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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驻外人员管理办法.doc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

制订单位:

管理部

制订日期:

2003年4月1日

修订日期:

2003年8月7日

1.目的﹕为明确规范驻外人员之权利义务与生活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经公司核定为驻外人员者,其定义如下﹕

2.1.长驻海外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者。

2.1.轮调、短期出差人员。

3.权责﹕

3.1.驻外人员外调前应了解本办法所规定之权利与义务,并需签字认可并遵守本办法。

3.2.本办法视为劳动契约之一部份,由台南大统营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承办。

4内容:

4.1.驻外人员职位归属:

4.2.1.驻外人员其监督权责为驻外单位最高主管。

4.2.2.驻外人员在海外之职位依当地之组织结构另冠头衔。

4.2.驻外人员薪资:

4.2.1.驻外人员薪资依总公司规定核发。

4.2.2.所有驻外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

4.2.3.驻外人员年终奖金及调薪标准比照总公司同时段办理。

4.2.4.驻外人员或因公差而未能参加公司举办之旅游或活动者﹐皆发给同额代金。

4.2.5.驻外人员除享有原有之劳保福利外,并每人加保伍百万元之旅行平安险,由总公司人事部门承办﹐并提供驻外人员平安险复印件。

4.2.6.总公司于2003/8/6公告,驻深圳厂台湾干部平日也享有意外险之保障,并将意外险制度改为24小时均有意外险之方案,相关人员与保额说明如下:

(以下保额为新台币)

‧100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副总级以上人员。

‧5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理级人员。

‧4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课级人员。

(以上团险除享有固定额度意外险外,还包括60万寿险,每次伤害医疗限额5万(需收据正本),住院日额1000元。

4.3.驻外人员离职或复职:

4.3.1.驻外人员欲离职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2.驻外人员欲申请复职重返总公司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3.驻外人员解除驻外人员身份后﹐于国内复职时﹐原则上应按国内原有职务复职。

但总公司可依其在海外厂之表现加以晋升或依需要调派与其在海外厂职务查关之新职﹐个人不得有异议。

4.4.作息时间与门禁时间:

4.4.1.作息时间:

按当地作息时间为准,每天工作8小时;并视当地需要一律配合加班。

凡需离开厂区时,应向各群群主管口头报备核准。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为7:

30-17:

00。

21:

00-24:

00可依工作状况自由活动。

(18:

00-21:

00为弹性加班时间)

周六:

工作时间为7﹕30-17﹕00。

17:

00-02:

00,可依工作状况自由活动。

4.4.2.门禁时间:

(以进入厂区大门为准)

周一至周五及周日:

门禁时间为24:

00。

周六:

门禁时间为02:

00。

4.4.2.1.上项门禁之缓冲时间为10分钟,逾时未回厂者罚人民币1,500元。

4.4.2.2.外宿与门禁延时申请:

一‧因事需外宿或延长门禁时间者,需事先向各群群主管报备原因(若群主管不在,应向其它群主管报备),并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

(最迟应于隔日下班之前完成核准手续)

二‧因公务(例如:

接待客人、出差等。

)需延长门禁时间,口头报备群主管核准即可。

4.5.请假/特休假/探视假:

4.5.1.请假/特休假:

4.5.1.1.驻外人员除有特殊状况外﹐请假均以年度之特休假为主。

(年度特休假日数由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核定,并知会派任地之管理部)

4.5.1.2.请假必须以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

管理部并于每月3日前传回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以利薪资之核算。

4.5.1.3.请假天数超过年度享有之特休假﹐应按总公司之请假规定办理。

4.5.1.4.驻外人员之特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应休而未休之特别假依劳基法规定视同弃权不发放代金。

4.5.2.探亲假:

4.5.2.1.驻外人员于派任地每满90天﹐得享有11天(含旅行时间)之探亲假。

4.5.2.2.驻外人员申请探亲假需填写「台籍干部探假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与知会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

(请假应于3日前完成核准手续)

4.5.2.3.探亲假申请需知会国贸课办理相关托带业务。

4.5.2.4.驻外人员于探亲假期间应至总公司述职一次,并至总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因事无法至总公司述职应于请假单注明原因)。

4.5.2.5.依公司规定返国者﹐其交通费由公司支付。

除特殊状况外﹐飞机以经济舱为原则。

4.5.2.6.驻外人员于往返途中﹐如有违反各国法令及民俗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4.5.2.7.返台休假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口头向群主管报备核准。

