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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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版

阜宁县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医院管理部分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调查研究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所分管的科室,调查研究,直接掌握情况,抓好典型,协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坚持持续改进。

2、深人科室,围绕患者安全,重点了解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后勤保障以及服务质量、患者生活等工作。

征求科室及各类人员对医院管理工作(包括医院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的意见和建议,表扬好人好事,改进工作。

3、院领导要参加部分业务实践,如查房、重大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危重患者的抢救及其他有关业务活动等。

(二)医院领导干部行政查房制度

1、医院院长至少每月主持一次行政查房,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深入到一线科室,重点检查医疗、护理、科研、教学、后勤保障及科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患者和临床科室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行政查房前,相关职能科室要到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反映,做好准备。

每次查房要确定主题,围绕主题展开。

3、认真做好行政查房记录,相关科室必须限期给予答复和反馈,并在下一次查房时作汇报。

(三)领导班子集体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评估在保持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2、紧密围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重点与目标,对存在的不良事件与缺陷,要从管理的体系、运行机制与制度程序中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形成良好的医院质量与安全文化氛围。

3、每季至少召开一次有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参加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全院专题工作会议,以及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工作会议。

二、医院总值班制度

1、医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重要文件、承接未办事项,检查中班、夜班及节假日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2、总值班应掌握全院危重患者情况,对病危患者,要到床前了解病情及治疗、监护情况,协调处理有关会诊、抢救等事宜。

掌握转院患者情况,了解转诊原因,根据规定作出决定,做好记录,交接班时报医疗管理部门和业务副院长。

3、医院要确定总值班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总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岗。

三、病历管理制度

1、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

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并保存病历。

3、有适宜的病历编号系统,规范病历编号工作,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4、医师要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

医院要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5、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24至48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扁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由医院保管。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他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

院外单位持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7、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应当配备专门场所供相关部门人员查阅、摘录相关病历。

8、本院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9、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10、二级医院专门从事住院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床位比不得少于1:

50;专门从事门诊病历管理的人员与医院日均门诊量的比不得少于1:

300。

四、患者入院、出院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根据各自功能、任务和执业许可范围,完善各种各类疾病的收住院治疗的标准、制度或程序。

由本院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通过病情诊断决定住院。

2、医师要依据医院现有医疗资源(人力、技术、设备等)承受能力来决定是否收住院,还是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诊疗。

3、每一个患者从门诊或急诊到收入院的过程都有完整的记录,应当都包含有明确的住院日、人院时的患者身体状态,精神状况的评价,向患者说明,取得理解与同意。

4、医院有急危重症及预约手术患者优先收住的具体规定及办法,各病区保持1至2张应急床位。

5、对于需收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应当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收住的理由、预期效果及费用,取得理解与同意,患者运送途中要保障其安全。

6、危重症患者转院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理解与同意,有转院记录,并与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派医务人员护送。

7、患者出院应由本科的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查房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病房护理人员应当依结账单发给出院证、出院小结等文件,并清点收回患者住院期问所用医院的物品。

8、医师、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服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训练指导、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健康指导。

9、每一位出院患者都有出院小结的副本,主要内容有入院时情况、诊断名称、治疗方法、效果、出院带药、出院的注意事项以及康复指导等。

10、逐步做到由负责治疗患者的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首次出院随访,通过病历记录向镇、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介绍诊疗情况,以保持服务的连贯性。

11、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医师应当加以劝阻,充分说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说服无效者应当报请科主任批准,由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

经主治医师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五、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连续性,各医疗机构的各科室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班次。

排班后,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擅自调换或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班者,必须向科主任或排班者说明,经协调后方可换班。

2、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并必须做到接班者未来,交班者不走。

3、各临床科室应设昼夜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

4、值班医师负责全科室的临时医疗处置、急诊、会诊和危重病员的观察、治疗,并记录病程。

值班时间内,值班医师应巡查病房至少三次(下午下班前、晚熄灯前、晨起床后),对危重病员应随时巡视。

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5、值班护士应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按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

对危重病员要严密观察,负责接待新入院病员,填写值班记录,同时检查、指导下级护理人员的工作。

对规定交接的毒、麻、精神类药品及医疗器械要当面交清。

6、医师、护士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危重病员床头交班,特殊情况个别交班。

要求做到交得清楚,接得明白。

医师交班必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交班记录。

7、值班医师不得擅离岗位,护理人员要求诊视病人时,必须立即前往。

遇有急会诊等事宜必须离开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并保证能随时到岗以应付可能的突发情况。

8、值班医师交班时将处置情况除记入病历外,应向接班医师口头重点交清,必要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

9、医护集体交接班至少每周一次,由值班人员报告病员流动情况和新入院、危重、手术前后、特殊检查等病员的病情变化以及病员思想动态,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医师交接班应在主任医师或病区负责医师主持下进行。

10、接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检查各项护理记录和医师交班记录书写情况。

11、值班人员要做好病区管理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12、医院设立行政和医疗总值班。

