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轴超声波探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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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轴超声波探伤
作业指导书
文件名称
动车/拖车车轴超声波探伤工艺规程
文件编号
CQH-80-01A-CCDZ106/107
产品型号名称
动车/拖车转向架
编制
13-12-17
校对
13-12-18
会签
13-12-20
标准化
13-12-20
审核
13-12-20
批准
13-12-24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共5页第1页
重庆长征重工
有限责任公司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动车/拖车车轴超声波探伤工艺规程
CQH-80-01A-CCDZ106/107
1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动车/拖车车轴穿透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检验部位、探伤设备、检验规则及验收标准。
1.2本规程适用于工厂生产的动车/拖车车轴超声波探伤检验。
2编制依据
2.1TB/T1618-2001《机车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
2.2铁道部运输局运装货车[2007]98号文件,《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3环境要求
3.1探伤作业应在独立的工作场地,探伤工作场地应整洁明亮,照度适中,通风良好。
3.2探伤工作场地应远离翻砂、锻打、电焊、潮湿、粉尘场所;探伤设备所用的电源,应与大型机械、动力电源线分开并单独接线。
3.3超声波探伤与磁粉探伤的工作场地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证磁粉探伤作业不对超声波探伤作业产生干扰。
4人员要求
4.1从事铁路货车轮轴、轮对、车轴探伤的探伤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车辆检修的有关技术要求,了解探伤设备性能并能熟练操作。
4.2从事铁路货车轮轴、轮对、车轴探伤的探伤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视力(包括矫正视力)达到5.0以上,非色盲。
4.3从事铁路货车轮轴、轮对、车轴探伤的探伤人员,应取得铁道部门颁发的超声波Ⅱ级及Ⅱ级以上的探伤技术资格证书。
5仪器及工艺装备
5.1超声波探伤仪
5.1.1超声波探伤仪应具备如下技术指标,并符号JB/10061-1999《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和有关数字探伤仪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5.1.1.1增益或衰减器控制总量≥80dB;增益或衰减器相对误差在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段内,每12dB误差1dB;
5.1.1.2灵敏度余量≥46dB(2.5MHZ钢中纵波);
5.1.1.3分辨率≥26dB(2.5MHZ钢中纵波);
5.1.1.4动态范围≥26dB;
5.1.1.5垂直线形误差≤6%;
5.1.1.6水平线形误差≤2%;
5.1.1.7放大器带宽(相对3dB):
1MHZ-8MHZ;
5.1.1.8探测深度≥3m;
5.1.1.8显示器亮度可调。
5.1.2数字超声波探伤主要功能和采样频率
5.1.2.1数字探伤仪应具备自检功能,探伤图形存储和回放功能,闸门报警功能,距离补偿功能,峰值收索功能,距离-波幅曲线制作功能,零点自动校准或测距自动校准功能,探伤图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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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征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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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动车/拖车车轴超声波探伤工艺规程
CQH-80-01A-CCDZ106/107
部展宽功能,探伤工艺参数存储功能,探伤数据处理和探伤报告打印功能和HMIS及USB接口。
5.1.2.2设备主要技术要求应满足超声波探伤仪主要技术要求。
5.1.2.3采样频率≥100MHZ。
5.2工艺装备
5.2.1超声波探伤作业须配备稳压器和专用转轮器,转轮器转速应≤2r/min,并能随时控制转停,工作状态良好。
6探伤设备、器材和用品管理
6.1轮轴探伤设备、探头、试块等重要器材,应通过铁道部组织的技术评审或生产质量认证并应由专业厂家生产,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6.2超声波探伤仪须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6.3超声波探伤人员应配备带函数的计算器、钢直尺等常用工具。
7探头及试块、耦合剂
7.1采用2.5P20Z直探头
7.1.1超声波探头应具备以下技术指标,并符号JB/T10062-1999《超声波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的要求。
7.2回波频率及其误差
7.2.1纵波直探头2.5MHZ
7.2.2回波频率误差Δf/f≤15%
式中f-探头标定回波频率;
