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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举报人是实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是匿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畅通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

第七条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代码(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由受理部门经办受理业务的处(科、室)指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保管员,并按照匿名举报时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身份代码,由身份代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由受理部门经办核查业务的处(科、室)指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按照身份代码保管员提供的举报人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举报奖励密码,由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三)向匿名举报人发放奖金前,由受理部门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举报奖励密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进行信息验证。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是否发放到位。

第八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违规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代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举报奖励密码和举报内容等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受奖励的举报事项内容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建设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煤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六)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章举报要求及渠道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是煤矿企业未上报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人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设立举报箱等举报渠道。

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辖区所有煤矿人员入井井口、办公场所门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举报及联系方式、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

第十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以书信等方式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煤矿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和谎报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事故的煤矿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姓名及其遇难家属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煤矿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举报事项的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接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各司应按职责分工和局领导的批示要求转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

其中,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转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属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转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转至下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分工办理:

(一)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受理和核查。

(二)属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核查。

其中,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三)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本条第

(一)、

(二)项的分工及时移送。

(四)同一举报件既涉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又涉及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接到举报的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按照本条第

(一)、

(二)项的分工分别受理和核查。

(五)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的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是否核查的决定:

(一)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举报线索有准确的煤矿名称、具体的违法行为线索等有关情况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且举报线索无准确的煤矿名称及具体的违法事实,或经联系举报人后,仍然无法提供准确的煤矿名称及具体的违法事实的,可以不予核查。

(二)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

对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线索有准确的煤矿名称、瞒报或谎报死亡人数、事故发生的日期、举报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内容不清,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对匿名举报且事故发生日期、地点、单位名称不清或不完整的,又无法和举报人联系的,可以不予核查。

第五章举报事项的核查

第十九条核查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核查举报事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除外)前,应当相互沟通,确认举报的事项是否已依法处理处罚。

(二)地方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核查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时,认为核查难度大、本级政府难以推进的,应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汇报并提请组织核查。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负责受理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由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四)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核查的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地方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举报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举报等级的高低按照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精准程度、举报时间的早晚来确定。

一级:

查实与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

二级:

查实与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后(不含3日)举报的。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举报人发放奖金,并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一)查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实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

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其中: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查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行政处罚金额的奖励。

属于限期改正(停止使用、停止作业)的,奖励2万元;属于停产整顿的,奖励10万元;属于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的,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二条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3个月才举报的。

(二)对查实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在举报前已关闭的,或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时间超过2年的。

(三)具有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法定职责的人员。

(四)经公安机关认定举报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的。

第七章举报奖励发放

第二十三条举报查实后,按照以下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一)实名举报的,受奖励的实名举报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姓名与受理部门记载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方可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二)匿名举报的,按照以下程序发放奖金:

1.向匿名举报人发放奖金前,身份代码保管员告知匿名举报人奖金发放员姓名和手机号码,并要求匿名举报人以发信息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告知匿名举报人,以发信息的方式向奖金发放员提供举报奖励密码和银行账号。

2.奖金发放员接收到匿名举报人提供的身份代码、举报奖励密码后,打印出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进行信息相互验证,核对无误并经3人签字后,作为奖金发放凭证。

3.奖金发放凭证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奖金发放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三)多次举报为同一事项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首次受理的举报人奖励资金;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

(四)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五)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通过下列方式领奖:

(一)实名举报的。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无法通知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二)匿名举报的。

由奖金发放员按照匿名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三)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审批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给予举报人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给予举报人奖励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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