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全院的安全、行政和医疗、护理等紧急事宜。

13、检验、放射、药剂等有关科室参照上述制度执行,应努力完成班内所有工作,保障临床工作顺利进行。

六、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设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患者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应当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方便患者的投诉处理流程。

3、医院接到患者投诉后,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若因问题复杂需增加时问进一步调查时,应当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并追踪落实的情况。

5、医院应当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要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体系,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七、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和预后、诊疗(手术)方案、风险及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当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在取得患者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当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并向患者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若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也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施,但应当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当告知患者拟实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患者或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当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患者及家属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第二章临床部门工作制度

八、急诊工作制度

1、县、镇两级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均应独立设置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开放,随时应诊,节假日照常接诊。

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置相应内部或协同工作部门,能为急诊患者提供药房、检验、医学影像等及时连贯的服务。

2、由业务副院长负责与协调医院急诊工作,加强对急危重症患者的管理,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提高急诊科(室)能力,做到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医务人员相对固定,值班医师胜任急诊抢救工作。

3、急诊科(室)应当配有经急诊专业培训的专职医师、护士,固定人员不少于60%,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参加急诊工作,轮换时间不少于6个月。

实习期、试用期及进修医师与护土不得单独值急诊班。

4、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急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做好协调工作。

5、急诊一入院一手术“绿色通道”应畅通,急诊会诊迅速到位。

对急诊患者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

疑难、危重患者应即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

6、对危重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当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由抢救医师护送至病房。

对须立即进行手术的患者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

急诊医师应当向病房或手术医师直接交班。

7、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材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

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

8、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要建立各种危重患者抢救技术操作程序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急诊室应设立留院观察病床,患者由急诊医师和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认真写好病历,开好医嘱。

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

留院观察时问一般不超过三天(72小时)。

10、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告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

凡涉及法律、纠纷的患者和无名氏者,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1、急诊患者不受地域与医院等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患者须事先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九、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患者设置,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占用。

设有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当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每班核对一次物品,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时应当重新灭菌。

6、每周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

8、每次患者抢救完毕后,主持者要及时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及时做好抢救登记,书写抢救记录,总结抢救经验。

十、病历书写制度

1、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

医师应当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诊断、手术应当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1)要简明扼要。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挂号时填写。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

一般都应当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当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当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当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当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当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1)住院医师要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入院时问、记录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及婚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

(3)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

(4)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亦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5)再次人院者应当写再次人院病历。

(6)患者人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7)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

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8)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沦,应当做详细记录。

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者,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9)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当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10)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写出交班小结于病程记录内。

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11)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2)各种检查报告单应当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3)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当在当日完成。

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问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14)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当详细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当做详细记录。

5、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当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6、对医院自行编制的表格病历,需报经省以上医政管理部门批准方能使用。

十一、查房制度

1、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当有住院医师、护土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科主任、主任医师每周查房l-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每日至少查房2次。

2、对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当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检查患者。

3、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资料,各项检验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查房的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人院、危重患者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2)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人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土的反映;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先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人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5、院领导以及机关各科负责人,应当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患者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6、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应当设置教学查房工作制度,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

7、由护理部及科护土长组织的护理查房要有计划、有重点、有专业性,通过护理查房对患者提出的护理问题、制定护理措施,并针对问题及措施进行讨论,以提高护理质量。

护理查房要围绕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注重经验教训的总结,突出与护理密切相关的问题。

通过护理查房能够促进临床护理技能及护理理论水平的提高,同时能够解决临床实际的护理问题。

十二、查对制度

1、临床科室

(1)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当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检;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用药名称、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等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2、手术室

(1)择期手术,在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患者的知情同意与手术切口标志皆已完成后方可手术。

(2)每例手术患者配戴“腕带”,其上具备有患者查对用的患者身份信息。

(3)建立病房与手术室之间的交接程序,麻醉科医师、手术室护士与病房医师、护士应当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确认。

(4)手术安全核查是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手术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对的工作,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表格,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由手术医师主持并填写表格。

(5)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前,参加手术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巡回与手术台上护士等全体人员必须全部到齐。

(6)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内容及流程。

1)麻醉实施前:

由麻醉医师按《手术安全核对表》中内容依次提问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麻醉安全检查、患者过敏史、术前备血等内容,手术医师逐一回答,同时巡回护士对照病历逐项核对并回答。

2)手术开始前: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按上述方式,再次核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对实际手术名称、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患者去向等内容。

4)三方核对人确认后签字。

当核对人为非本院医师时,应当由上级医师复核后签字确认。

(7)手术安全核对必须按照步骤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8)确保手术前预防性抗生素规范地使用,在术前,由病房医师下达医嘱,在手术室,麻醉医师负责下达医嘱,手术室护士负责核对实施。

(9)临床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负责人是本科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持续改进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0)医务处、护理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手术安全与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与督查,并有提出与落实持续改进的措施的记录。

(11)《手术安全核查表》完成后须归入病案中保存。

《手术安全核查表》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

3、药房

(1)调剂处方时,查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输血科

(1)血型鉴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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