返回驻地后需补填请假单作为请假依据。

4.5.2.8.驻外人员未驻满90天,非因公务需返台者﹐除符合劳基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丧假规定中:

第一款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丧亡者;第二款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外﹐机票及其它费用均自行负责。

4.5.2.9.如因工作需要未休探亲假者﹐管理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个人护照影印本送交至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审核﹐该单位将会依照个人出入境资料,核发未休探亲假日数之薪资,并补贴未返台之机票费﹐每趟可补贴人民币2,500元整。

4.5.2.10.派外驻厂满一年可享有一位亲友来访机票,费用含:

香港台湾往返机票、香港至深圳交通费及签证费等。

4.5.2.11.于当地休探亲假者,可申报交通费用(含:

机票、机场税、车费等),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500元整。

4.6.驻外人员管理规章﹐规定如下﹕

4.6.1.驻外人员家中有紧急事故时﹐可通知总公司,总公司将派海外部人员专案处理。

4.6.2.不得收受厂商之贿款,经查属实者罚其贿款金额之100倍,并接受法律制裁不得有异议。

4.6.3.早会迟到罚人民币20元,缺席罚人民币200元。

(因事无法参加需于开会前向群主管或会议主席报备。

4.6.4.协力厂商至厂区洽公,用餐时以员工餐厅及台干餐厅用餐为原则。

4.6.5.大陆地区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群主管核准﹐方可进厂参观。

台湾地区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董事长核准后﹐方可进厂参观。

其它非公司人员一律不得带进厂内参观﹐违反者撤职查办。

4.6.6.破坏公司名誉﹐泄露公司机密﹐打击员工士气等种种不法之言行举止﹐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公司规定惩处。

4.6.7.凡离厂外出者(含上班与下班时间)必须由向群主管报备﹐私自外出及知情不报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4.6.8.凡离厂外出者﹐回厂时间不得晚于门禁时间﹐违反者罚款人民币1500元。

因公务(例如:

接待客人、出差等。

)或有正当理由且提出申请者不在此限。

4.6.9.自由活动时间,各群应有台干(或代理台干)值班轮流留守,违反者一律罚款人民币1500元。

4.6.10.不可携带非婚姻关系之异性回厂夜宿﹐违反者撤职查办。

4.6.11.除星期六晚上(18:

00-02:

00)及星期日(00:

00之前)可在厂内玩牌外﹐其余时间均不可玩牌﹐违反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上班时间玩牌者,一律开除。

4.6.12.不可恶意破坏公物或占为私用﹐违反者除照价赔偿外﹐加罚人民币300元。

4.6.13.不可殴打或侮辱大陆员工﹐违反者撤职查办。

4.6.14.交谊厅禁止吸烟﹐违反者罚人民币10元。

4.6.15.驻外人员彼此应精诚团结﹐不得打架﹐互殴﹐或侮辱同仁﹐先动手者经查属实撤职查办。

4.6.16.团体绝对禁止有个人行为出现﹐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公司规定办理惩处。

4.6.17.携眷赴任之人员,对于眷属之个人行为与安全应加以管制。

因个人行为所造成之个人损伤或公物损坏应自行负责。

4.6.18.以上所有罚款一律充作台干福利基金,该基金由管理部经理管理。

台干基金使用需经过各群群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5.参考办法:

【深圳XX厂台干进出管制守则】

一‧目的﹕为保护台籍干部之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台籍干部出入门卫所管辖之大门口。

三‧权责单位﹕辖属管理部之门卫及其主管。

四‧内容﹕

1.大门保安对台干出入大门应详细记录其出入时间﹐并每日将记录册上呈管理部主管核阅。

2.大门保安如无据实记录者﹐一律撤职查办。

3.管理部主管对违反门规定而无据实呈报﹐一律撤职查不得有异议。

4.所有台干不得指使大门保安伪造进出时间,查经属实者一律撤职查不得有异议。

本人(签名)愿接受以上条文之约束﹐如有触犯愿接受惩罚。

年月日

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员工编号

签章

单位

姓名

申请事由

申请事项:

o请假o外宿o延长门禁

假别:

o特别假o事假o病假o其它:

事由说明:

申请时间

1代理人

2群主管

3管理群

主管

4管理部

合计

日时分

台籍干部探亲假申请单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员工编号

签章

单位

姓名

备注

请假日数:

o11日o日。

超出11日假别:

o特别假o事假o病假o其它:

说明事项:

申请时间

1

代理人

2

群主管

3管理群

群主管

4

国贸课

5

管理部

合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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