Δf-探头标定回波频率实测值与标定值之差。
7.3分辨力
纵波直探头≥26dB
7.4相对灵敏度
纵波直探头(同灵敏度余量)≥26dB
7.5声轴偏斜角
直探头≤1.50
7.6探头使用时间达到两周或探测数量达到1000条轮对时,应对其相关性能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如不合格时应报废。
探头在测试或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双峰或多峰现象,应更换探头。
7.7探头连接线:
使用长2m,直径为3mm-4mm,阻抗为50Ω的同轴电缆线。
7.8试块
7.8.1标准试块主要为CS-1-5、CSK-ⅠA
7.8.2实物试块为TS-1。
7.9耦合剂
7.9.1耦合剂选用机油,调整、校验探伤灵敏度和探伤作业时,应使用相同型号的耦合剂。
8性能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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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拖车车轴超声波探伤工艺规程
CQH-80-01A-CCDZ106/107
a.每天探测前,均应在超探仪相应的通道进行日常性能校验,并填写在《多通道超探仪日常性能校验记录》(辆货统-426)表上。
b.每个季度都应进行季度性能校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并应记录在编号为辆货统-429B《多通道超声波探伤仪季度性能记录》表上。
9探伤工艺
9.1.1车轴端面表面粗糙度Ra6.3μm。
9.1.2车轴超声波穿透探伤检查应在轮对组装前进行。
9.1.3探测面为轴两端面。
9.1.4透声检查:
9.1.4.1车轴无顶针孔时,置探头于TS-1试块的B面上,调整仪器,使其第10次底面回波高度为垂直刻度满幅的90%,再增益6dB,藕合差另加4dB。
9.1.4.2车轴有顶针孔时,在9.1.4.1的基础上再增益3dB,作为透声检验灵敏度。
9.1.4.3车轴有螺栓孔时,在9.1.4.1的基础上再增益6dB,作为透声检验灵敏度。
9.1.5轴向探伤灵敏度
在9.1.4.1透声检验灵敏度的基础上再增益3dB,即为车轴轴向缺陷的定量灵敏度。
9.1.6每班开工前,对每一个需要使用的00直探头,均应进行探伤灵敏度的校验或确认。
9.1.7确定探伤灵敏度后,在实际探测车轴时,只调节增益(或衰减量),其他按键及叁数均不得调整扫查时,探伤灵敏度可适当提高,以不出现干扰杂波为准。
探头均匀受力2N-5N,以20mm/s-50mm/s的速度,按图1方式移动,并同时观察回波的变化;探头扫查范围应
遍及轴端面的可移动区域。
图1
9.1.8车轴透声检查完毕后,应在轴身上画出明显的超声波探伤检查标记“UT”;如发现并确认车轴有缺陷时,必须使用白铅油做出标记,注明缺陷性质和位置。
10验收标准
10.1车轴透声性检查
10.1.1在规定的探伤灵敏度下进行检查,透声检查的验收范围为车轴端面中心至1/2R面积以内,区域边界以探头中心为准。
10.1.2在验收区域内,底面回波高度等于或高于基准波高时,为合格。
10.1.3在验收区域内,底面回波高度低于基准波高时,其总面积不超过验收区域的1/16.且波幅下降不低于基准波高的1/2时,仍认为合格。
10.1.4不符合10.1.2和10.1.3条要求是不合格。
10.1.5在轴端面中心至1/2R区域外作透声检验时,移动探头其底面回波变化应有规律性,如发生异常现象(如车轴横截面的变化、表层材质不正常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底面回波大幅度变化)时,应另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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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轴向缺陷探伤检查
10.2.1验收区域:
车轴两端面的全部区域。
10.2.2在轴向透声检验灵敏度基础上,若底面回波幅度与基准波高相同时,测出缺陷回波相对于基准波高的分贝差,再加3dB,作为缺陷的分贝总差值;根据缺陷至探伤面的距离,按图1中的验收曲线进行判断。
只有缺陷的分贝总差值在图1中不高于相应区域曲线时,此缺陷才允许存在,否则不合格。
10.2.3在轴向透声检验灵敏度基础上,若底面回波幅度高于基准波高时,则要把缺陷回波先降低
dB后,再测出分贝值,再加3dB,作为缺陷的分贝总差值;根据缺陷至探伤面的距离,按图1中的验收曲线进行判断。
只有缺陷的分贝总差值在图1中不高于相应区域曲线时,此缺陷才允许存在,否则不合格。
上式中X-缺陷的声程(单位mm);
n-底面回波高于基准回波高的分贝差值。
11探伤记录
11.1《多通道超探仪日常性能校验记录》(辆货统一426)
11.2辆货统一429B《多通道超声波探伤仪季度性能记录》
11.3《轮对卡片》(车统-51),探伤后应按所探测部位在相应栏分别盖章。
11.4《车辆轮对(车轴)超声波(磁粉)探伤发现缺陷记录卡》(车统-52A)。
探伤过程中发现缺陷,均须详细填写此卡片,注明车轴缺陷性质、缺陷程度、缺陷部位及发现手段(微机发现直接打印),并做出分析和计算,处理方法栏直接填写探伤工自己
的判断结果,缺陷车轴复查后填写轮对(车轴)复查记录,参加鉴定人员须在卡片上签章。
11.5《铁路货车轮轴(轮对、车轴、车轮)超声波(磁粉)探伤记录》(车统-53A);
每个车轴超声波探伤后均须填写此记录,不得漏项,每天的人工校验波型和探伤记录必须及时填写,并由探伤人员在责任栏签章。
11.6探伤记录的填写应符合CZD/QP/02/D《质量记录的控制程序》的规定;要求内容填写应完整、规范、真实。
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只允许划改,划改后应在更改处或其附近加盖划改人印章。
(不需要填写的内容处应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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