确认识。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